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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起始和终止时间有何规定?

来源:纷纭教育

劳动合同签订起止时间的规定及劳动合同的履行原则。劳动合同签订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截止时间不是法定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原则包括亲自履行、实际履行、全面履行和协作履行。用人单位签劳动合同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但劳动关系的建立以员工入职当天为准,而非签合同的时间。因此,劳动合同中的入职时间应以实际时间为准。

法律分析

一、劳动合同签订起止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是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劳动合同的截止时间不是法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的种类】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的履行原则有哪些?

(1)亲自履行原则,这是由劳动本身的特点决定的,也是保证劳动关系严肃性和稳定性的需要。劳动合同是特定人之间的合同,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它必须由劳动合同明确规定的当事人来履行,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也有责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允许当事人以外的其他人代替履行。

(2)实际履行原则,即除了法律和劳动合同另有规定或者客观上已不能履行的以外,当事人要按照劳动的规定完成义务,不能用完成别的义务来代替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3)全面履行原则,是实际履行原则的补充和发展,即劳动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双方除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履行外,还要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按质、按量地履行全部义务。

(4)协作履行原则,即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有互相协作、共同完成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履行劳动合同遇到困难时,他方都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尽力给予帮助,以便双方尽可能地全面履行劳动合同。

由此可见,只要用人单位签劳动合同的时间没有超过建立用工关系以后的一个月就不违法,不过,用工关系是从员工入职当天开始计算的,而不是以签劳动合同的时间为准的,所以,在劳动合同中,员工入职的时间要以实际时间为准。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而劳动合同的截止时间并非法定。劳动合同的履行原则包括亲自履行、实际履行、全面履行和协作履行。因此,只要用人单位在建立用工关系后的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即符合法律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入职时间应以实际时间为准,而非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自设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的义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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