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儿媳不具有赡养义务只是协助公婆,因此公婆不能以儿媳不赡养为由向其提起诉讼。其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其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儿媳不具有赡养义务只是协助公婆,因此公婆不能以儿媳不赡养为由向其提起诉讼。其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其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一、父母有儿女的继承权么
儿媳在丧偶之后无论是否改嫁,只要仍然对公婆履行了赡养义务,就可以继承公婆的遗产。
根据我国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因此,一般情况下,丧偶的儿媳对公、婆的遗产是没有继承权的。
但是,我国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无论其是否再婚,都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可见,儿媳在丧偶之后无论是否改嫁,只要仍然对公婆履行了赡养义务,就可以继承公婆的遗产。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儿媳在丧偶后只是偶尔来看望一下公婆,或赡养了一段时间就不再赡养了,就不能认定为“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也不能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来继承公婆的遗产。
二、离婚了可以不赡养老人吗
一般来说,即使没离婚,对于配偶的父母,另一方也没有赡养的义务,只有协助赡养的义务。在离婚之后,婚姻关系解除,协助抚养的义务也自然而然的消除了。《老年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三、结婚后女方可以不赡养男方的父母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可见,子女的配偶不属于赡养人的范畴,所承担的仅仅是协助赡养义务,法律也没有规定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负有赡养义务。此外,《民法典》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抚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抚养义务。
依照法律规定,丈夫去世后,妻子没有赡养公婆的法定义务,但从道义上来说,应予以照顾。我国法律鼓励丧偶儿媳赡养公婆。《民法典》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结语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儿媳不具有赡养义务只是协助公婆,因此公婆不能以儿媳不赡养为由向其提起诉讼。其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其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同时,儿媳在丧偶之后无论是否改嫁,只要仍然对公婆履行了赡养义务,就可以继承公婆的遗产。对于离婚后是否可以不赡养老人,一般来说,离婚后婚姻关系解除,协助抚养的义务也消除了。但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二十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一百一十条 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