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不在家的,一般分为失踪和不出庭两种情形,通常不影响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
一方失踪,另一方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解决:
(一)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应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在规定的时间内,被告不出庭、不应诉的,即可缺席审理,缺席判决。
(二)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可以对下落不明的人申请宣告失踪或申请宣告死亡,以达到解除婚姻关系的目的。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一方不出庭,需要慎重对待,一般不宜作出缺席判决,但对公告送达的案件除外。
该方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须向人民提交书面意见。
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