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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抵退税办法

来源:纷纭教育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一、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二、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三、有关计算方法(首先不考虑抵减额,简化计算的目的) (一)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二)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其中:

1、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计算的离岸价为准。 2、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三)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1、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根据当期《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确定。 (四)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生产企业自产货物耗用原材料的进项税去向会计处理如下:

1.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出口物资不予免征和抵扣的税额,计入出口物资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转出)

2.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应当予以抵扣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出口退税)

3.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应退税额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出口退税) 收到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

应交税费——应交 进项税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已交税金 转出未交 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 一、应交税费——应交的账户设置及应用

一般纳税人在“应交税费-应交”明细账的借、贷方设置分析项目,在借方分析栏内设“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和“转出未交”项目;在贷方分析栏内设“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项目。

该账户的余额在借方,反映尚未抵扣的进项税,不做会计处理,留转下一期继续抵扣。该账户的无贷方余额。

“应交税费-应交”明细账有两种设置办法:一是多栏式设置,二是设8个三级明细科目。

销项税 出口退税 进项税额转出 转出多交 期末贷方无余额 1.进项税

“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额。 2.销项税

“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额。

3.出口退税

“出口退税”记录企业凭有关单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而应收的出口退税款及应该免抵税款。

4.进项税额转出

“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企业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在出口退税业务中,对免税收入按照征退税率之差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需要计入此账户中,同时计入相关成本中。

5.已交税金

“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企业已交纳的额。

6.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企业货物出口后,按规定计算的应该抵免的税额,应计入本项目中。

7.转出未交(参见应交税费——未交的核算)

8.转出多交(参见应交税费——未交的核算)

二、应交税费——应交的核算

1.日常的销售和采购业务的核算司空见惯,故不再赘述。 在日常销售业务和采购业务中,产生销项税和进项税。 2.在实际缴纳应交的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3.视同销售与不得抵扣的核算

视同销售指的是税法上规定的8种行为,虽然没有取得销售收入,但应视同销售应税

行为,征收。

进项税额转出是将那些按税法规定不能抵扣,但购进时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数转出,在数额上是一进一出,进出相等。

甲企业在建工程领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一批,该产品成本为200000元,计税价格(公允价值)为300000元;另领用上月购进的原材料一批(已抵扣进项税额),专用上注明价款为120000。该企业适用的税率为17%,前者属于视同销售,企业可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在建工程 35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0 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额) 51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0 贷:库存商品 200000

后者属于进项税额转出,企业可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在建工程 140400 贷:原材料 120000 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转出) 20400

4.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核算

(1)货物出口并确认收入实现时,根据出口销售额(FOB价)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

(2)月末根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计算出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转出)

(3)月末根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计算出的“应退税额”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出口退税)

(4)月末根据《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中计算出的“免抵税额”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应交(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出口退税) (5)收到出口退税款时,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出口退税

应交税费——未交 转入本期多交 交纳前期应交未交 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交的 一、应交税费——未交的账户设置 分别设置三个明细: 转入本期多交; 交纳前期应交未交; 转入应交未交(欠税);

该账户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了多交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了未交的。

二、应交税费——未交

在期末使用该账户进行核算之前,“应交税费——应交”的账户余额存在以下情形: 1.“应交税费——应交”账户期末如果存在贷方余额,表示有尚未交纳的,期末需要将其结转到下一期:

借:应交税费——应交(转出未交) 贷:应交税费——未交(转入应交未交)

在下一期间,缴纳该尚未交纳的时,不通过已交税金来核算,会计核算如下: 借:应交税费——未交(交纳前期应交未交) 贷:银行存款

2.“应交税费——应交”账户期末如果存在借方余额,表示存在本期多交(通过已交税金核算),或者存在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此时需要将多缴纳的税金从“应交税金——应交”的借方余额中分离出来,解决了多缴税额和未抵扣进项税额混为一谈的问题,相应的会计处理:

借:应交税费——未交(转入本期多交) 贷:应交税费——应交(转出多交)

教材中例四中的会计处理:

转入应交未交(欠税) 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未交的 一月份

应交税费——应交 上期期末留抵税额(0) 进项税(600*17%=102)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0) 已交税金(1.96) 转出未交(0) 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0) 二月份

应交税费——应交

上期期末留抵税额(0) 进项税(650*17%=110.5)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0) 销项税(500*17%=85) 出口退税(0) 进项税额转出(20*7.35*(17%-13%)已交税金(0) +20*17%=9.28) 转出未交(0) 转出多交(0) 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16.22) 期末贷方无余额 三月份

应交税费——应交 上期期末留抵税额(16.22) 进项税(480*17%=81.6)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23.9) 已交税金(0) 转出未交(0) 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0) 四月份

应交税费——应交

上期期末留抵税额(0) 进项税(850*17%=144.5)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0) 已交税金(0) 转出未交(0) 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61.67)

销项税(180*17%=30.6) 出口退税(33.44) 进项税额转出(35*7.35*(17%-13%)+50*17%)=18.79 转出多交(0) 期末贷方无余额 销项税(420*17%=71.4) 出口退税(23.9+14.58=38.48) 进项税额转出(40*7.4*(17%-13%)=11.84) 转出多交(0) 期末贷方无余额 销项税((550+10)*17%=95.2) 出口退税(0) 进项税额转出(30*7.3*(17%-13%)=8.76) 转出多交(0) 期末贷方无余额

某出口型生产企业采用进料加工方式为国外A公司加工化工产品一批,某年1月份进口保税料件价值1000万元,加工完成后返销给A公司,售价折合人民币1500万元,为加工该批产品耗用辅料、备品备件等支付价款2941176.47元,支付进项税额为50万元,该化工产品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假设本月内销货物销售额为零,本期未发生其他进项税,存货采用实际成本法核算。

假设上期留抵税额分别为5万元和70万元。 进行相应的出口退税计算和账务处理: (1)免税进口料件

借:原材料 100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0

(2)外购原辅材料等

借:原材料 2941176.47 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 500000

贷:银行存款 3441176.47

(3)产品外销时

借:应收账款 15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000000

(4)计算应纳税额和应退税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FOB*牌价*(征税率-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抵减额=15000000*(17%-13%)-10000000*(17%-13%)=200000

当期应纳税额(留抵税额)=内销销项税-(进项税-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上期留抵税额=0-(500000-200000)-50000=-350000 当期免抵退税额=FOB*牌价*退税率-免抵退税抵减额=15000000*13%-10000000*13%=650000

计算出来的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应当计入成本中,相应的会计处理: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额转出) 200000

由于当期应纳税额(350000)小于免抵退税额(650000),因此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350000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650000-350000=300000 相应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出口抵减内销应纳税额) 3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出口退税) 300000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 35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出口退税) 350000 由此可见,期末留抵税额=0

该项业务中应交税费——应交账户增减变化如下:

应交税费——应交 上期期末留抵税额(50000) 进项税(500000)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300000) 已交税金(0) 转出未交(0) 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0) 销项税(0) 出口退税(300000+350000) 进项税额转出(200000) 转出多交(0) 期末贷方无余额 期初借方余额(50000)+本期借方发生额(500000+300000)-本期贷方发生额(650000+200000)=本期借方期末余额(0)

由此,可见期末退税的对象就是期末借方余额,即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

(1)如果期末留抵税额小于免抵退税额,则应退税额=期末留抵税额,则期末该账户无余额

(2)如果期末留抵税额大于免抵退税额,则应退税额=免抵税额额,则期末该账户有余额,存在部分留抵税额至下期

如果上年留抵扣税额为70万元,则会计处理如下:

应纳税额(期末留抵税额)=0-(500000-200000)-700000=-1000000 当期免抵退税额=30000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1000000大于当期免抵退税额300000,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650000 当期免抵税额=0 相关会计处理:

借:应收出口退税 65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出口退税) 650000 结转至下期留抵税额=1000000-650000=350000

应交税费——应交

上期期末留抵税额(700000) 进项税(500000) 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0) 已交税金(0) 转出未交(0) 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350000)

生产企业出口产品消费税的处理:

1.出口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的办法(原因)。

2.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发出产品时,应照常计税。待商品出口后,生产企业凭代理方转来的有关出口凭证,申请退税。 借:其他应收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收到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3.生产企业将物资销售给外贸公司,由外贸企业自营出口,生产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该外贸企业在物资报关出口后申请出口退税: 借:其他应收款 贷:主营业务成本

实际收到退回的税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

销项税(0) 出口退税(650000) 进项税额转出(200000) 转出多交(0) 期末贷方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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