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的法律行为转换原理
无效的法律行为转换原理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 无效的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的表见不符合法定要件,根据法律规定不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2. 当事人可以追认原无效的法律行为,在追认后该行为即被确认为有效。这称为无效法律行为的追认转换。
3. 当原无效的法律行为符合另一种有效法律行为的要件时,可以根据当事人意思转换为该种有效的法律行为。这称为无效法律行为的变更转换。
4. 转换原则是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在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使法律关系稳定。
5. 转换要以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为准,不能违背公序良俗或者强行转换。
6. 无效的意思表示可以补正而变为有效。这称为无效意思表示的治愈转换。
7. 转换不是对原无效行为的追溯承认,而是重新确立一种有效的法律关系。
8. 对依法不得转换的绝对无效的法律行为,当事人不得追认或者变更转换。
9. 转换要依据具体情形,按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处理。
10. 转换后的法律行为,其法律效力的时间点为转换完成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