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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彩香过失引起火灾案(温公(溪)行罚决字[2022]05229号)

来源:纷纭教育


周彩香过失引起火灾案(温公(溪)行罚决字[2022]05229号)

【主题分类】

【发文案号】温公(溪)行罚决字[2022]05229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5012726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5012726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50127260120 【处罚日期】2022.08.27

【处罚机关类型】/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温岭市大溪派出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台州市 【处罚对象】周彩香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9.01 14:28:21 处罚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被处罚对象 处罚结果 周彩香过失引起火灾案 温公(溪)行罚决字[2022]05229号 周彩香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8月23日9时许,周彩香在温岭市***某村某号家后 1 / 2

门处烧番薯草后,未将火完全熄灭就离开现场,致使火星掉落引燃周边可燃物引发火灾,造成起火后蔓延至一楼后门及二楼窗户,损失价值800元左右。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周彩香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由于周彩香已满七十周岁,根据《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其不送拘留所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2022-08-27 【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温岭市大溪派出所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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