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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为逃避债务而离婚债权人应当怎么办?

来源:纷纭教育

(一)发出申报债务公告。为了防止当事人隐瞒债务不报或只报部分债务给债权人带来损失,办案人员可在审理期间发出申报债权公告作为查明离婚双方债务的一种手段,通知离婚双方的债权人及时前来申报债权。

(二)查明离婚目的,实行债务担保制度。

(三)夫妻双方的债务分担应征询债权人意见。夫妻离婚时的债务分担应征询债权人的意见。

(四)判决一方负清偿责任的同时应判决另一方负连带责任。

(五)建立夫妻财产登记制度。

(六)追加债权人为第三人。对于那些债权数额大或自己要求加入债务分担纠纷的债权人,可将他们追加为第三人。

(七)对离婚后才发现的共同债务,债权人向起诉主张债权时,应把离婚双方列为共同被告。

夫妻双方一起生活、做生意所欠下的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离婚了,也应该是两个人一起偿还。不能因为离婚了,就不去管共同的债务,不能只要求分割共同财产而不去分割共同的债务。

一、离婚财产分割不是逃债“法宝”。

一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买了一辆高级轿车,后来双方协议离婚,离婚时这笔债务还ˆ有清偿。

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所有的财产归女方,而男方承担债务。当债权人向男方主张债权时,男方却说自己ˆ有偿还能力。在实际生活中,类似夫妻恶意逃债的问题已多有出现。为了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该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专门规定:“当事人离婚协议或者人民离婚判决,就财产分割的处理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也就是说,离婚时无论当事人如何约定或人民如何判决,对财产分割的处理只对夫妻内部有约束力。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夫妻承担的是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任何一方进行清偿。针对此案,男方ˆ有偿还那辆高级轿车债务的能力,债权人还有权向女方要求清偿。

二、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是否无效

(一)夫妻离婚协议中处分的财产存在所有权争议的,即第三人主张该财产所有权的,夫妻双方的处分行为是无效的,第三人可以请求人民确认无效。

(二)第三人对夫妻享有债权的,夫妻离婚时将所有财产协议给另一方、自己承担所有债务的约定,不能简单的按无效处理。因为夫妻离婚时对财产分割的协议并不具有对外的效力,只能约束夫妻双方。所以,该协议是否有效并不影响第三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债权人(即第三人)无需确认夫妻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可以直接向一方或者双方主张债权,无论双方是否离婚以及财产如何分配,都有义务履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履行完毕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可以根据夫妻财产分割协议再行向对方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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