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对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欠税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欠税。二、纳税人发生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欠税时,按以下方法进行会计处理:(一)欠税税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按期末留抵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科目。(二)若欠税税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按欠税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科目。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规或者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规定的其他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规或者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规定的其他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