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侦查技术在摸底排队中运用可行性分析
序言
摸底排队,又称调查摸底,是指侦查人员对于已经发生的案件在勘查现场、分析案情的基础上,刻画犯罪嫌疑人可能具有的特征,推断犯罪嫌疑人可能所处的范围,依靠基层组织和群众的协助,在确定的范围内依据刻画的特征逐个排查,
1汇聚疑人疑事,从中查询犯罪嫌疑人或发现犯罪嫌疑线索的一项侦查措施。视频侦查技术,是指侦查人员在侦查破案过程中,以视频监控与识别技术、电子信息显示技术、计算机技术以及其他信息捕捉技术和数据库技术为依托,依法调取视频图像,综合运用其他侦查措施,通过关联、分析、比对、碰撞,从中获取侦查线索和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实现预防、控制、揭露、证实犯罪目的的
2一种侦查方法。随着时代的进步,犯罪手段的变化,传统的摸底排队工作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侦查实践表明,只有将新兴的科学技术与传统的侦查措施结合起来,才能突破侦查工作的瓶颈。将视频侦查技术运用到摸底排队中去正是这种观念在侦查工作中的具体反映。
一、传统摸底排队工作面临的困难
(一)流动人口的增多,增大了划定摸排范围的困难度
就一般的侦查思路而言,侦查人员会在一起案件发生后,根据现场遗留的痕迹物证和目击者的证人证言等划定摸排范围。摸排范围过小,可能会遗漏真正的犯罪嫌疑人,使其逍遥法外,得不到应有的惩处,更有甚者会造成冤假错案;摸排范围过大,又是对人力物力的一种浪费,与现今提倡的高效便民的工作方针不符。在传统的农业社会中,人们在较为固定生产生活场所劳作,彼此都也熟稔,摸排起来发现有犯罪嫌疑人和效线索的可能性较大。然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主要领域都取
得了令人瞩目的突出成就。这样的历史巨变导致的必然后果就是流动人口的增多,其主要表现有:学子跨市跨省求学,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转移,
1许细燕,阮国平.刑事侦查措施[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79 2 孙展明,万顺,罗立,尹伟中.视频图像侦查[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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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光旅游的规模不断扩大等。传统的采取公布基本案情、做知情人的思想工作、召开专门的部署会议、逐级向下传达命令等发动群众提供线索摸底排队的方法运作艰难,使得侦查人员在划定摸排范围方面遭遇重重困难。
(二)作案手段的变化,增大了刻画摸排条件的困难度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改革和政治改革的深化,经济的快速发展,新旧的变革,使得区域、之间的差距逐渐拉大、加深,使得社会矛盾进一步激化,在金钱物欲刺激下的各种社会丑恶现象愈演愈烈,刑事犯罪的作案手段有了许多新的特点。其主要表现为:一是犯罪分子知识水平、技术水平加深,掌握专业的技能,尤其是在机关薄弱的环节,并且专门攻击系统制度以及工作上的漏洞,使得侦查人员措手不及,给侦查人员在侦查取证环节造成阻碍。二是“设计型”犯罪增多,犯罪分子作案前精心策划设计,并具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尤其是一些惯犯、累犯作案带有明显的狡诈性、隐蔽性,给刻画摸排条件增加了相当大的难度。三是充分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犯罪活动,国内一些犯罪从传统的、初级的犯罪手段向高科技、智能化的方向发展,文化水平的提高,使犯罪分子具备了进行只能犯罪的条件,科学技术的发展,又为犯罪分子作案提供了先进的工具。四是团伙犯罪规模不断壮大,并且往往披着“合法外衣”以掩人耳目,作案动机多具有隐蔽性,有的甚至已演变成组织严密、分工明确、经济实力较强的犯罪集团,使得侦查人员难以获得有效的摸排线索。作案手段的专业化,使得侦查人员对于遗留痕迹、物品特征刻画的难度加大:高科技的大量使用,使得掌握犯罪的时空条件难度加大:
团伙犯罪的普遍发生,使得赃款赃物的追踪难度加大。总而言之,作案手段的变化,增大了刻画摸排条件的困难度。
(三)熟人社会”弱化,减弱了群众参与摸排的积极性
传统的“熟人社会”模式已无法适应现如今经济规模的不断扩大,加之人员流动性加强,社会分工日趋明显,陌生人社会”势必逐渐取代“熟人社会”。一方面居民之间因日常生活和劳作发生交往的机会和需要大大减少,另一方面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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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电视直销以及电话订餐等新型的购物餐饮模式的兴起,使得人们足不出户就可以享受到“丰衣足食”。于是,不仅大街上摩肩擦踵的人们彼此不认识,就连一幢居民楼里的上下层邻居也是不甚了解,陌生人社会的影响不断深入到人们日常的生活中。群众参与摸排的积极性不高,从客观上讲,邻里之间的冷漠疏远,使得群众在侦查人员摸底排队过程中,想要提供线索都无从说起,就算能说出一星半点,也都是片面模糊的印象。从主观上,多数群众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理,不愿与机关接触:甚至有些群众因害怕打击报复,而不敢与侦查机关说实话,告诉侦查机关与案件相关的疑人疑事。在新的社会背景下,摸排工作所依赖的”熟人社会”正在不断弱化,减弱了群众参加摸排的积极性,传统摸排模式的运行正遭受前所未有的阻力。
二、视频侦查技术在摸底排队中运用可行性分析 (一)视频侦查技术能够客观记录特定事物特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新规定的证据分类,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和数据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形式。而视频监控录像作为视频侦查技术发挥现实效用的最基本载体,可以较为形象真实的反映案件发生的过程,从而为案件侦破提供直接证据。视频监控的内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续完整性的特点,视频监控系统能24小时全天候实时监控,能客观真实地
记录下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能记载犯罪嫌疑人所携带的作案工具及交通工具,能清晰、完整的最终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轨迹,从而全面准确地再现案发情况。例如,2013年8月,河南安阳白壁镇岗上村路段,一名酒后男子在安阳市区开往北郭乡的公交车上持刀抢劫杀人,酿成3死12伤的悲剧。通过调取公交车及道路两旁的监控录像发现作案人身高1.65米左右,平头,上穿蓝色格子上衣,身上血迹较多。警方根据视频图像提供的信息确定了摸排范围,并通过微博发布了含有犯罪嫌疑人的视频截图和模拟画像,发动群众提供线索,形成强大的政治势力,迫使犯罪嫌疑人始终处于紧张恐惧之中,仅仅经过一天的紧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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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捕,就将犯罪嫌疑人抓获。 (二)视频侦查技术能够提供信息比对
信息比对是指在犯罪侦查中运用一定的科学技术手段,将特定图像信息与具备同类特征的信息进行比对和辨认,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也就是同一认定的过程。信息比对的基础,一是客观特征的稳定性,二是客观特征的反映性,三是客观特征的特定性。而视频侦查技术最直观的作用就是能够客观记录特定事物特征,这为信息比对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在侦查破案中利用视频侦查技术,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的外貌、语音、作案工具等进行辨认分析,也可以就作案的目标、视角、地点以及实现犯罪目的的方法和技巧等进行比对,从而增强排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为迅速破案提供支持。例如,2009年7月,烟台芝罘区千手缘商务酒店女员工宿舍被犯罪分子多次溜门入室,盗走员工财务6千余元。辖区派出所民警根据案发现场的视频监控信息,结合具体案情,分析犯罪分子可能的途经路线、活动区域,调取犯罪分子可能出没的不同时空的监控信息与案件现场监控信息进行比对,发现该酒店前员工李某多次趁无人之机溜门进入女员工宿舍,且与案发时间高度吻合,有重大作案嫌疑,据此抓获犯罪嫌疑人李某,并缴获了相关赃物。
(三)视频侦查技术能够建立信息辐射
犯罪嫌疑人在视频监控中出现的时间或者被记录下来的犯罪过程虽然很短暂,但是却能给侦查人员提供丰富的信息,除了有可以直接利用的体貌特征、作案工具特征、车辆特征等,更多的是需要深入挖掘的特征,比如犯罪行为中所反映的规律特点、作案方法手段过程等,侦查人员可以利用这些特征建立信息辐射,从而达到以图像来串并案件,提高侦查效率、缩小侦查范围的目的。例如,2012年6月,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一家属区于某家门被撬,家中现金首饰被盗,损失价值一万余元。在侦办此案过程中,鄢陵县刑侦民警通过视频侦查技术发现嫌疑车辆,获得该车的真实信息,随后,又通过视频卡口信息和该车的GPRS定位系统,对该车的电子轨迹进行追查,最终锁定犯罪嫌疑人的踪迹,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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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犯罪嫌疑人成功抓获。案件侦破后,鄢陵县刑侦大队迅速对该车的电子轨迹进行追踪,在车辆停车地点、时间段,结合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和特点,利用视频侦查技术进行信息辐射,以人找案,扩大战果。通过反复分析查询,沿着视频监控拍摄到的路线进行追踪,发现该伙犯罪嫌疑人及作案车辆与西峡县发生的“2012?1?7”盗窃保险柜案件的完全一致。经突审,该犯罪团伙成员均对系列盗窃保险柜案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件成功告破。
三、视频侦查技术在摸底排队中的运用方法 (一)利用视频侦查获取的人物图像摸底排队
犯罪嫌疑人的特征主要包括体貌特征、生理特征、职业特征、地域特征以及与被害人的关系特征等。刻画犯罪嫌疑人的特征关系到侦查方向的确定,是进行摸底排队的重要依据。人物图像信息是普通群众区别于他人的最主要特征之一,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的性别、年龄、身高、体态、是否有明显的体表标记(文身、痣、疤痕)衣着等。而视频监控中往往能够直接反映犯罪嫌疑人的人物图像信息,相比于
传统侦查主要根据现场勘查和现场访问来再现犯罪嫌疑人的特征,运用起来往往更直接、更准确。但由于受监控设备角度、光线、分辨率等原因的,外加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意识的不断加强,监控视频图像中往往很难获取犯罪嫌疑人的清晰的正面图像,那么就需要根据其衣着、携带物品信息等来进行辅助认定。由于衣着、携带物品所占据面积较大,因此在视频监控中表现更为突出,蕴含的信息也更为明显。例如,从监控对象穿着拖鞋、睡衣等衣着特征可以推断出其活动范围不大,住所很可能就在附近;从穿着特殊着装或专有动作,可以根据某些地域的民风民俗推出犯罪嫌疑人的生活区域;从作案人头戴军用头盔,推断其可能有从军经历,等等。这些都为摸底排队提供了依据,成为侦查破案的突破点。
(二)利用视频侦查获取的通讯信息摸底排队 5
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信息产品与电子服务在生活中的运用越来越广泛。然而电子信息技术在改变普通人生活时,也对犯罪人员的犯罪手段与技术产生了潜移默化的影响。目前刑事案件的现场的痕迹搜寻已经从有形痕迹物证摸排法扩展到无形电子痕迹摸排法,利用通讯信息,侦查人员可以获得各种各样的犯罪证据。犯罪嫌疑人在作案过程中,为了方便团伙成员间共同配合完成犯罪行为,有可能会使用手机进行通信联络,而无处不在的监控探头能精准的记录产生通讯信息的地点、起始时间、持续时长、犯罪嫌疑人的情绪状况等,侦查人员可以根据视频反映的信息进行研判,筛选出有利于摸底排队的条件特征,并运用到摸底排队中去。在案件发生后,侦查人员能够通过视频侦查技术获得案发前后的通讯信息来判断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路线,进而开展摸排,也可以通过被盗窃手机的关机基站信息分析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范围,通过收集案发时间段、发案地基站的通信数据进行碰撞比对,分析寻找可疑通讯信号并从中发现线索。通过犯罪人员的手机、电脑等通讯信息,侦查机关可以分析出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地理范围、时空范围,进而进行摸排抓
获犯罪嫌疑人,电子通讯信息摸排已逐渐成为侦查部门侦查破案的重要手段和途径。
(三)利用视频侦查获取的上网图像摸底排队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人们的生活越来越依赖网络,特别是青少年使用网络的现象十分普及。而网吧由于人员密集、流通性强、门坎低等特点,也成为犯罪嫌疑人藏身的主选之地。但是由于现在的网吧都通过身份证实名登记,且一般都设有视频监控系统,如果在视频图像侦查中,一旦发现犯罪嫌疑人有进出网吧的情形,就应当双管齐下。一方面要调取网吧的视频监控资料,使网监部门调取相关网吧的资料进行自动批量比对,借助计算机完成不同数据库之间人物信息的检索、碰撞和初步分析,并快速批量产生分析结果,从而获取犯罪嫌疑人的视频图像;另一方面要调取其上网的登录记录,从中发现其身份信息,并调取其在网吧的电脑使用信息,通过对网吧电脑所保存的聊天内容进行筛选,确定犯罪嫌疑人的QQ账号、IP地址及联系人情况,从而为摸底排队提供有价值的线索。
(四)利用视频侦查获取的行动轨迹摸底排队 6
在刑事案件侦查中,行动轨迹分析的对象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犯罪嫌疑人的行动轨迹,一类是嫌疑车辆的行动轨迹。犯罪嫌疑人的行动轨迹分析,一种是已在监控视频中确定犯罪嫌疑人,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移动方向、路线和移动方式及其体貌特征、携带物品、运动形态等可供辨认的特征,沿着可能来去路线上的监控视频寻找,将出现犯罪嫌疑人踪迹的各店相连,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行走路线或落脚点。另一种是在未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踪迹、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图像特征的情况下,根据案件性质、特点,分析犯罪嫌疑人进出现场可能经过的路线、衣着和携带物品的变化情况、可能的交通工具、可能的销赃场所等,调取案发现场及其周边案发前后的监控视频,浏览、筛查进出人员或其他可疑迹象,以确定犯罪嫌疑人、获取犯罪嫌
疑人图像信息。嫌疑车辆的行动轨迹分析是视频侦查中运用较为广泛的一种,究其原因为车辆体积较大,特征明显,而且目前交通视频监控探头和高清治安监控卡口的设置比较完善,车牌的自动识别技术也比较成熟。一方面可以通过GPS信息去收集相关视频资料,当获取了车辆的GPS行动轨迹后,就可以根据其运行路线去收集视频资料,特别是车辆中途停靠地点的视频图像资料。另一方面,如果通过视频图像资料能够还原犯罪嫌疑人运行轨迹,并分析其乘坐了带有GPS系统的车辆,那么也可以通过轨迹碰撞,从而发现其乘坐的特定车辆,通过以车找人,锁定嫌疑人。
结语
将视频侦查技术运用到摸底排队中去,一方面是对视频侦查技术外延的扩展,另一方面也为摸底排队提供了新的思路,两者的有机统一可以产生“1,1>2”的有机反应。解决新时期摸排工作的困境不是它的目的,如何将其有效运用到侦查实践中才是侦查人员应该把握的重中之重,这要求侦查人员在提取视频监控图像时,要注着重分析其中的人物图像、通讯信息、上网图像、行动轨迹,提取其中的有效信息,使视频侦查技术更好的服务于摸底排队这一基础性的侦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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