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教师管理工作的指导意
见
【法规类别】扫除文盲
【发文字号】淄教组字[2013]11号 【发布部门】淄博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13.04.01 【实施日期】2013.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教师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淄教组字[2013]11号)
各区县、高新区教育(教体)局,文昌湖区地事局,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淄博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淄博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精神,落实《关于大力加强全市教育队伍建设工作的意见 》要求,积极适应新形势下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要求,提高我市幼儿园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根据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幼儿园教师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立足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一、适用范围
《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 》和教育部、编办、财政部、人力 1 / 2
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对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提出
明确要求,各级也相继出台了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要求大力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配足配齐幼儿园教职工,加强幼儿教师培养培训,落实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 目前,我市幼儿教师队伍包含公办幼儿教师和非公办幼儿教师。公办幼儿教师已纳入当地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及工资保障体系,在人员聘用、流动调配、培养培训、考核奖惩、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方面,执行事业单位有关人事管理规定。但非公办幼儿教师在管理、聘用规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保险待遇等方面还存在管理不够统一、评聘不够规范、工资保险待遇相对较低等问题,部分非公办幼儿教师还不具备幼儿教师资格。
本意见中的“幼儿教师”主要指公办及公办性质幼儿园中的非公办幼儿教师和民办幼儿园幼儿教师(以下简称“幼儿教师”)。 二、管理要求
积极探索加强幼儿教师管理的新途径,逐步实现统一聘任、统一规范劳动合同、统筹发放工资和办理保险的统一管理模式。 (一)配备管理。
市教育局宏观管理全市幼儿教师队伍。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管理辖区内幼儿教师,负责组织、指导幼儿教师的招考聘用、流动调配、培养培训、考核奖惩、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保险待遇落实等。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组织、指导各办园主体按照《山东省公办幼儿园编制标准》和《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中的教职工配备标准, 为幼儿园配足配齐幼儿教师,并依据《淄博市学前教育从业人员准入规定(试行)》要求,严格实行资格准入制度,持证上岗,无幼儿教师资格证人员不得新聘到幼儿教师工作岗位。 (二)聘 2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