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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的四种结果

来源:纷纭教育

死缓的四种结果包括:

1、在死缓执行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之后减为无期徒刑;

2、在死缓执行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2年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3、在死缓执行考验期间内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核准执行死刑;

4、在死缓执行考验期间内故意犯罪没有被执行死刑的,死缓缓期执行期间重新计算,并报请最高人民备案。

死缓是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的简称,是我国特有的刑罚执行制度,一般认为死缓不是刑罚,只是死刑的执行方式,对于缩小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范围,促使罪犯改过自新具有重要意义。

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生命刑。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

死刑是刑法学中的重要概念之一,也作为一种刑罚普遍存在于各国刑法体系中。因为生命的宝贵性和不可再生性,死刑成为刑罚体系中最为严厉的刑罚方法,故又被称为极刑。

遭受这种剥夺生命的判决的有关犯人通常都犯了严重罪行。尽管这严重罪行的定义时常有争议,但在现实保有死刑的国家中,一般来说,谋杀必然是犯人被判死刑的其中一个重要理由。

死刑曾遍存在于各国刑罚之中,自启蒙运动后,是否废除死刑这一议题在学术层面产生激烈讨论,并且在司法实践层面也产生了重大影响,我国现行刑法保持保留死刑,严格控制的原则进行死刑的适用。现阶段我国死刑的执行一般分为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死缓,两种情况,并严格把控死刑核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判决或者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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