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我校学生积极进取,引导我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根据教育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有关规定和《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生奖励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设立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
第二条 优秀毕业生每学年评选一次,参评对象为我校应届本专科毕业生,评选比例不超过应届毕业生总数的8%。
第三条 申请条件
申请优秀毕业生者在满足《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生奖励管理办法》规定的奖励申请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遵纪守法,品德优秀,有较强的诚信意识和良好的学术道德。
(二)在校期间获得过两次以上(含两次)校级荣誉称号,包括“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等;或在校期间获得过校长奖学金。
(三)热爱所学专业,学习认真刻苦,本科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良好及以上。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身心健康,身体素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第四条 本科应届毕业生具备下列情况之一,同时满足第三条(一)、(二)、(四)项或者(一)、(三)、(四)项的可以申请评选:
(一)学风严谨,有较强的自学能力、科研能力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校级以上(含校级)大学生科研创新项目并结项的,或参加学科竞赛并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奖励的;
(二)在校期间,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社区服务活动,为学校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并获得市级以上(含市级)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的;
(三)有正确的就业观,服从国家需要。响应国家号召献身国防事业,自愿到西部、到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就业、创业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优秀毕业生: (一)不能取得相应学位的。 (二)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三)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五条 获得校级优秀毕业生称号的,按《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遴选推荐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生实施办法》,推荐参评“北京市优秀毕业生”。
第六条 非西部地区生源毕业生毕业后到西部地区基层单位工作的,根据上级文件要求授予市级优秀毕业生称号;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或北京市大学生基层志愿服务团的毕业生,到北京基层地区从事村主任、村支书助理工作的毕业生,以及毕业后参军入伍,献身国防事业的毕业生,根据上级文件要求授予校级优秀毕业生称号。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 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