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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死亡人数上报标准

来源:纷纭教育

事故死亡人数上报标准如下: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

容易引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如下:

1、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2、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

3、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4、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装置未实现自动化控制,系统未实现紧急停车功能,装备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紧急停车系统未投入使用;

5、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的安全仪表系统。

综上所述,重大事故,死亡人数10至29人,重伤人数50至99人,直经损5000万至1亿,上报省级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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