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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发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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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发县市区)

聊城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按计划推进实施,加快投资结构调整,提高投资质量和效益,促进全市经济及各项社会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符合国家产业和发展规划,能够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能够带动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能够增强全市经济综合实力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骨干项目。具体包括:

(一)重大农林水利、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 (二)推进工业结构调整、节能减排的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三)带动行业技术进步、促进产业升级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项目;

(四)重大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城建设施等社会民生项目; (五)重大旅游、现代物流、创新服务等现代服务业项目; (六)利用外资规模较大的项目。

第三条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扩总量、转方式、调结构、惠民生为主线,以加快建设生态型强市名城为目标,根

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筛选确定全市重点建设项目,重点建设项目按阶段分为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推进前期工作项目。

(一)年度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当年列入全市100个年内计划新开工和结转的重点建设项目。

(二)重点推进前期工作项目(后简称重点推进项目)是指符合市重点建设项目标准,已完成市场考察论证,但尚不具备开工条件,拟于未来二至三年内开工建设的项目。

第二章重点建设项目的申报与确定

第四条重点建设项目申报程序。市重点建设项目原则上每年确定一次,市组织筛选、汇总并提出初步意见,报市研究确定

印发执行。具体按下列程序申报。

(一)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根据项目的属地原则及隶属关系,按照重点项目筛选的范围和要求,组织筛选本区域、本系统内的重点项目,并编制年度重点项目建议计划,于每年11月底前向市提报列入下一年度的市重点建设项目申请。

(二)市根据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的申请进行审核,在征求市经信委、住建委、规划、国土、环保等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市重点项目建议名单和年度投资计划,报市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后,印发执行。

第五条重点建设项目的申报条件。 (一)年度重点建设项目的申报条件:

1、申请列入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必须经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研究确定;

2、必须是符合国家产业,并已完成项目立项、土地、规划、环评、节能审查等有关建设手续的项目,并提报项目有关支持性批复文件;

3、交通、能源和技术改造项目投资规模原则上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高新技术、服务业、社会民生及其他项目投资规模应在3000万元以上;结转续建的项目必须是当年完成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重点推进项目的申报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具有前瞻性,能够对地方乃至全市经济发展起到拉动作用的项目

2、交通、能源和技术改造项目投资规模应在5亿元以上;高新技术、服务业、社会民生及其他项目投资规模应在1亿元以上。

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和市直有关业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收集、整理和申报重点推进项目,市负责建立重点推进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以便集中力量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培育后续市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章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六条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市发改、经信、住建、监察、财政、国土、环保、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各县(市、

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重点建设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一)成立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同市重大项目办公室一个机构,两个牌子。统管全市重点项目的筛选和建设,指导、检查和督促全市重点项目建设,分析市重点项目运行动态,检查重点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管委及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域内和业务管理范围内重点项目的建设实施,协调项目建设的资金、征地、拆迁等有关事项,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建设;

(三)项目法人单位是重点建设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对重点建设项目前期手续、施工进度、安全、质量、投资效益等全面负责,并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七条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帮包责任制。实行市、县领导帮包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市级帮包领导要定期到项目单位和企业了解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帮助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问题,督促项目建设进度;县级帮包领导要随时指导项目建设,参与项目工程计划的制定,监管项目的实施;项目法人具体负责项目的筹建,施工进度,建设质量等。项目单位要定期向市、县帮包领导汇报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和工程建设中遇到的问题。

第建立重点建设项目信息管理制度。重点建设项

目,实行月调度、季分析通报、半年观摩检查、年终全面考核的办法管理,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每季度在聊城日报和电视台进行公布。市、县发改部门负责项目的调度、汇总、分析工作,市进行项目进展情况的季通报和组织半年观摩检查,、市进行年终全面考核。重点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指定专人负责调

度,每月3日前,报送上月的项目资金到位、完成投资、工程形象进度和存在问题及下月工作计划。市汇总后,每月15日前报送分管,每季度报送、市主要领导。

第九条严格重点项目建设程序。重点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程序,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各类报批或审核手续,完成项目立项、环评、土地使用、规划许可、节能评估等开工前的各项必要条件。严禁未批先建或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第十条规范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行为。重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择优选定中标单位。根据招投标法规定,发改部门对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进协调和管理,批复项目招标方案,经信、交通、住建、水利等有关部门对各业务内项目招标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执行重点建设项目验收制度。重点建设项目建成并经过试运营,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由建设项目法人依据有关规定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重点建设项目的保障

第十二条加强对重点项目的保护。各级监察部门要落实好重点项目挂牌保护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扰乱重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秩序。重点建设项目单位,有权拒绝未经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各种不合理收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维护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合法权益,确保重点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加大对重点项目的支持。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电力、交通、电信、供水、供热、供气等单位,应当优先保证市重点建设项目施工生产用电、物资运输、通信和用水、用热、用气等方面的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对市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优先支持安排,保证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对投资规模大、科技水平高、支持带动性强的项目,用地指标由市优先提供。

第十四条加大对重点项目的资金扶持。对重点建设项目资金需求,

市每年组织召开一次项目银企对接会议,调动全市及市外商业银行最大限度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市、县有关部门在申报争取上级扶持资金项目时要优先考虑,给予重点倾斜和支持。同时,要主动向金融机构推荐重点建设项目,发布项目信息,争取信贷资金和民间资金的投入。人民银行聊城支行和市银监局要加强指导,鼓励和引导各商业银行贷款投向重点建设项目。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

第十五条加强对县(市、区)开发区的考核。为促进市重点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对各县(市、区)、经济开发区市重点建设项目的个数、年度完成投资总量、完成年度计划比重、项目投资结构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单项内容之一。对于完成任务前三名的县(市、区),在全市年度经济综合考核中给予加分,进行表彰奖励;对于重点项目考核末位的县(市、区),当年不得评为全市综合考核前三名。

第十六条加强对市直有关部门的考核。对参与帮包项目的市直部门,按项目实施进度、帮助协调解决问题效果进行考核;对没有帮包项目的市直部门,按为项目建设提供服务效果进行考核,考核前十名的市直部门,在全市年度经济综合考核中给予加分,并进行表彰奖励。对重点项目建设不支持,影响重点项目建设进度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通报批评;对故意设置障碍,使重点项目建设造成重大损失的部门和单位,要依法追究责任,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的资格。

第十七条加强对项目建设单位的考核。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下达项目建设任务实施,对按计划建设实施,完成任务好,施工管理规范的前十名企业进行表彰奖励。对管理不善,造成工期拖延、概算失控、质量低劣和损失浪费严重的,轻者通报批评,重者提请监察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出现安全事故的给予一票否决。 第六章附则

第十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月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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