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一经发现非法种植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构成违法犯罪的机关依法坚决予以打击处理。
1.国家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地方各级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机关报告。
2.国家确定的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种植品药用原植物。 国家确定的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的提取加工场所,以及国家设立的品储存仓库,列为国家重点警戒目标。
3.未经许可,擅自进入国家确定的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的提取加工场所或者国家设立的品储存仓库等警戒区域的,由警戒人员责令其立即离开;拒不离开的,强行带离现场。
4.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