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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轻伤鉴定标准赔偿问题

来源:纷纭教育

轻微伤能获得多少赔偿额,不能一概而论,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作了具体规定:

1、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3、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向人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因此,关于轻伤鉴定标准赔偿数额的确定,应与上述赔偿项目结合分析才能确定。

因为未成年人不能够完全的对自身的人身安全进行负责,那么就需要一些监护人进行保护保护和监管,学生在学校进行学习和生活时,学校也是要对学生的人身起到监管和保护的责任,如果在学校期间学生的人身安全受到的伤害后,学校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并进行赔偿。

一、小孩在学校打架受伤怎么赔偿?

致人身体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护理、交通、住宿、住院期间伙食补助、必要的营养等费用;损伤达到伤残等级的,还需要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除非学校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即学校方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第三十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没有尽到监管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即未成年人一方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第三十九条规定,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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