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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协议的法律效果

来源:纷纭教育

生效的和解协议,具有如下法律效果:

1、破产程序终结和债务人恢复财产管理。

自和解协议生效时起,破产程序终结。在这种情况下,破产程序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解除,管理人办理财产和事务的移交,债务人恢复对财产和事务的自主管理。

2、全体和解债权人受和解协议的约束。

和解债权人是指人民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无论其是否参加和解协议的表决。和解协议对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拘束力。这种约束力主要表现为:

(1)债权人必须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数额、时间和方式请求和接受清偿,不得超出和解协议规定的范围进行个别追索,也不得私下向债务人谋取和解协议以外的特别清偿利益。

(2)和解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但是,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

3、债务人受和解协议的约束。

债务人作为和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自应受协议的约束。这种约束力主要表现为:

(1)债务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不得实施任何有损债权人利益的个别优惠清偿,也不得实施有损其清偿能力的财产处分。

(2)债务人不按和解协议规定的内容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债务的,该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3)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的,经债权人申请,入民应当裁定恢复破产程序;和解协议系在破产宣告前达成的,人民应当在裁定恢复破产程序的同时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

一、什么是破产宣告

破产宣告是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定职权裁定宣布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活动。即人民对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经审查认定后,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行为。

根据我国《破产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况下,人民应当以书面裁定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

1、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又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不予宣告破产条件的;

2、企业被依法终结整顿的;

3、整顿期满,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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