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抵押标的物被拍卖后,拍卖款须依法优先用于清偿办理拍卖所需的费用和拍卖标的物的优先受偿权人的债权;余额部分,按照担保物权的优先顺序依次清偿担保债权;如担保债权未能全额清偿,剩余部分由债务人承担清偿。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三条:抵押标的物被拍卖后,拍卖款须依法优先用于清偿办理拍卖所需的费用和拍卖标的物的优先受偿权人的债权;余额部分,按照担保物权的优先顺序依次清偿担保债权;如担保债权未能全额清偿,剩余部分由债务人承担清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三百五十九条:抵押权人有权在拍卖标的物上优先受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担保物权的优先顺序为:先受偿的先受清偿;优先确定的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