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具有最优先的地位。
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物权法》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九条,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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