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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实务指引(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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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实务指引(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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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治理方法》令[2004]19号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4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第3号《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及披露》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第4号《基金投资组合报告的编制及披露》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治理方法》 令[2004]1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信息披露活动,爱护投资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规和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治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规和中国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规定时刻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治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刻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布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四条 中国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基金信息披露活动进行监督治理。

中国按照基金信息披露活动情形,及时制定有关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编报规则;按照基金信息披露活动中存在的技术咨询题,及时做出规范解答。

证券交易所依法对基金信息披露活动进行自律治理。

第二章 基金信息披露一样规定

第五条 公布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讲明书; (二) 基金合同; (三) 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基金募集情形; (六)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八)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九)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十)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十一)临时报告;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会决议;

(十三)基金治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十四)涉及基金治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十五)澄清公告;

(十六)中国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公布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推测;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缺失;

(四)诋毁其他基金治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五)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举荐性的文字;

(六)中国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公布披露的基金信息应当采纳中文文本。同时采纳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 公布披露的基金信息应当采纳阿拉伯数字;除专门 讲明外,货币单位应当为人民币元。

第三章 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第九条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核准后,基金治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招募讲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治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第十条 基金治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讲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第十一条 基金治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第十二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治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终止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更新招募讲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讲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治理人应当在公告的十五日前向中国报送更新的招募讲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讲明。

第四章 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治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第十四条 基金治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封闭式基金的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第十五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治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治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十六条 基金治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治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第十七条 基金治理人应当在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讲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运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第十 基金治理人应当在每年终止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通过审计。

第十九条 基金治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第二十条 基金治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终止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第二十一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治理人能够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第二十二条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布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分不报中国和基金治理人要紧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纳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第五章 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布披露日分不报中国和基金治理人要紧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阻碍的下列事件:

(一)基金份额持有会的召开; (二)提早终止基金合同; (三)基金扩募; (四)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五)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六)更换基金治理人、基金托管人;

(七)基金治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宅发生变更; (八)基金治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九)基金募集期延长;

(十)基金治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治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十一)基金治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十二)基金治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要紧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十三)涉及基金治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十四)基金治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十五)基金治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治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峻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峻行政处罚;

(十六)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十七)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十八)治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十九)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二十)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一)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二十二)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二十三)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二十四)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二十五)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二十六)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同意赎回申请; (二十七)开放式基金暂停同意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同意申购、赎回; (二十八)中国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早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会的召开时刻、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持有会,基金治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显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阻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赶忙对该消息进行公布澄清,并将有关情形赶忙报告中国、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 信息披露事务治理

第二十六条 基金治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治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治理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十七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布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有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特定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和专门基金品种的信息披露,应当符合中国有关编报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规、中国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治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讲明书等

公布披露的有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治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第二十九条 基金治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治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能够按照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然而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同时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第三十条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布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有关档案至少储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第三十一条 招募讲明书公布后,应当分不置备于基金治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宅,供公众查阅、复制。

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布后,应当分不置备于基金治理人的住宅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不置备于基金治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宅,以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和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布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应当遵守《基金法》的有关规定。违反规定的,中国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活动存在违反本方法的下列情形的,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并处罚款;对直截了当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截了当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情节严峻的,暂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

(一)信息披露文件不符合中国有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二)信息披露文件不符合中国有关编报规则的规定; (三)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文件备案、置备义务; (四)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即予披露。

第三十四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活动存在下列不依法披露基金信息情形的,按照《基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方法第六条规定;

(二)未公布披露本方法第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信息; (三)未在中国规定的时刻内披露基金信息; (四)未在指定报刊、网站等媒介披露基金信息;

(五)未能保证投资人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刻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布披露的信息资料;

(六)基金治理人在其他公共媒体上披露的信息早于规定媒介; (七)基金治理人在不同媒介公布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不一致。 第三十五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事务治理活动存在下列情形的,责令改正,处以警告,并处罚款;对直截了当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截了当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情节严峻的,暂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

(一)基金治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信息披露治理制度不健全; (二)基金治理人、基金托管人未指定专人负责治理信息披露事务; (三)基金托管人未按规定对公布披露的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或者确认;

(四)基金治理人、基金托管人未按照规定选择中国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

第三十六条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布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未勤奋尽责,致使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方法规定的机构及其直截了当责任人员,依法作诚信档案记载。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 本方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中国公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证监发[1999]11号)同时废止。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上市交易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第二节 基金概览

第三节 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第四节 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第五节 基金要紧当事人简介 第六节 基金合同摘要 第七节 基金财务状况 第八节 基金投资组合 第九节 重大事件揭示 第十节 基金治理人承诺 第十一节 基金托管人承诺 第十二节 基金上市举荐人意见 第十三节 备查文件名目 第三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上市交易的信息披露行为,爱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及《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治理方法》(以下简称《治理方法》),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 凡按照《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布发售基金份额并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基金治理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编制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第三条 基金治理人的董事会及其董事应当保证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不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应当保证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在基金招募讲明书披露日至本上市交易公告书刊登日期间所发生的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阻碍的信息,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基金治理人均应披露。

第五条 若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基金确不适用的,基金治理人可按照实际情形在不阻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适当修改,同时予以讲明。基金治理人未披露本准则规定内容的,应以书面形式报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同意,并报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备案。

第六条 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封面应载明基金名称、“上市交易公告书”字样和公告日期等。

第七条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基金治理人应在基金上市交易日前三个工作日,将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至少登载在一种由中国

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及基金治理人的互联网网站上。在指定报纸上刊登的上市交易公告书最小字号为标准五号字。

第 在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披露前,任何当事人不得泄露与其有关的信息,或利用这些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九条 基金治理人应当按照《治理方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方式履行置备义务。

第十条 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布披露后第二个工作日,基金治理人应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报送中国,报送时应采纳电子文本及书面报告两种方式,书面报告不得少于二份。

第二章 上市交易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第十一条 在上市交易公告书显要位置作重要声明与提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本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的规定编制,本基金治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不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保证本报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上市交易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年×月×日登载于××报刊和××网站的本基金招募讲明书。

第二节 基金概览

第十二条 列示以下内容:基金简称、交易代码、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总额和基金份额净值、此次上市交易份额、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期、基金治理人、基金托管人、上市举荐人等。

第三节 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第十三条 披露此次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形,至少包括: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同期限、发售日期、发售价格、发售期限、发售方式、发售机构、验资机构名称、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形、基金备案情形、基金合同生效日及该日的基金份额总额等。

第十四条 披露基金上市交易的要紧内容,至少包括: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市交易日期、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基金简称、基金交易代码、此次上市交易份额、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等。

第四节 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第十五条 分不列示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基金的下列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基金前十名持有人的名称、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

第五节 基金要紧当事人简介

第十六条 列示基金治理人的下列信息:治理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注册资本、注册地址、设置批准文号、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经营范畴、股东、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人员情形、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咨询电话、基金治理业务情形简介、治理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成员)的姓名及要紧经(学)历等。

第十七条 列示基金托管人的下列信息:托管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负责人、人员情形、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咨询电话、托管业务情形简介等。

第十九条 列示基金验资机构的下列信息:验资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经办注册会计师及联系电话等。

第六节 基金合同摘要

第二十条 摘录基金合同的部分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治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益、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四)作为基金治理人、基金托管人酬劳的治理费、托管费的提取、支付方式;

(五)与基金财产治理、运用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六)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 (七)基金资产净值的运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八)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九)争议解决方式;

(十)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第七节 基金财务状况

第二十一条 简要列示在基金招募讲明书中已披露的财务会计资料(若有);列示基金募集期间有关费用明细及节余;简要披露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的重要财务事项。

第二十二条 披露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当日的基金资产负债表。

第八节 基金投资组合

第二十三条 按《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基金投资组合报告的编制及披露>》等有关规定披露截至公告日前两个工作日当日的基金投资组合情形,包括: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形。

(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若有股票投资)。

(三)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若有股票投资);指数基金若兼具主动投资和指数投资的,应分不按主动投资和指数投资列示前五名股票明细。

(四)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五)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六)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第九节 重大事件揭示

第二十四条 列示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已发生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阻碍的重大事件。

第十节 基金治理人承诺

第二十五条 基金治理人应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治理人职责做出承诺,至少应包括: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奋尽责的原则治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阻碍的信息,并同意中国、证券交易所的监督治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阻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显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布澄清。

第十一节 基金托管人承诺

第二十六条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托管人职责作出承诺。

第十二节 基金上市举荐人意见

第二十七条 披露上市举荐人的举荐意见。

第十三节 备查文件名目

第二十 列示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及查阅方式。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准则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中国此前公布的《证券投资基金治理暂行方法》实施准则第五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证监发[1999]11号)第二部分上市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同时废止。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年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及名目 第二节 基金简介

第三节 要紧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及收益分配情形 第四节 治理人报告 第五节 托管人报告 第六节 审计报告 第七节 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节 投资组合报告

第九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第十节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第十一节 重大事件揭示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名目 第三章 年度报告摘要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披露行为,爱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及《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治理方法》(以下简称《治理方法》),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 凡按照《基金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布发售基金份额并依法办理备案手续的基金,其基金治理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

第三条 基金治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应当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不及连带责任。披露基金年度报告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如个不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应当单独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未参会董事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

基金托管人应当对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收益分配情形、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进行复核、审查,并出具意见,保证复核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基金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对投资者作出决策有重大阻碍的信息,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基金治理人均应披露。若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基金确不适用的,经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批准后,基金治理人可按照实际情形在不阻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适当修改。

第五条 基金年度报告的正文应按本准则第二章的要求编制,年度报告摘要按本准则第三章要求编制。

年度报告摘要无须包括年度报告正文各部分内容,但必须忠实于年度报告正文的内容,不得显现与正文相矛盾之处。

第六条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事证券有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须由上述会计师事务所盖章并由该所至少两名具有从事证券有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

第七条 基金年度报告封面应载明基金名称、“年度报告”字样和报告期年份、基金治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名称、送出日期等。年度报告名目应编排在明显位置。

第 基金治理人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终止后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治理人的互联网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至少登载在一种由中国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在指定报纸上刊登的年度报告摘要最小字号为标准五号字。

第九条 在基金年度报告披露前,任何当事人不得泄露与其有关的信息,或利用这些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 年度报告的文字表述应当简明扼要、通俗易明白。

第十一条 基金治理人应当按照《治理方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方式履行置备义务。

第十二条 基金治理人应当按照《治理方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时刻和方式履行备案义务。

第二章 年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及名目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文本扉页应作重要提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治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不及连带责任。本年度报告差不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如个不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基金治理人应当声明:××董事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理由是:…,请投资者专门关注。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应单独列示其姓名。

基金托管人__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于_年_月_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收益分配情形、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治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奋尽责的原则治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以后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讲明书。

如果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重要提示中应增加以下陈述:××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基金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或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名目应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其对应的页码。

第二节 基金简介

第十五条 基金应披露如下内容:

(一)基金名称、基金简称、交易代码、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同生效日、报告期末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合同存续期(若有)、基金份额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若有)、上市日期(若有)。

(二)基金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若有)、风险收益特点(若有)。

(三)基金治理人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信息披露负责人、联系电话、传真、电子信箱。

(四)基金托管人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信息披露负责人、联系电话、传真、电子信箱。

(五)基金选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名称、登载年度报告正文的治理人互联网网址、基金年度报告置备地点。

(六)其他有关资料: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地址;注册登记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

第三节 要紧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及收益分配情形

第十六条 采纳数据列表方式,提供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要紧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括以下各项:基金本期净收益、基金份额本期净收益、期末可供分配基金收益、期末可供分配基金份额收益、期末基金资产净值、期末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加权平均净值收益率、本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等。

上述要紧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运算和披露应遵循如下要求: (一)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号<要紧财务指标的运算及披露>》的有关规定运算和披露有关指标。

(二)基金合同生效未满三年的,应披露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合同生效当年的数据和指标为非完整会计年度的,应对运算期间作出讲明。

(三)数据的排列应该从左到右,左边起是报告期的数据。 (四)对本年度报告调整运算方法的财务指标,前两个会计年度财务指标应采纳新旧运算方法同时运算,对比列示的方法进行披露,本年度报告的财务指标按新运算方法运算列示。

(五)因会计及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往常年度会计数据的,应同时披露调整前后的数据。

(六)财务指标的运算公式不须披露。

第十七条 列表显示过往一定时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时期包括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三年、五年、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图示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情形,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变动进行比较;图示基金过往三年(基金合

同生效未满三年的,图示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率进行比较。

基金应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基金净值表现的编制及披露>》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基金的净值表现。

第十 披露过往三年(基金合同生效未满三年的,披露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每年的基金收益分配情形。具体披露格式可参照下表:

年度 每10份基金份额分红数(至少保留三位小数) 备注

第四节 治理人报告

第十九条 简要介绍基金治理人及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成员)情形,包括:基金治理人及其治理基金的体会,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成员)的姓名及要紧经(学)历。

第二十条 对报告期内基金运作的遵规守信情形作出讲明,要紧包括:声明基金治理人在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是否勤奋尽责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利益,是否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若存在违法违规或未履行基金合同承诺的,应就有关情形作出具体讲明,并提出处理方法。

第二十一条 结合宏观经济及证券市场情形,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等作出讲明与讲明。

第二十二条 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等作简要展望,但不得对具体证券的走势进行推测。

第二十三条 提供基金内部监察报告,简要介绍报告期内基金治理人的监察稽核工作情形,讲明为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所采取的要紧措施。

第五节 托管人报告

第二十四条 托管人应声明其在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任何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是否严格遵守了《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完全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应尽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托管人应讲明报告期内基金治理人在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的运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运算、基金费用开支等咨询题上,是否存在任何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是否严格遵守了《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若基金治理人未遵守有关规定,托管人应讲明发觉的咨询题,托管人就此采取的措施及治理人的改进状况。

第二十六条 托管人应就本年度报告中财务指标、净值表现、收益分配情形、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第六节 审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披露审计报告全文,审计报告必须由具有从事证券有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至少两名具有从事证券有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出具。注册会计师应当遵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出具审计报告,就会计报表编制的合法性、公允性以及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等发表审计意见。

第七节 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 年度报告应披露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及会计报表附注。 第二十九条 会计报表包括报告期末及其前一个年度末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该两年度的比较式经营业绩表及收益分配表、两年度的比较式基金净值变动表,会计报表应按照财政部和中国公布的有关规定编制与披露。

第三十条 会计报表附注应按《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及披露>》等有关规定披露以下内容:

(一)基金的差不多情形。

(二)若基金年度报告中会计报表的编制未遵守差不多会计假设,其会计报表附注应对不符合差不多会计假设的事项及缘故作出讲明。

(三)要紧会计、会计估量及其变更。 (四)税项。

(五)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六)关联方关系及交易,应至少列示最近两个年度的相应数据。 (七)基金会计报表重要项目的讲明,应列示比较式报表两个日期或期间的数据。

(八)报告期末流通转让受到的基金资产的讲明。 (九)有助于明白得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讲明的其他事项。

第八节 投资组合报告

第三十一条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应按《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基金投资组合报告的编制及披露>》等有关规定披露以下内容: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形。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若有股票投资)。 (三)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股票明细(若有股票投资)。

(四)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若有股票投资)。 (五)报告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六)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七)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第九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第三十二条 基金应披露报告期末基金的下列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上市基金还应列示基金前十名持有人的名称、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

第十节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第三十三条 开放式基金应列示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本报告期内基金份额的变动情形(报告期内基金合同生效的基金,应披露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的变动情形),其中,本报告期内基金份额的变动情形至少应披露本报告期期初基金份额总额、报告期末基金份额总额、报告期间基金总申购份额、总赎回份额。

第十一节 重大事件揭示

第三十四条 简要揭示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基金份额持有会决议。

(二)基金治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三)涉及基金治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如报告期内无诉讼事项,应明确陈述“本年度无涉及本基金治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事项”。

(四)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五)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六)基金改聘为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形,报告年度支付给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酬劳情形,目前的审计机构已提供审计服务的连续年限。

(七)基金治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治理人员受监管部门稽查或处罚的情形,包括稽查或处罚的次数、缘故及结论,如监管部门提出整改意见的,应简单讲明整改情形。

(八)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专用交易席位的有关情形,包括证券公司名称及租用该证券公司席位的数量、通过各证券公司专用席位进行的股票、债券、债券回购成交金额及占全年基金同类交易成交总额的比例、支付给该证券机构的年佣金及占全年佣金总量的比例、报告期内租用证券公司席位的变更情形、专用席位的选择标准和程序等。

(九)其他在报告期内发生的《治理方法》第二十三条所列的重大事件,以及基金治理人判定为重大事件的事项。

若前款所涉重大事件已作为临时报告在指定报纸披露,应讲明信息披露报纸及披露日期。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名目

第三十五条 需披露备查文件的名目、存放地点及查阅方式。

第三章 年度报告摘要

第一节 重要提示

第三十六条 除按照第十三条要求列示重要提示外,还应声明: 本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年度报告正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年度报告正文。

第二节 基金简介

第三十七条 基金应披露如下内容:

(一)基金简称、交易代码、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同生效日、报告期末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合同存续期(若有)、基金份额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若有)、上市日期(若有)。

(二)基金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若有)、风险收益特点(若有)。

(三)基金治理人名称、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 (四)基金托管人名称、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

(五)登载基金年度报告正文的治理人互联网网址、基金年度报告置备地点。

第三节 要紧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及收益分配情形 第三十 采纳数据列表方式(能够附有图形表),提供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要紧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括以下各项:基金本期净收益、基金份额本期净收益、期末可供分配基金份额收益、期末基金资产净值、期末基金份额净值、本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等。

第三十九条 按照第十七条要求列示基金净值表现。

第四十条 按照第十要求披露过往三年每年的基金收益分配情形。

第四节 治理人报告

第四十一条 按照第十九条要求简要介绍基金治理人及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成员)情形。

第四十二条 按照第二十条要求对报告期内基金运作的遵规守信情形作出声明。

第四十三条 按照第二十一条要求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业绩表现作出讲明与讲明。

第四十四条 按照第二十二条要求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等作简要展望。

第五节 托管人报告

第四十五条 按照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六条要求披露基金托管人报告。

第六节 审计报告

第四十六条 如果基金被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则在披露年度报告摘要时须登载审计报告全文。如果基金被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在审计报告中无其他强调事项,则无需披露完整的审计报告,但应明确陈述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字样。

第七节 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七条 应披露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包括报告期末及其前一个年度末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该两年度的比较式经营业绩表及收益分配表、两年度的比较式基金净值变动表。

第四十 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报告期所采纳的会计、会计估量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一致的讲明

讲明本报告期所采纳的会计、会计估量是否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一致。如果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本报告期基金所采纳的会计、会计估量发生了变更,应讲明变更的内容、理由、阻碍数或阻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

若基金首次披露年度报告,则应列示本报告期所采纳的要紧会计和会计估量。

(二)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和更正金额。 (三)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四)报告期末流通转让受到的基金资产的讲明。

第四十九条 如果基金被出具了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则须按照第三十条披露会计报表附注全文。如果基金被出具了保留意见或有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则除了按第四十规定披露会计报表附注外,还应披露保留意见涉及事项或强调事项的有关附注。

第八节 投资组合报告

第五十条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应按《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基金投资组合报告的编制及披露>》等有关规定披露以下内容: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形。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若有股票投资)。 (三)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若有股票投资);指数基金若兼具主动投资和指数投资的,应分不按主动投资和指数投资列示前五名股票明细。

(四)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若有股票投资)。 (五)报告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六)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七)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在披露基金投资的部分股票明细时,还应作如下提示:“投资者欲了解本报告期末基金投资的所有股票明细,应阅读登载于××网站的年度报告正文”。

第九节 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第五十一条 基金应按照第三十二条要求列示其持有人户数、平均每户持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等信息,上市基金还应列示前十名持有人的有关信息。

第十节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第五十二条 开放式基金应按照第三十三条要求列示基金份额变动情形。

第十一节 重大事件揭示

第五十三条 基金应按照第三十四条要求揭示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等信息。

第四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准则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中国此前公布的《证券投资基金治理暂行方法》实施准则第五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证监发[1999]11号)第三部分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同时废止。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半年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及名目 第二节 基金简介

第三节 要紧财务指标和基金净值表现 第四节 治理人报告 第五节 托管人报告 第六节 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节 投资组合报告

第八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第九节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第十节 重大事件揭示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名目 第三章 半年度报告摘要 第四章 附 则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及披露行为,爱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及《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治理方法》(以下简称《治理方法》),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 凡按照《基金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布发行基金份额并依法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的基金,其基金治理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半年度报告。

第三条 基金治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应当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不及连带责任。披露基金半年度报告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如个不董事对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应当单独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

基金托管人应当对基金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进行复核、审查,并出具意见,保证复核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基金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对投资者作出决策有重大阻碍的信息,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基金治理人均应披露。若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基金确不适用的,经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批准后,基金治理人可按照实际情形在不阻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适当修改。

第五条 基金半年度报告的正文应按本准则第二章的要求编制,半年度报告摘要按本准则第三章要求编制。

半年度报告摘要无须包括半年度报告正文各部分内容,但必须忠实于半年度报告正文的内容,不得显现与正文相矛盾之处。

第六条 基金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无须审计,但中国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应注明“未经审计”字样。

第七条 基金半年度报告封面应载明基金名称、“半年度报告”字样和报告期年份、基金治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名称、送出日期等。半年度报告名目应编排在明显位置。

第 基金治理人应当在每个基金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终止后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基金治理人的互联网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至少登载在一种由中国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在指定报纸上刊登的半年度报告摘要最小字号为标准五号字。

第九条 在基金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任何当事人不得泄露与其有关的信息,或利用这些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 半年度报告的文字表述应当简明扼要、通俗易明白。 第十一条 基金治理人应当按照《治理方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方式履行置备义务。

第十二条 基金治理人应当按照《治理方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时刻和方式履行备案义务。

第一章 半年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及名目

第十三条 半年度报告文本扉页应作重要提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治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不及连带责任。本半年度报告差不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如个不董事对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基金治理人应当声明:××董事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理由是:…,请投资者专门关注。

基金托管人__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于_年_月_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治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奋尽责的原则治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以后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讲明书。

第十四条 半年度报告名目应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其对应的页码。

第二节 基金简介

第十五条 基金应披露如下内容:

(一)基金名称、基金简称、交易代码、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同生效日、报告期末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合同存续期(若有)、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若有)、上市日期(若有)。

(二)基金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若有)、风险收益特点(若有)。

(三)基金治理人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信息披露负责人、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四)基金托管人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信息披露负责人、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五)基金选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名称、登载半年度报告正文的治理人互联网网址、基金半年度报告置备地点。

(六)其他有关资料:注册登记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

第三节 要紧财务指标和基金净值表现

第十六条 至少应披露本报告期的下列要紧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基金本期净收益、基金份额本期净收益、期末可供分配基金收益、期末可供分

配基金份额收益、期末基金资产净值、期末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加权平均净值收益率、本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等。

基金应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号<要紧财务指标的运算及披露>》的有关规定运算和披露有关指标。财务指标的运算公式不须披露。

第十七条 列表显示过往一定时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时期包括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一年、三年、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图示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情形,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变动进行比较。

基金应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基金净值表现的编制及披露>》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基金的净值表现。

第四节 治理人报告

第十 简要介绍基金治理人及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成员)情形,包括:基金治理人及其治理基金的体会,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成员)的姓名及要紧经(学)历。

第十九条 对报告期内基金运作的遵规守信情形作出讲明,要紧包括:声明基金治理人在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是否勤奋尽责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利益,是否严格遵守了《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若存在违法违规或未履行基金合同承诺的,应就有关情形作出具体讲明,并提出处理方法。

第二十条 结合宏观经济及证券市场情形,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等作出讲明与讲明。

第二十一条 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等作简要展望,但不得对具体证券的走势进行推测。

第五节 托管人报告

第二十二条 托管人应声明其在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任何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是否严格遵守了《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完全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应尽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托管人应讲明报告期内基金治理人在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的运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运算、基金费用开支等咨询题上,是否存在任何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是否严格遵守了《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若基金治理人未遵守有关规定,托管人应讲明发觉的咨询题,托管人就此采取的措施及治理人的改进状况。

第二十四条 托管人应就本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指标、净值表现、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第六节 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应披露基金半年度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 第二十六条 半年度会计报表包括报告期末及其前一个年度末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比较式经营业绩表及收益分配表、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比较式基金净值变动表,会计报表应按照财政部和中国公布的有关规定编制与披露。

第二十七条 半年度会计报表附注应当重点披露比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更新的信息,并遵循重要性原则进行披露。半年度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半年度会计报表所采纳的会计、会计估量与上年度会计报表相一致的讲明。如果会计、会计估量发生了变更,应当讲明变更的内容、理由、阻碍数或阻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

若基金合同于本报告期生效,或者上年度基金年度报告免于披露的,则应列示本报告期所采纳的要紧会计和会计估量。

(二)本报告期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和更正金额。

(三)本报告期关联方关系发生变化的情形,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四)基金会计报表重要项目的讲明,应列示本报告期末或期间的数据。

(五)报告期末流通转让受到的基金资产的讲明。 (六)有助于明白得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讲明的其他事项。

上述事项应按《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及披露>》等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七节 投资组合报告

第二十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应按《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基金投资组合报告的编制及披露>》等有关规定披露以下内容: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形。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若有股票投资)。 (三)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所有股票明细(若有股票投资)。

(四)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若有股票投资)。 (五)报告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六)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七)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第八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第二十九条 基金应披露报告期末基金的下列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平均每户持有基金份额;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上市基金还应列示基金前十名持有人的名称、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

第九节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第三十条 开放式基金应列示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本报告期内基金份额的变动情形(报告期内基金合同生效的基金,应披露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的变动情形),其中,本报告期内基金份额的变动情形至少应披露本报告期期初基金份额总额、报告期末基金份额总额、报告期间基金总申购份额、总赎回份额。

第十节 重大事件揭示

第三十一条 简要揭示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基金份额持有会决议。

(二)基金治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三)涉及基金治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四)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五)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六)基金改聘为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形,包括解聘原会计师事务所的缘故,以及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七)基金治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治理人员受监管部门稽查或处罚的情形,包括稽查或处罚的次数、缘故及结论,如监管部门提出整改意见的,应简单讲明整改情形。

(八)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专用交易席位的有关情形,包括证券公司名称及租用该证券公司席位的数量、通过各证券公司专用席位进行的股票、债券、债券回购成交金额及占报告期基金同类交易成交总额的比例、支付给该证券机构的佣金及占报告期佣金总量的比例、报告期内租用证券公司席位的变更情形等。

对上述(一)至(八)项规定之外,已在临时报告中披露过的报告期内发生的其他重要事项,基金应当注明有关事项的名称、信息披露报纸名称及披露日期等内容。

第十一节 备查文件名目

第三十二条 需披露备查文件的名目、存放地点及查阅方式。

第二章 半年度报告摘要

第一节 重要提示

第三十三条 除按照第十三条要求列示重要提示外,还应声明: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半年度报告正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半年度报告正文。

第二节 基金简介

第三十四条 基金应披露如下内容:

(一)基金简称、交易代码、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同生效日、报告期末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合同存续期(若有)、基金份额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若有)、上市日期(若有)。

(二)基金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若有)、风险收益特点(若有)。

(三)基金治理人名称、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 (四)基金托管人名称、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

(五)登载基金半年度报告正文的治理人互联网网址、基金半年度报告置备地点。

第三节 要紧财务指标和基金净值表现

第三十五条 至少应披露本报告期的下列财务指标:基金本期净收益、基金份额本期净收益、期末可供分配基金份额收益、期末基金资产净值、期末基金份额净值、本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等。

第三十六条 按照第十七条要求列示基金净值表现。

第四节 治理人报告

第三十七条 按照第十要求简要介绍基金治理人及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成员)情形。

第三十 按照第十九条要求对报告期内基金运作的遵规守信情形作出声明。

第三十九条 按照第二十条要求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业绩表现作出讲明与讲明。

第四十条 按照第二十一条要求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等作简要展望。

第五节 托管人报告

第四十一条 按照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要求披露基金托管人报告。

第六节 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二条 披露半年度会计报表,包括报告期末及其前一个年度末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比较式经营业绩表及收益分配表、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比较式基金净值变动表。

第四十三条 按照第二十七条(一)、(二)、(三)、(五)要求披露会计报表附注。

第七节 投资组合报告

第四十四条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应按《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基金投资组合报告的编制及披露>》等有关规定披露以下内容: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形。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若有股票投资)。 (三)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若有股票投资);指数基金若兼具主动投资和指数投资的,应分不按主动投资和指数投资列示前五名股票明细。

(四)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若有股票投资)。 (五)报告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六)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七)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在披露基金投资的部分股票明细时,还应作如下提示:“投资者欲了解本报告期末基金投资的所有股票明细,应阅读登载于××网站的半年度报告正文”。

第八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第四十五条 基金应按照第二十九条要求列示其持有人户数、平均每户持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等信息,上市基金还应列示前十名持有人的有关信息。

第九节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第四十六条 开放式基金应按照第三十条要求列示基金份额的变动情形。

第十节 重大事件揭示

第四十七条 基金应按照第三十一条要求揭示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等信息。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 本准则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中国此前公布的《证券投资基金治理暂行方法》实施准则第五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证监发[1999]11号)第四部分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同时废止。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4号《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季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 第二节 基金产品概况

第三节 要紧财务指标和基金净值表现 第四节 治理人报告 第五节 投资组合报告 第六节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第七节 备查文件名目 第三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披露行为,爱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及《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治理方法》(以下简称《治理方法》),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 凡按照《基金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布发售基金单位并依法办理备案手续的基金,其基金治理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季度报告。

第三条 基金治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不及连带责任。如个不董事对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应当单独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

基金托管人应当对基金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进行复核、审查,并出具意见,保证复核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基金季度报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对投资者作出决策有重大阻碍的信息,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基金治理人均应披露。若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基金确不适用的,经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批准后,基金治理人可按照实际情形在不阻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适当修改。

第五条 基金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审计的财务资料应注明“未经审计”字样。

第六条 基金治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终止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至少登载在一种由中国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及基金治理人的互联网网站上。在指定报纸上刊登的季度报告最小字号为标准五号字。

第七条 季度报告的文字表述应当简明扼要、通俗易明白。

第 基金治理人应当按照《治理方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方式履行置备义务。

第九条 基金治理人应当按照《治理方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时刻和方式履行备案义务。

第二章 季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 重要提示

第十条 季度报告应作重要提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治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不及连带责任。如个不董事对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基金治理人应当声明:××董事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理由是:…,请投资者专门关注。

基金托管人__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于_年_月_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治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奋尽责的原则治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以后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讲明书。

第一节 基金产品概况

第十一条 应披露以下内容:基金简称、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同生效日、报告期末基金份额总额、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若有)、风险收益特点(若有)、基金治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名称等内容。

第二节 要紧财务指标和基金净值表现

第十二条 至少应列示本报告期的下列要紧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基金本期净收益、基金份额本期净收益、期末基金资产净值、期末基金份额净值等。

基金应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号<要紧财务指标的运算及披露>》的有关规定运算和披露有关指标。财务指标的运算公式不须披露。

第十三条 列表显示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图示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情形,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变动进行比较。

基金应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基金净值表现的编制及披露>》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基金的净值表现。

第三节 治理人报告

第十四条 简要介绍基金治理人的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成员)情形。

第十五条 对报告期内基金运作的遵规守信情形作出讲明;若存在违法违规或未履行基金合同承诺的,应就有关情形作出具体讲明,并提出处理方法。

第十六条 结合宏观经济情形及证券市场情形,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作出讲明与讲明。

第四节 投资组合报告

第十七条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应按《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基金投资组合报告的编制及披露>》等有关规定披露以下内容: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形。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若有股票投资)。 (三)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若有股票投资);指数基金若兼具主动投资和指数投资的,应分不按主动投资和指数投资列示前五名股票明细。

(四)报告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五)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六)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第五节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第十 开放式基金应列示本报告期内基金份额的变动情形(报告期内合同生效的基金,应披露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的变动情形),至少包括:本报告期期初(或合同生效日)基金份额总额、报告期末基金份额总额、报告期间基金总申购份额、总赎回份额。

第六节 备查文件名目

第十九条 披露备查文件的名目、存放地点及查阅方式。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准则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第3号《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及披露》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及披露行为,爱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基金会计报表附注是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它要紧对会计报表内未提供的、或披露不详尽的内容作进一步的讲明讲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基金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等公布披露信息文件中编制和披露基金会计报表附注时,除遵循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有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规定外,还应遵循本规则的有关要求。

第三条 基金会计报表附注在披露基金的差不多情形时,应简要讲明基金的历史沿革(若有)、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核准文号和核准文件名称、基金运作方式、基金治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备案情形、基金合同生效日及该日的基金份额总额等,报告期内合同生效的基金,还应披露基金募集情形。

基金募集情形至少应包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资金总额、募集资金的银行存款利息、募集期间有关费用明细及节余(若有)、验资机构名称等。

第四条 基金会计报表附注在披露要紧会计、会计估量及其变更时,应披露报告期内采纳的要紧会计和会计估量,以及会计和会计估量变更的情形、变更缘故及其对基金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基金运作的阻碍,要紧包括:

(一)编制基金会计报表所遵循的要紧会计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会计年度。 (三)记账本位币。 (四)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

(五)基金资产的估值原则,包括基金投资的上市交易、未上市交易的各类证券品种的估值原则。若按有关法规规定的估值原则不能客观反映

资产公允价值,基金治理公司按照情形与托管银行共同商定估值方法的,应披露对该资产估值所采纳的具体方法。

(六)证券投资的成本计价方法。 (七)待摊费用的摊销方法和摊销期限。 (八)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九)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十)基金的收益分配。

(十一)为处理对基金财务状况及基金运作有重大阻碍的事项而采取的其他会计和会计估量。

(十二)会计、会计估量变更的内容、理由、阻碍数或阻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

(十三)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和更正金额。

第五条 基金会计报表附注在披露基金税项时,应披露要紧税种和税率,若有税负减免的,应讲明批准机关、文号、减免幅度及有效期限。

第六条 基金会计报表附注在披露基金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时,应对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阻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正确决策的重大事项作出讲明,要紧包括该重大事项的内容及其对基金财务状况、经营业绩的阻碍;如无法作出估量,应当讲明无法估量的缘故。

第七条 基金会计报表附注应按以下要求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关联方交易,其中,基金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的界定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的有关规定:

(一)关联方关系

披露基金治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治理人的股东等与基金存在重大利益关系的要紧关联方的名称及关联关系。当基金与其关联方发生交易时,则应披露发生交易的所有关联方的名称及关联关系。

(二)关联方交易

若关联方同基金进行交易,则至少应列示关联交易的类型、交易金额、定价及确认该种交易是在正常业务中按照一样商业条款而订立的声明,应披露的关联方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 通过关联方席位进行的交易

分不列示本基金通过关联方席位进行股票投资成交金额及占报告期股票成交总额的比例、债券投资成交金额及占报告期该类交易成交总额的比例、债券回购交易成交金额及占报告期该类交易成交总额的比例、支付给该关联方的佣金及占报告期佣金总量的比例。

基金应对基金交易佣金的运算方式、佣金比率是否公允、治理人因此从关联方获得的服务(例如,研究服务)等作出讲明。

2. 关联方酬劳

分不列示从基金资产中支付给基金治理人、基金托管人等关联方酬劳的运算标准、运算方式及金额。

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分不列示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的成交金额、回购利息收入及利息支出。

第 基金会计报表附注的编制应遵循重要性原则,基金会计报表附注在讲明基金会计报表重要项目时,应按以下要求对相应项目进行注释:

(一)按银行存款利息、清算备付金利息、债券利息、买入返售证券利息等分项列示应收利息的金额。

(二)按注册登记费、信息披露费、审计费用、律师费用等分项列示待摊费用的期末结存余额。

(三)按所估资产的种类分不列示投资估值增值的金额。 (四)按证券经营机构分不列示应对佣金的金额。 (五)分项列示其他应对款的金额。

(六)按注册登记费、信息披露费、审计费用、律师费用等分项列示预提费用的期末结存余额。

(七)开放式基金应按期初数、本期因申购的增加数、本期因赎回的减少数、期末数分项列示实收基金的金额。

(八)开放式基金应按投资估值增值、本期申购的未实现利得平准金、本期赎回的未实现利得平准金等分项列示未实现利得的金额。

(九)按卖出股票成交总额、成本总额等列示股票差价收入。 (十)按卖出债券成交总额或收到的全部价款、成本总额、应收利息总额等列示债券差价收入。

(十一)按开放式基金赎回费扣除有关手续费后的余额、配股手续费返还等分项列示其他收入的金额。

(十二)按注册登记费、上市年费、信息披露费、审计费用、律师费用、其他(应明示费用项目)等分项列示其他费用的金额。

(十三)按各次收益分配金额、累计收益分配金额等披露本期已分配基金净收益。

(十四)其他重要报表项目的讲明。

第九条 基金会计报表附注在讲明报告期末流通转让受到的基金资产时,应披露任何流通受限、不能自由转让的基金资产的名称、数量、总成本、总市值、估值方法、转让受限缘故和受限期限等。

第十条 本规则是对基金会计报表附注编制及披露的最低要求,为使投资者更好地明白得和分析基金会计报表,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认为必要时,能够对其他事项进行讲明讲明。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第4号《基金投资组合报告的编制及披露》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投资组合报告的编制及披露行为,爱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基金招募讲明书、年度报告等公布披露信息文件中编制和披露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时,除遵循中国证券监督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有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规定外,还应遵循本规则的有关要求。

第三条 本规则是对基金投资组合报告编制及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对投资者作出决策有重大阻碍的信息,不论本规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均应披露。经中国批准,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可在不阻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按照基金产品特点及实际情形作出适当调整和修改。

第四条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在披露基金的资产组合情形时,应列表显示(可附图示)报告期末股票、债券、银行存款和清算备付金合计、其他资产等的金额及其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第五条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在披露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时,应列示按行业分类的股票市值及合计、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及合计。指数基金若兼具主动投资和指数投资的,应分不主动投资和指数投资列示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及合计。

第六条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在披露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明细时,至少应列示股票代码、股票名称、数量、期末市值、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指数基金若兼具主动投资和指数投资的,应分不按主动投资和指数投资列示股票明细。

第七条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在披露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时,应列示:

(一)报告期内累计买入、累计卖出价值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报告期内基金合同生效的基金,采纳期末基金资产净值的2%)的股票明细,至少应披露累计买入、累计卖出价值前二十名的股票明细。具体包括股票代码、股票名称、本期累计买入金额或累计卖出金额、占期初(或期末)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二)整个报告期内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第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在披露债券投资组合时,应按券种(要紧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可转债等)列示债券投资的市值及合计、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及合计。

第九条 基金投资组合在披露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债券明细时,至少应列示债券名称、市值、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第十条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应按以下要求披露报告附注,对投资组合作进一步的讲明讲明。

(一)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布声讨、处罚的,应当对该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作出讲明。

(二)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若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股票的,应对有关的投资决策程序进行讲明。

(三)列示其他资产的构成。

(四)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至少包括可转换债券的代码、名称、期末市值、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中国此前公布的《证券投资基金治理暂行方法》实施准则第五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证监发[1999]11号)附件四:基金投资组合公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及《关于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的补充通知》(证监基金字[2000]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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