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两者定义上的区别
1、家庭农场
指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经营土地有一定的规模要求。
简单点说,就是有一定土地规模的农场主,平时自己经营,农忙时节可以临时雇一些人来帮忙。
2、农民专业合作社
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它是众多农户和家庭农场联合在一起的组织,家庭农场可以成为合作社的成员。合作社为成员提供农资、技术、农机、销售等服务。
农民合作社还是农民在自己土地上种植,只是“抱团闯市场”。
二、两者基本特征上的不同
1、家庭农场的主要特征
(1)家庭(成员)为主要投资经营者,一般投资比较少;
(2)适度规模土地,面积一般在50亩以上;
(3)以农业种植、养殖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
(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年限3年以上。
2、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特征
(1)至少要有五名以上农户发起成立,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成员没有上限,可以跨地区发展社员;
(2)对土地规模没有要求,但要有营业场所和注册资金;
(3)农民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实行民主管理;
(4)主要针对社员开展业务;
(5)合作社业务包括农资、农产品的销售、运输、储藏、加工等;
(6)在县级以上工商局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三、两者成立条件上的不同
1、成立家庭农场的条件
(1)要有一定规模的土地,面积一般在50亩以上。
(2)要掌握农业生产方法和技术。
(3)要具有一定的资金实力和生产条件,比如农机具、仓库等。
2、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条件
(1)成员人数及范围:
要有五名以上符合规定的成员,即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但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
(2)成员比例:
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
(3)要有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章程和组织机构。
(4)要有符合法律、行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5)要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四、适合创办的人群不同
1、适合创办家庭农场的人群
(1)有一定经济基础的农户和家庭;
(2)转行进入农业,希望通过适度规模经营获利的人;
(3)热爱种植、养殖等农业生产和生活的人;
(4)能吃苦、踏实、勤劳,愿意自食其力过小康生活的人。
2、适合成立农民合作社的人群
(1)农业产业链上的经营者,比如农资经销商,农产品经纪人,农业服务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等;
(2)在本地方(乡镇、村)上有影响力的人,比如村长、村支书,致富带头人等;
(3)有经济实力,社会关系好的自然人,比如龙头企业老板、协会领袖等;
(4)回乡创业的人,比如在外打工回乡的人、大学生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二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十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第十三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五)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六)住所使用证明;
(七)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由规定。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