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推荐因私出境人员合同书 (瑞典工作+移民签证) 甲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手机: 乙方:四川加海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 地址:内江市市中区交通路15-17号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依据瑞典2008年12月15日劳务移民法规定外籍劳工在瑞典工作四年后直接可以获得永久居留的法律条款,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和《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就办理甲方申请瑞典国(以下称目的国)工作+移民签证(以下称签证)服务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供双方共同信守: 第一条 双方权利义务 1.1.甲方权利义务 1.1.1.负责接待申请签证人员的咨询,进行评估,确认满足申请签证的条件和资料的真实性。 1.1.2.负责指导申请人准备签证文件,协助办理签证服务的相关事宜。 1.1.3.负责市场宣传,召开项目说明会,以及其它形式的市场宣传活动。 1.1.4.甲方统一使用乙方的合同样本,不得更改。 1.1.5.甲方不能代表乙方与申请人签订《因私出境人员合同书》,如不按照本合同办理,乙方将发布广告终止与甲方的合作,并由甲方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6. 在协议履行期间甲方推荐的申请人若发生纠纷,甲方负责做好安抚工作。 1.1.7. 自行办理甲方所在地主管部门要求的证照。 1.2.乙方权利义务 1.2.1.负责对甲方推荐的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复审,并提供标准规范文本。 1.2.2.负责为甲方推荐的申请人提供签证所需手续,办理签证事宜。 1.2.3.负责协助甲方进行市场宣传,解答申请人的疑难问题,配合甲方召开说明会。 1.2.4.对甲方推荐的申请人进行签证培训指导。 1.2.5.协助甲方和申请人了解目的国的风土人情,风俗习惯。 第二条 中介服务费及交付办法 共4页第1页 2.1.交付费用风险说明和费用项目 2.1.1甲方需向推荐的申请人说明交付的所有费用项目,并明确告知申请人,乙方不承担申请人因办理工作签证而辞职、借贷、变卖动产和不动产以及其他任何有价物品造成损失得不到赔偿的风险。 2.1.2中介服务费包括:评估费、公告费、律师费、国际机票和中介手续服务费用等。不包括签证申请费、个人证照、材料公证等费用。 2.2.非经乙方委托,甲方不得收取申请人任何费用。申请人交付给乙方的费用由乙方出具收据,凡无乙方出具收据的费用,则为甲方私自收取的费用,其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 2.3.中介服务费的交付办法 2.3.1费用总额:甲方推荐的申请人交付的中介服务费合计人民币大写壹拾捌万陆仟元整。分五期交付,并将中介服务费存入乙方专用账户或支付现金。 2.4.交付方式: 2.4.1.第一期中介服务费:本协议签订同时,甲方推荐的申请人须交付给乙方人民币大写贰万元整。 2.4.2.第二期中介服务费:甲方推荐的申请人获得雇主邀请函后,三个工作日内交付乙方人民币大写壹万元整。 2.4.3.第三期中介服务费:甲方推荐的申请人在成功获得工签,在三个工作日交付乙方人民币大写壹万元整。 2.4.4.第四期中介服务费:到目的国工作后,以工资形式在一年内将剩余中介服务费用交付给乙方人民币大写肆万陆仟元整。 2.4.5.第五期中介服务费:甲方推荐的申请人在目的国工作4年后,递交移民手续前的三个工作日内甲方须交付给乙方人民币大写贰万元整。 2.4.6.第六期中介服务费:甲方推荐的申请人获得移民获准通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交付给乙方余下人民币捌万元整。 2.5.乙方指定帐户: 2.5.1.户名:四川加海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内江分行,账号:23074841191248559; 2.5.2.户名:四川加海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银行内江东兴支行,账号:115810434074; 2.5.3.其他指定账户由乙方书面通知甲方。 第三条 办理期限 3.1.办理期限初步约定为9-11个月, 因不可抗力因素顺延。 3.2.移民办理时间在瑞典工作4年后递交申请3-6个月。 第四条 退费与违约 4.1.在乙方为甲方推荐的申请人办理出国手续和移民申请期间,非乙方原因,甲方推荐的申请人中途共4页第2页 退出移民申请、在规定期限内不提供办理移民的资料或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相关出境手续等行为,视为甲方和甲方推荐的申请人违约,乙方收取中介服务费用不予退还。 4.2.甲方推荐的申请人交齐完整的移民材料和乙方收到甲方服务费后,乙方在办理期限届满未办理完毕签证手续,申请人要求退费,乙方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后,在14个工作日内退还申请人扣除人民币叁仟元之外的费用,协议即告终止。 4.3.乙方在办理移民期间,由于甲方推荐的申请人体检不合格、提交的资料不真实等原因导致移民不成功,乙方将扣除大写人民币伍仟元的费用,剩余部份在十四个工作日内退还甲方,协议终止。 4.4.甲方推荐的申请人已获得目的国移民手续,没有在有效期内登陆目的国,甲方推荐的申请人除应支付给乙方违约金人民币大写壹万元整,所交中介服务费不予退还外,自行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4.5.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甲方推荐的申请人不能成功移民,乙方收到甲方推荐的申请人书面申请后,,扣除人民币叁仟元和不限于中国以及目的国已收取费用后,在14个工作日内退还甲方推荐的申请人所交付的剩余费用,协议即告终止,甲乙双方均不负任何责任,互不提出赔偿。 4.6.在乙方为甲方推荐的申请人办理出国手续期间,由于甲方推荐的申请人身故、遭受重大疾病和残疾等原因要求退出申请,乙方在收到甲方推荐的申请人及申请人的直系亲属书面申请,以及县级以上医院的病情证明、医院缴费清单和具有鉴定资格机构的鉴定意见后,扣除人民币伍仟元整费用,在14个工作日内退还甲方所交付的其他中介费。 4.7.乙方在甲方推荐的申请人准备材料齐全和依约后的5个月办理期满提供不出雇主邀请函,甲方推荐的申请人在期满后要求退出申请,乙方收到甲方书面申请后,在14个工作日内应退还甲方交付的中介服务费用。 4.8.甲方推荐的申请人已获得邀请函但未获得签证,6个月期限届满,办理期限自动顺延3个月。自动顺延期间,甲方推荐的申请人要求退出申请,乙方收到甲方推荐的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后,扣除人民币伍仟元费用,余款在14个工作日内全部退还甲方推荐的申请人;自动顺延期满后甲方仍未获得签证,如甲方推荐的申请人要求退出申请,乙方收到甲方推荐的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后,在14个工作日内退还甲方推荐的申请人所交全部中介服务费。 第五条 特别约定 5.1.乙方已向甲方和其申请人说明缴纳的所有费用,并明确告知甲方和申请人不得因办理申请事项而辞职、变卖动产、不动产以及其他任何有价物品,申请人如因上述行为而造成损失不得向乙方索赔。 5.2.乙方已向甲方说明不能完全确保所推荐的申请人能赴目的国的风险和无息退费等风险。 5.3.甲方承诺:本协议书是在本人完全清醒明白的状态下完全自愿签署,本人对以上合同条款已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有充分的认识和知晓,合同是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整个合同签署过共4页第3页 程完全公开、透明、公正,乙方绝无对本人胁迫、诱导的过程和其他不合法操作程序。 5.4.甲方推荐的申请人须承诺遵守目的国的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 5.5.本合同中不可抗力因素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等自然灾害、、战争和中国以及目的国和法律改变等)。 5.6.本协议涉及的外币折合成人民币以合同签订日或退费日的汇率计算。 第六条 合同的期限和延期 6.1.协议有效期为: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6.2.甲方或甲方推荐的申请人确认已经得到签证批复,但未拿到正式签证手续,合同期限已到,本合同时间自动延期。 第七条 甲方的报酬和其他 7.1.本协议涉及甲方的报酬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签订补充协议。 7.2.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履行中有关条款的协商、变更等形成的传真、信函和短信等电子数据,须双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为准。 7.3.甲乙双方认可可以以电子扫描件签订本协议,电子扫描件与协议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 保密 8.1.甲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和本合同解除后的一年内,对本合同涉及的内容和申请人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 纠纷的解决 9.1.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产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需要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管辖。 7.3.甲乙双方认可可以以电子扫描件签订本协议,电子扫描件与协议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附则 10.1.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恪守本协议各项条款,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10.2.本协议共四页,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3.附甲方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甲方(签章): 乙 方(签章):四川加海出入境服务有限公司 代表签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共4页第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