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工作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并从工作岗位离退休的人员,其警衔津贴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离休人员,警衔津贴全额计入离休费;退休人员,警衔津贴按国家规定的比例计入退休费,其中执行职级工资制的退休人员,警衔津贴按本人原职务工资、级别工资的计发比例计入退休费。
法律依据:《关于人民实行警衔津贴问题的通知》五、警衔津贴的发放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一)警衔津贴按月发放。
(二)按《人民警衔条例》有关规定不保留警衔的,其警衔津贴即行取消。
(三)正常晋升警衔、受晋衔奖励或受降衔处分人员,其警衔津贴分别按晋升或降
低后的警衔执行,并从晋升或降低的下1个月起计发。
(四)1993年9月30日前授予警衔的各衔级人员,从1993年10月至1994年12月,每
人每月按54元发给;
1993年10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期间授予警衔的各衔级人员,
从授予警衔的下月起至1994年12月止,每人每月按54元发给。
(五)在工作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并从工作岗位离退休的人员,其警衔津贴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离休人员,警衔津贴全额计入离休费;退休人员,警衔津贴按国家规定的比例计入退休费,其中执行职级工资制的退休人员,警衔津贴按本人原职务工资、级别工资的计发比例计入退休费。
(六)对1994年12月31日前评定授予过警衔、原在工作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并已从工作岗位离退休的人员,从1995年1月1日起,可按其警衔相应增加离退休费。
其中,离休人员,按其警衔的津贴标准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按其警衔的津贴标准打折扣后的数额增加退休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