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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和质权

来源:纷纭教育

法律分析:

质权和留置权的区别如下:

一、成立条件不同。

1、质权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

2、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二、占有条件不同。

1、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

2、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

三、法律关系客体不同。

1、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

2、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四、权利实现不同。

1、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

2、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五、消灭不同。

1、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

2、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条 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第四百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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