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从事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生产以及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生产的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步审查,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生产的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法律依据:《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农业主管部门对品药用原植物实施监督管理。门负责对造成品药用原植物、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造成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县级以上地方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品和精神药品有关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