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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写第三方租赁合同?

来源:纷纭教育

1、租赁物的名称。2、租赁物的数量。3、租赁物的用途。4、租赁期限。5、租金的支付期限和方式。6、租赁物的维修,在承租期间,承租人有使租赁物处于完好状态及正常使用的义务,以保证租赁到期时依约将租赁物交还出租人。

一、出租人的义务是什么

1、出租人的交付义务。出租人应依照合同的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租赁物。2、出租人的维修义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3、物的瑕疵担保。出租人应担保所交付的租赁物能够为承租人依约正常使用、收益的状态,即交付的标的物须合于约定的用途。4、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出租人应担保不因第三人对承租人主张租赁物上的权利而使承租人无法依约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

二、合同的内容及履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1.租赁物

合同应规定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以及租赁期限内租赁物的保管、维修、有关税费的支付和保险等事项。在选择租赁物和出卖人时,出租人一般应由承租人自由选择和依赖承租人自己的技能确定租赁物,这样,出租人就不承担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不符合使用目的的责任。租赁物应由出租人出资购买。合同还应规定出租人拥有租赁物所有权,租赁期满后租赁物所有权的转让,包括转让条件、对价、转让时间等。

2.租金

出租人应注意与承租人约定租金金额和租金构成:一般为租赁成本加上以租赁费率计算的利息,另外还应约定租金支付限期、方式和币种。

如当事人未约定租金,则一般应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3.租赁期限

一般以月为单位,并应明确规定起租日。

4.合同的担保

为保证承租人依约支付租金,履行合同,出租人一般应要求承租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包括第三人保证、自有资产的抵押或质押等。出租人应针对担保合同审查担保人主体资格,担保合同的内容及效力,并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各项登记,以使对合同的担保确实有效。

5.合同的解除

解除条件一般应包括承租人不按时交纳租金、承租人主体资格的消失、承租人已明显丧失交纳租金的能力等等。

6.合同争议的解决

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机构或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处理合同争议。

当事人如无管辖协议,应由被告所在地或租赁物的使用地管辖。

7.其他费用

出租人如向承租人收取其他费用,如手续费、律师费等,应有其他协议的明确约定,并且不能直接在购租赁物款中扣除。出租人应将购租赁物款全额交付,否则构成违约。

三、承租人、租赁人的义务有哪些

1、《民法典》出租人交付租赁物义务和适租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2、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3、承租人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免责义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4、租赁人未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责任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5、出租人维修义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承租人妥善保管租赁物义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出租利瑕疵担保责任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8、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9、出租人、承租人在确定租赁关系的时候,并不是必须要签署租赁合同,即使签署了合同,也并不是必须要在合同之中注明租赁期限,对于没有约定、或者是约定不明的情形,双方建立的就是不定期的租赁关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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