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2004年8月24日,机关事务管理局以国管财〔2004〕196号印发《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该《办法》共26条,由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1998年1月8日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的《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国管财字〔1998〕第20号)予以废止。
法律依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置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明确处置权限,规范审批程序,防止和杜绝资产浪费与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