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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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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公共汽车有限公司

安全事故处理规定

一、公司设安全员一名,负责公司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工作和车辆的交通事故处理、伤员治疗、事故赔付、事故追讨、监督车辆的修理情况。

二、安全员要认真、负责、及时、合理地处理交通事故及其善后工作。

三、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立刻报告安全员、调度部和交警大队。若不报告公司,车辆的修理费全部由驾驶员承担。

四、安全员应在第一时间内到达出事地点处理事故,并报告公司领导。

五、在事故处理过程中,为维护公司信誉、利益任何人应积极配合安全员。

六、车辆肇事后,由安全员开据肇事车辆修理情况表,驾驶员凭此表送车至修理班修理损坏车辆。

七、修理班凭肇事车辆修理情况表对车辆进行修理;并认真、如实填写肇事车辆修理情况表。

八、肇事车辆修好后,须由安全员或公司经理在肇事车辆修理情况表上签字认可。

九、安全员在事故过程中、事故处理后要及时的填写安全台帐、车辆肇事损失情况。

十、本规定自二00一年二月二十日起执行。

蒙自公共汽车有限公司

二00一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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