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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港婚姻离婚流程

来源:纷纭教育

法律主观:

涉外婚姻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3、当事人的身份证件(1)内地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居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居民身份证;对华侨之间的离婚诉讼,基本上应以其共同住所地作为确定管辖权的依据,我驻外使领馆和我人民原则上不受理此类离婚诉讼,但下述情况例外: ①在涉外婚姻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或国籍国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受理。 以上是涉外婚姻离婚的流程法律上的规定。

法律客观: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未到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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