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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履行跟劳动者达成的经济补偿协议,是劳动争议还是合同纠纷?

来源:纷纭教育

单位不履行跟劳动者达成的经济补偿协议,是劳动争议。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产生劳动争议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可以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

2、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调解;

3、调解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

4、双方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起诉。

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即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而发生的纠纷。根据争议涉及的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可将其分为以下几类: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综合上述,单位不履行经济补偿协议,属于劳动争议,可以双方协商解决、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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