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字做账具体如下:
1、如果是销售方,根据红字入账,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等(红字)
贷:主营业务收入(红字)
贷:应交税金--(销项税额)(红字)
借:主营业务成本(红字)
贷:库存商品(红字)
2、如果是购货方,根据红票入账,会计分录:
借:库存商品(或原材料)(红字)
借:应交税金--(进项税额)(红字)
贷:银行存款等(红字)
红字的开具条件:
1、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红字适用情形:
1、销售方开具专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尚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联和抵扣联退回的,由销售方按规定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专用信息表》,并按照调整前税率开具红字;
2、购买方取得专用已用于申报抵扣,或者购买方取得专用尚未申报抵扣、但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由购买方按规定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专用信息表》;销售方根据购买方开具的《开具红字专用信息表》按照调整前税率开具红字;
3、销货部分退回以及发生销售折让等原因需要开具红字的,也可以开具红字。
综上所述,红字即红字,是指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或普通后,发生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情形,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需要红字开具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规定的,依照制定的行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