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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大事故追究责任顺序

来源:纷纭教育

法律分析: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重要责任者。

1.为了有效地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2.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3.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大火灾事故,特大交通安全事故,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4.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

5.有关部门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 第二条 地方主要领导人和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特大火灾事故

(二)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

(五)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

(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

(七)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地方和有关部门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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