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可以的,分公司在法律上不是的主体,总公司要为其承担责任,但有些特殊情况,例如银行、保险公司、邮政等,有些承认授权,可以直接起诉分公司。当分公司和其他公司发生争议时,其他公司可以把总公司、分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或者可以只把总公司作为被告,要求赔偿。
一、分公司有哪些特征
1、分公司是由总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的主要业务活动完全由总公司决定,分公司一般是以总公司的名义并根据它的委托来进行业务活动的。
2、分公司没有自己的财产,分公司的所有资产全部属于总公司。分公司与总公司在经济是统一核算,其实际占有和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3、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简单地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
4、分公司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总公司要对分公司的债务负无限责任。
5、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和章程,而只能使用与总公司同样的名称和章程。
综上所述,就算有些合同相对人起诉的对象是分公司,但通常情况下总公司一定会派出相关的代表人参与庭审的。可是,最好在一开始和分公司签合同的时候,对各方面的情况都一定要仔细的进行审查,尤其是分公司的营业执照。
二、劳动者签订合同和总公司还是分公司签订
雇佣方如果是分公司,分公司有的法人主体(有单独的营业执照),则可以直接和分公司签,没有则要和总公司签。分公司的负责人可以作为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来代表总公司和分公司员工签合同,但合同上盖的章还是总公司的。分公司不是法人,所以分公司不能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只有总公司才能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当然,是总公司名下的子公司,那么是法人,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已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是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的。
三、总公司要承担哪些责任
1.对于分公司债务,总公司有承担连带清偿的责任;
(1)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但要先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审核通过的准予领取营业执照。但分公司负责人没有法人资格,其产生的民事责任任然归总公司来承担。
(2)依法设立并同时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的法人,也可以成为其他组织进行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3)分公司的负责人没有法人资格,因此其产生的民事责任都由总公司的法人承担。但分公司却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所以,在产生债务时,自然是由总公司和分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2.对于分公司的债务,总公司有承担补充清偿的责任
(1)依法设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以在其他组织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2)当被执行人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公司时,当其不能清偿债务时,则由企业法人来承担。如果企业法人也不能偿债的,判定该企业的其他分公司来偿还。
(3)企业设立的分公司因经营不善,其财产不够承担责任的,则由该企业的法人来承担。
(4)分公司通过合法的登记,成立组织机构,并有一定的财产,那么就具备的法律地位,是可以从事在其法律范围内的民事活动。但因其不是的法人,所以责任能力也不完整。因而分公司产生的债务在自己无力承担时,还是由总公司帮助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