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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是否支持精神损害赔偿金

来源:纷纭教育

在离婚案件中,是允许存在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的,也即对因为离婚导致的客观上精神痛苦的赔偿。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2)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5)有其他重大过错。

而《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6条明确,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精神解释》)的有关规定。

故,离婚案件是允许存在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但需要以一定的条件为基础。一方面,需要对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家暴等重大婚姻过错,另一方面,在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标准上,是需要参照《精神解释》的内容。

根据《精神解释》,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理诉讼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在离婚案件中,上述侵权人可理解为在婚姻关系的破裂中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的一方,也可以看到,精神损害赔偿是没有具体的数额标准的,只能是一个酌定的项目,如果过错方的经济条件优越、所处地区经济水平较高等,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也可以较高。 该内容由 程济春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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