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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二审发回重审还开庭吗

来源:纷纭教育

一、刑事案件二审发回重审还开庭吗

要。根据《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审判的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发回重审的案件审理期限也应该按照第一审的期限计算。一般在六个月内审结。二审程序中发回重审的情形:

(1)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

(2)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

(3)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未作审理、判决的,

第二审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4)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5)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原审人民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 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二) 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三)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

(四) 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二、中法发回重审是二审吗

按民事诉讼解答

第二审人民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

原审人民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三、发回重审会加重量刑吗

第二审人民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

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审人民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发回原审人民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

总之,发回重审的案件的审理期限没有特殊的规定,正常情况下上诉的话都是二审人民直接审理的,二审人民退回原审,要求原审人民重新进行审理的,其适用条件在程序法当中规定的也非常的清楚,发回重审也有可能是维持原判。

案件在进行审理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这个审理时间,因为所有的案件都是不可以超过这个审理时间的,而且这个审理的时间没有特殊的原因是不可以进行延长的,想要延长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原审人民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 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二) 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

(三)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

(四) 原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需要发回重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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