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京津冀法治建设协作机制
作者:贾春梅
来源:《公民与法治》 2016年第11期
贾春梅
党提出的“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全面依法治国是重要目标也是重要保障。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督导三地落实协同发展核心任务,实现三地协同发展中长期目标,必须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区域协作,建立京津冀法治建设协作机制。
建立京津冀法治建设协作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在京津冀协同发展进程中推进法治建设工作,是建立社会主义特色法治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需求。京津冀三地分别拥有省级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立法权,一些设区市也拥有一定的地方立法权。要推进三地全方位协同发展,必须高度重视法治体系的保障作用,使三地各层级的地方性法规体系、规章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具有高度的理念一致性、规范协调性、实施衔接性,使三地执法司法工作和执法监督工作具有高度的协同性。京津冀三地协同发展理念,既应在静态法律规范体系上努力协同,更应在动态法治工作上全力协同,在法治建设的各个领域充分协同。
目前,三地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还存在不少不衔接、不协调甚至较大矛盾的地方。在法治建设层面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必须把法治北京建设、法治天津建设、法治河北建设有机结合起来,通过整合区域法治建设资源,提升三地法治建设总体实效。
建立京津冀法治建设工作协同机制切实可行。近年来,三地在和有关国家机关大力支持下,党务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积极贯彻决策部署,通过积极沟通、多方探索,分别建立了相应的协作创新机制和协同工作协议,其中河北省区域立法协同机制和制度平台,三地法制部门的立法协同机制、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律服务协作机制、人民的执行协作机制,都走在了前面,为丰富和拓展法治建设协作机制提供了工作基础。
建立京津冀法治建设协作机制应解决的问题
建立京津冀三地有机衔接、互联互通的法治建设区域性协作机制,应当重点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议有关部门抓紧谋划,并尽快建立有关部门领导(指导、协调)下的三地法治建设协作机制,如委、全国法工委牵头,部门和三地、法工委为主要参加单位,三地省级部门为具体事项参加单位,建立一套体系科学、管用顶事的京津冀协同发展法治建设协作机制。
(二)明确目标任务。三地法治建设协同机制要坚持一个中心、明确五大任务,扎实推进各项工作。一个中心,即京津冀协同发展,要紧紧围绕这个中心研究谋划和推进法治建设协作工作,在促进系统的依法执政工作、立法机关的科学立法工作、部门的严格执法工作、机关的公正司法工作和司法行政机关主导的全民守法工作等五大领域,都建立健全区域性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对其共同任务,可以设定为:共同学习贯彻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策部署,协同研究三地法治建设工作中的难题、弱项和短板,共同推进三地依法执政、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法治社会建设工作,为全国的法治建设区域协作工作创造经验。
(三)明确责任分工。首先是建立组织领导协作机制,落实好重大工作加强党的领导问题,重点解决对准进法治社会建设重视不够、推进乏力、载体不足和保障不力等问题。其次是建立区域立法协作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地方立法工作不协同造成的规范冲突问题。三是丰富区域行政管理执法协作机制,重点强化各级、行政管理部门、执法单位依法行政思想,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着力建设法治。四是丰富区域司法协作机制,解决三地“同案不同判”问题,提升公正司法和司法改革成效。五是拓展法治社会共创共建协作机制,在法治宣传教育、法治城市(单位)创建以及法学理论研究服务法治建设实践等方面,创新工作机制,形成服务京津冀协周发展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