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的范畴:虚开的行为包括为自己开具,或者是让他人为自己开具或者是充当中介让双方开具不实。凡缴纳增值的纳税人在办理完税务登记的同时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销售窗口,领取领购簿按照经营项目购买。
虚开的行为:
1、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2、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3、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4、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虚开的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
2、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