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最高人民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1年4月25日由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52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6日起施行。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执行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将案件委托异地的同级人民执行。执行案件中有三个以上被执行人或者三处以上被执行财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以外,且分属不同异地的,执行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报经高级人民批准后可以异地执行。
第二条 案件委托执行后,受托应当依法立案,委托应当在收到受托的立案通知书后作委托结案处理。委托异地协助查询、冻结、查封、调查或者送达法律文书等有关事项的,受托不作为委托执行案件立案办理,但应当积极予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