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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优惠

来源:纷纭教育

小微企业优惠,具体如下:

1、对小型微型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照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鼓励各级设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积极支持小型微型企业;

3、进一步完善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担保;

4、鼓励大型银行充分利用机构和网点优势,加大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建设力度;

5、建立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信息互联互通机制。

小微企业是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统称,是由经济学家郎咸平教授提出的。财政部和国家发出通知,决定在未来3年免征小型微型企业2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各类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

国家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扶持中小企业,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

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扩大就业,增加就业岗位。第七条 国家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各级和有关部门应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供便利。

《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第四条 对小微企业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全额给予补贴,补贴期限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不超过3年。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落实,省残联等部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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