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水利工程 质量管理 对策
前言
水利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水利肩负着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 确保粮食生产安全, 保障和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重任。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 国家高度重视“三农”问题, 进一步加大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扶持力度。我国农村地区, 水利建设项目逐年增多, 且农村饮水安全和农业开发项目所占比重大, 其工程建设质量直接影响到广大农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乃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因此, 搞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 确保工程安全发挥效益, 。
一、水利工程质量存在的问题
1、缺乏法规制度
尽管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水利系统方面的法规制度以及规范性的文件,但是,这些法规基本上都是为了完善大型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而制定的,中小型水利工程在开展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时,不可能遵循大型水利工程的模式,所以,需要监管中小型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出与中小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相符的规章制法规制度,但是,目前在水利系统中并没有中小型水利工程方面的统一规章制度,多数质量监督机构的缺乏明文规定,或者其工作制度与程序缺乏较强的可操作性,由于这些不健全的法规制度存在,致使质量监督机构没有相关法规作为依据,降低了工作效率,对质量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造成了严重的制约。
2、技术力量不足
一直以来,由于不同程度上受到了编制与经费的,使得我们缺乏一批有力的技术力量,无论在人员结构方面,还是在专业结构方面都存在着不合理性。没有定期的开展相关人员专业培训,知识更新、水平提升速度较慢,质量监督严重缺乏技术支撑。
3、缺乏相关经费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之前所使用的工作经费大部分都依赖于质量监督方面的费用,基本上可以实现日常工作的实际需求。而从2009 年开始,我国将这一费用取消了,并且,还明确的要求质量监督工作所需经费应由同级财政预算提供支持。然而,各个地方财政部门并没有将这一要求全面贯彻落实,要么是职工的工资得不到保障,要么是支付了相应的工资却没有工作经费,要么是有工作经费,但微少,很难实现日常工作的实际需求。
4.监督机构不完善
;并且,还体现在对质量监督工作缺乏必要的认识,质量监督机构领导不到位方面。质量监督工作在工程建设管理中占有重要比重,其涉及面较为广泛,工作量大,需要主管工程建设事项的领导者亲自负责。然而,实际情况是,多数质量监督站只有负责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技术干部担任质量监督工作,主管领导未对其予以高度的重视,没有遵循水利部门的要求担任站长一职或者只做挂名的站长,大大降低了质量监督的权威性,质量监督力度不足,制约了质量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当前时期下我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措施施
1、更新观念, 树立现代化、全方位质量观
一是要正确认识工程质量的重要性。参建各方一定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强化自身质量意识, 把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 确保工程质量作为水利建设的一个永恒的主题, 持之以恒地抓下去。二是要树立精品工程的理念和质量观。目前, 我们质监人员和参建人员, 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理念上与资源水利、现代水利和可持续发展水利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因此, 我们必须要按照与时俱进的要求, 进一步思想,更新观念, 创新工作思路, 拓宽工作方法, 把精品工程理念贯穿于整个工程建设的始终。
2、要建立完善的质量终身负责制
项目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责任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要按照各自的职责, 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不管调到哪里工作, 担任什么职务, 都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因此我们要充分认识质量问题的严肃性, 引起高度重视, 牢固树立质量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 各参建单位必须把工程质量当作头等大事来抓, 切不可麻痹大意, 要建立工程质量责任档案, 落实责任人, 一旦出现质量事故, 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3、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监控体系
要把项目法人负总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设计单位服务、监“五位一体” 质量监控体系落到实处。一是要切实落实项目法人职责。各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必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组织, 明确分工, 落实专人, 负起)责任, 真正发挥作用。二是设计单位一经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 就应建立工程建设项目的服务体系, 派驻设计代表, 履行为施工现场服务的义务。在设计过程中, 要严格遵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依法进行勘察设计, 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 不断更新设计理念, 采用新技术、吸纳新工艺, 努力提高设计质量。三是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要配备强有力的技术人员, 负责质量管理和保证工作。要强化施工质量管理, 严格实行“三检制” ,对每个施工环节质量要进行严格的动态控制, 做到施工前细致安排, 施工中认真检查, 施工后严格把关。四是要进一步提高监理工作水平。要加大对监理人员的培训力度, 进一步提高监理业务水平和协调能力, 使监理人员真正做到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的全方位、全过程监理, 真正发挥监理单位质量控制体系的作用。五是充分发挥质量监督部门的作用。质量监督部门是代表对工程建设参建各方主体和工程建设质量实行强制性监督管理。随着国家对工程建设质量标准要求越来越高的实际, 质量监督部门必须在质量监督管理的广度、深度上下工夫, 加大依法监督力度, 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不断提高质量监督管理的能力和执法水平, 充分发挥质量监督部门的应有作用。
4、加大措施, 不断提高科技监督手段
要有效利用现有的检测仪器和设备, 切实加强对施工现场质量的检测, 提高质量监督的科技手段,保证质量监督的科学性、有效性和权威性。同时, 质量监督部门和所有参建单位在工程建设中要严格把关, 监督到位。对所有在建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质量监督部门和参建单位要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的跟踪检查、抽查和监督。
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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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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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第二条安全监管装备是完成监管任务,实现安全生产而配置的必备装备,主要以实物形式存在,包括车辆、防护用品、检测检验设备、应急救援设备、信息化办公设备和执法服装等。
第三条安全监管装备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装备,国家调拨给单位的装备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确认为国有的装备,其表现形式主要为固定资产。
第四条安全监管装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监管装备台帐和维护使用、管理等相关制度。
(二)保证安全监管装备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安全监管装备的安全和完整。
第五条安全监管装备属于国有资产,适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接受财政部门、国资部门对安全监管装备的综合管理。
第六条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本办法负责全县安全监管装备的配置、调配、统筹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各装备使用单位是具体管理本单位安全监管装备的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安全监管装备管理制度,规范安全监管装备使用行为。
(二)负责本单位安全监管装备的帐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安全监管装备的维修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安全监管装备的安全完整。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安全监管装备配置、处置等事项的申报。
第加强安全监管装备的配置核算管理,各占有、使用单位,对所配置的安全监管装备均要严格按《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登记帐卡。
第九条各占有、使用安全监管装备的单位应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帐实相符,保证设施设备专项用于安全监管,不得挪作他用,充分发挥安全监管装备的使用效益,防止
装备的损失和浪费。
第十条各安全监管装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装备管理责任制,将装备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一条各使用安全监管装备的单位不得擅自将装备对外出租,随意出借,特殊情况需出租、出借的,必须报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对使用安全监管装备的单位,有低效运转、管理不善、长期闲置、不维护保养、挪作他用不发挥正常作用等情况的,由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调剂使用或重新配置到更
需要的单位,使其发挥最大的效益。
第十三条对各单位安全监管装备的使用管理情况实行不定期抽查检查制度和定期(半年)书面报告制度。
第十四条安全监管装备的操作人员必须进行专门的操作培训,具备安全监管装备的操作能力,特种作业和交通运输工具按规定须持合法有效证件方可上岗操作。
第十五条各使用单位处置安全监管装备,包括转让、置换、调剂、出售、报损、报废等,应向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履行审批手续,处置结果报县国资办备案。如未经批准
不得处置。
第十六条特殊情况或应急救援时,县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有权调用各单位安全监管装备,各单位必须主动积极配合,不得无故拒绝、推诿。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监管装备登记档案,并严格按照上级部门及国资管理部门的要求作出报告,纳入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安全监管装备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各安全监管装备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装备管理职责,维护安全监管装备的安全、完整。
第十九条县财政部门、县国资部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安全监管装备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装备的管理和监督,确保监管装备作用的有效发挥。
第二十条安全监管装备配置按《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一)联席会议的组成。联席会议由镇和国土分局、纪委监察、派出所、司法所、村建站、财政所、农技服务中心、水利站、供电所等单位组成。联席会议召集人由镇担任。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镇,负责联席会议信息通报、会议决定事项督办等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镇党政办主任担任。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需要临时召开时由召集人决定或由成员单位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报联席会议召集人批准。
(二)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通报各成员单位在涉及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中的有关情况,包括全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完成情况、上级督办案件查处情况、土地执法专项检查情况、镇土地违法违规问题整改情况和监察、国土、派出所、司法等部门对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执行情况;协调、督促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的移送、查处工作;组织、部署在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及区域改造用地范围内滥占耕地建设的查处,以及拆除违法建筑的联合执法行动;研究制订相应对策措施,解决全镇土地监管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镇作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责任主体,镇的主要领导是本辖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执行以及违法用地负总责。
国土分局负责通过巡查、新闻媒体披露、群众举报、网络查询等多种渠道,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理土地违法行为,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制止、及时处理,有效遏制土地违法行为;对涉嫌违法违纪的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建议监察部门追究行政责任,对涉嫌刑事犯罪的,要及时移送派出所、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涉嫌土地违法违规的项目,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土地违法违规案件。
村建所负责对建筑施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单位进行查处,对职责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并采取措施制止违法建设。
纪委监察部门负责追究土地违法案件相关责任人的政纪责任,并对涉及党纪处分的提出意见。
派出所负责对国土资源部门移送违法用地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强制措施适用以及移送工作,并为相关部门的土地执法工作提供保障。
司法所负责及时受理派出所移送的案件并依法行使立案监督、批捕和的职能,同时,对相关部门移送或自行发现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依法进行查处。农技服务中心、水利站、供电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执法查处等工作。
二、完善部门联动和协作监管制度
(一)土地执法监管信息网络制度。构建县、镇、村(居)委会、组四级土地执法监管信息网络,聘请专兼职执法监管信息员。镇负责本辖区镇、村(居)委会、组执法监管信息网络的具体组织和信息员的管理工作。执法监管信息员负责协助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开展日常巡查,在收集到国土资源违法信息和发现违法行为后,要及时向国土分局报告。国土分局接到报告后,要在第一时间制止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
(二)信息通报制度。各有关部门每月要书面交换有关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方面的信息。国土分局每月要向镇通报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并提出整改建议;要向纪委监察、派出所机关等通报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纪委监察机关要及时向国土部门通报对移送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所涉及责任人纪律处分追究情况。派出所机关要定期向国土部门通报移送案件的受理及依法处理情况。
(三)土地违法行为报告制度。对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中的一般情况,各有关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向镇报告;对因受到阻力和干扰等原因难以制止、省市有关部门直接查处和督办、群众反映强烈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上级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开展土地督察、检查等重要情况,要立即向镇报告。国土部门对我镇的土地违法状况、违法数据和执法检查等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县报告。
(四)部门联动遏制制度。国土部门发现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后,应立即予以制止,并向镇和有关部门发出《违法用地告知函》,告知违法事实。镇应自接到《告知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责成辖区内的国土、村建、、司法等部门督促违法当事人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村建所应当在接到告知函后,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认定,对违法建设的用地单位和个人依法处理,并在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前暂停办理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规划竣工验收等手续。村建所负责违法建设的巡查、监控、调查取证以及拆除等工作,应自接到国土部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制止,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罚,并将制止和处罚结果告知国土部门。对未获取用地批准但已开工的项目,村建所要下发停工通知书、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供水、供电所等单位停止供水、供电等服务事项。
对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公益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采取以乡镇为主,国土、监察、派出所、司法等部门联合执法的方式进行集中整治。对涉黑或国家机关司法等部门联合执法的方式进行集中整治。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五)案件调查相互协助制度。国土部门在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时,可根据需要或有关部门的提议,商请纪检监察机关提前介入调查;如案件可能涉嫌犯罪的,可以提请派出所、司法机关提前介入案件的调查;派出所、司法机关认为涉嫌犯罪的,可以视情况提前介入,国土部门应当配合派出所、司法机关调查取证。在查处重大土地案件中需要调查取证当事人法人资格、营业许可、有关项目开工许可、开发资质、规划审批等信息资料的,村建规划部门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六)案件移送制度。对涉及应追究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责任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纪检监察机关应在接到国土部门移送案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国土部门,退回案卷资料;对立案调查的案件,无特殊原因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结案。
对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应当尽快审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对裁定准予执行的,应当及时组织实施强制执行,并将执行结果书面通知国土资源部门;对实施强制执行中存在阻力和困难、难以继续执行的,由提请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在依法实施强制执行过程中,镇和国土等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相应工作。
对需将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实施的,由镇具体负责组织,相关部门配合进行。
一、抓经济户口“岗区责任制”、做好监管模式深化工作要按照《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经济户口管理办法》、《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实施办法》和扬州局经济户口考核细则及邮工商()60号下发的经济户口管理《六项制度》的要求,深化全系统监管模式改革,进一步加强经济户口管理工作,确保人人肩上有担子,个个身上有压力,按照基层工商分局实行定岗位、定人员、定区域、定责任、定奖励,执行严格考核的“五定一考核”办法,明确分局岗区的划分、岗区责任人工作职责、考核及奖惩,做到“五了解、十到位”,贯彻我局制定的《关于全面推行经济户口岗区责任制实施意见》,将监管责任分解落实到人,确保纵向到底、横向到边、责任到人,力争使我局的经济户口管理工作再创新的经验。
二、抓监管“五大”检查,做好市场主体安全工作为了扎实有效地推进经济户口管理,关健是经济户口管理的综合、定期、专项、重点和无照“五大检查”,必须完善监管措施,以人为本,抓好监管职能与二版软件的结合,切实做好市场主体信息的收集、整理和记录工作,保证企业信息资料的及时准确、完整规范。在日常巡查中突出“五个重点”: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重热点行业、注册资本分期到位、案后回查和警示记录;对涉及13个重点行业、热点行业的各类主体监管一年不少于两次实地检查,落实安全职责、监管重点和工作责任,建立健全重热点行业主体的安全档案。在检查中应做到“十要”。即:“检查要全方位,应查要不留死角,必查要完整,抽查要重点,专项检查项目要清楚,是否违法填写要准确,轻微违法整改要限期,责令回查要到位,巡查表检查要真实,录入要准确。”通过抓好重点主体和热点行业的检查,消除监管死角和盲点。对安全生产管理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及时向当地汇报,争取支持,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
三、抓无照经营取缔工作,做好个私经济发展无照经营是当前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的十分突出的问题,年要继续加大对无照经营的查处取缔工作力度。一是加强对查处取缔无照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逐步建立由各乡镇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监督管理机制,努力实现对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由一个部门的行为转变为多部门的共同行为,进而由部门行为上升为行为;由突击行为发展为长效规范管理行为,努力将无照率控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三是坚持疏、堵结合的原则,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无照经营户要及时引导其办照,对因前置手续审批问题产生的无照经营问题,各分局要向所在地的乡镇汇报,依法进行查处,问题仍未解决的,由分局将其情况书面报市局,市局将分局检查出来涉及前置审批的行业向市汇报,并报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力争把问题消灭在萌芽之中。要把查处无照同引导私营经济发展结合起来。各工商分局要根据各地情况,在经济较发达地区,重点引导私营企业在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科技含量、增强品牌效应等方面下功夫,努力把个体私营经济做大、做强、做响,逐步培育发展一批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在经济发展状况一般或相对落后的地区,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重点是通过帮扶和引导,做到数量和质量并重、城市和乡镇并举,形成个体私营经济大发展的态势。同时还要发挥当地农村剩余劳动力和丰富的农副产品资源优势,引导个体私营经济面向市场,大力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来料加工业、运输业、建筑业等。
四、抓个体验照和企业年检,做好“亮照工程”工作按照“谁受理,谁负责”的原则,通过个体验照和企业年检,严把前置审批手续年检审查关,提高依法履职的意识,严格遵守《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的规定,切实加强对前置许可手续的审查,加强对公司制企业注册资本的审查和企业登记住所与实际经营场所统一性的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个体和企业坚决按照省局文件要求处理,不得变通过关,确保监管职责到位。随着今年企业年检职能的下放,各分局要以此为契机,结合今年企业年检新的特点,落实年检工作流程化、规范化管理,实现年检受理微机录入先查询、年检信息同步录入、年检资料到期归档。年检结束后各工商分局通过年检验照,已进一步了摸清辖区内市场主体的基本情况,这时要大力开展“亮照工程”,一方面深入开展证照规范化管理达标示范街(镇)活动,另一方面对个体工商户、企业强化证照管理,做到经营必须有照,有照必须亮照,通过多种措施和手段增强市场主体持照、亮照的意识,对不亮照要依法给予处罚。7月和9月份市局将分别组织开展年检工作质量、亮照管理互查,真正做到“有照与前置许可手续一致,亮照登记事项与实际情况一致、”。每次互查后,并将情况进行总结和通报。
五、抓正常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做好后延监管工作年依据法规和上级局的要求,市局对年未年检的企业制定统一简便易行的各类市场主体退出操作办法,在全市范围内统一组织实施,建立动态管理制度,畅通退出渠道,及时清理名存实亡的各类市场主体。对市场主体退出后要建立督查机制,健全后延监管措施。各分局要积极探索对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后延监管工作,一是利用年检切实做好企业数据库的清理工作,对发现的注销数据,年检经办人员要及时负责地将辖区内注销数据与保证书式档案和电子档案的一致性,提高数据准确率。二是采取案后回查措施,重点检查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是否已停止经营活动,是否进行清算,是否办理注销登记;三是对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四是对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其投资的相关企业,要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五是对吊销营业执照负有清算义务的投资人在未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其对外投资,对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以及法规规定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进行警示,做好后延监管工作。
六、抓商标注册,做好创牌工作、积极加强商标注册的宣传引导,促进我市注册商标总量的迅速提升。
商标注册是商标创牌的基础。年商标注册工作一是要积极引导个体私营企业申请注册并使用商标,逐步从借“牌”生产转向自主品牌经营,对有条件的生产型、实业型私营企业,指导其走品牌发展之路,引导其熟练运用商标战略做大做强、做出品牌。二是要大力鼓励发展服务商标注册,引导餐饮、沐浴休闲以及其他具有较强地方特色的服务型企业申请商标注册,特别引导好老字号服务企业通过商标注册保护自身字号这一无形资产,通过商标战略运作树立企业信誉,扩大企业影响力。三是要对我市知名度较高的企业,引导其注册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积极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增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能力。
继续推动实施商标品牌战略,让以及广大投资者充分认识到商标创牌的积极意义。
注册商标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提高商标的社会知名度,从而为本企业获得更丰厚的利润回报。年,一是要积极支持企业争创省、扬州市着、知名商标,直至中国驰名商标。对参与申报认定的企业主动予以指导,帮助企业准备资料。二是尤其要积极支持我市更多企业参与知名商标的申报认定,引导、鼓励他们先走上创牌之路,再逐步发展壮大。要重点培植农产品知名商标、老字号知名服务商标和私营企业争创知名商标,大力提高老字号、农副产品和私营企业知名商标的比例。三是要积极构建创牌梯队。进一步细化争创品牌企业的发展规划,排出一批基本具备条件、发展后劲足、前景好的企业,分层次抓好培育发展工作,建立扩大争创品牌企业的后备队伍。各分局要积极引导企业创牌,促进我市确保着名、知名商标申报数在去年的基础上增长。
同时,要继续做好品牌兴农推动工作,积极发挥工商作为商标行政管理的职能作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有针对性地选择农业产业化龙头或骨干企业,以商标为纽带,实施“主导产业+优势品牌”战略,倡导“公司+基地+农户”的利益联结模式,实行“统一规则、统一标准、统一生产、统一品牌、统一上市”的策略,加快农业产业化步伐,促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一是重点围绕优质稻米、特色水产、优良家禽、特色蔬菜等尽快形成一批具有地域特产、竞争力较强、集生产、加工、销售、服务于一体的农副产品企业商标。。
七、抓商使用规范管理、做好“三牌”检查工作品牌商标贴牌、商标印制以及品牌专卖是保护商标专用权的重要关口。年,要把严厉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为构建和谐商标品牌市场的重要一环抓。。二是要将我市现有的着、知名商标企业列入重点保护范围,发挥“华东六省一市”和“淮海经济区”商标保护协作网的作用,与企业联手协作,开展跨区域的打假行动,依法对品牌商标进行特殊保护,为品牌企业的发展壮大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三是要指导企业加强商标的自我保护,逐步建立和完善商标信息网络,增强市场预警功能,不断增强企业自我防范意识。四是要进一步强化部门保护协作机制,一方面积极推行联合执法,形成执法合力;另一方面发动社会各方积极参与,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推动商标专用权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
八、抓日常广告监测,做好违法广告整治工作、做好利用新闻媒体的广告监测工作,努力净化广告主流媒介市场秩序。
年,我们要继续按照扬州局及我局《广告监测制度》的要求抓好广告监测工作。一是开展日常监测,依据监测情况形成《广告监测情况通报》,及时向电台、电视台、报社等相关广告者通报监测对象的违法率、违法量、主要违法表现等;二是迎接并配合扬州局开展1-2次的集中广告监测和互查活动;三是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根据监测结果,严肃查处并曝光一批典型广告违法案件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并将情况通报有关部门共同加强管理。
以查处医疗美容等违法广告整治为重点,促进广告市场长效化管理。
一是根据省市局工作意见精神,对广告经营活动中存在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典型虚假违法广告,特别是利用新闻媒体的虚假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美容服务、房地产和致富信息广告,进行集中治理,严厉打击。并适时与卫生、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联手开展行动,整治我市的医疗、药品、食品、医疗器械经营秩序,重点加强对国庆、中秋、元旦等节日期间保健食品广告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审批擅自、篡改审批内容及宣传疗效的保健食品广告,与其他职能部门一起共同维护保健食品市场秩序。同时,加强房地产广告和印刷品广告监管,重点加强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检查,及治理房地产企业投资增值、回报率等违法宣传。二是加强广告审查员培训,提高单位负责人法律意识和自律水平,促进其能够依法广告,巩固齐抓共管、标本兼治的管理体系。三是根据扬州局意见精神,在全市逐步实施媒介广告信用评价管理,将媒体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情况、媒体广告的违法率、违法量、虚假广告及其他严重违法广告的数量等列为广告信用指数评价指标,对媒体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并将评价结果定期向相关部门进行通报。四是加强户外广告监管,严格把关,凡广告未经登记和未标明广告登记号以及内容违法的,要严肃查处。五是继续加强和完善广告协会建设,交流各广告经营单位经营情况,通报主要违法事实、违法量和违法率,尤其是发挥好协会的“三自”作用,共同维护和促进我市广告经营市场的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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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内容
(一)严格落实职业健康监管“两个”主体责任。
1、落实监管主体责任。
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的要求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严格落实监管主体,认真履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责任,要把职业健康监管工作列入全年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制定规划,确保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形成长效机制,维护广大从业人员的身心健康。
2、落实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防治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安办要按照23号令要求,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到“八个落实”:
(1)、落实职业健康专(兼)管理机构和人员并明确职责。
所有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都必须以文件的形式,确定本单位职业健康管理机构、管理部门和具体负责人,各生产经营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并细化管理责任。
(2)、落实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制度。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制度是抓好职业健康监督管理的基础,所有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23号令、《意见》的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符合本行业、本单位的13项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制度。在建立和完善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制度过程中,要把企业内部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进行分解,落实到具体车间、班组,并要签订相应的的职业病防治责任书。
(3)落实职业危害因素的申报工作。安办在年基础上,加大职业危害较重(机械加工、汽修、加油站、建筑以及使用高毒物品)的中小企业的申报力度。继续搞好培训,让未申报单位的管理人员尽快掌握网上申报方法;要严格申报程序,确保申报质量。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27号令和《市安监局关于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安监【】77号)文件要求,及时、如实申报本单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不得漏报、瞒报、谎报。已申报的生产经营单位如无生产工艺和接触职业危害人数、职工体检、检测数据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新相应申报资料。
(4)落实“两检”工作。职工的职业健康体检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工作是职业健康监督管理的经常性工作,各企业要按照《市安监局关于开展职业健康体检和职业危害场所检测工作的通知》(安监【】93号)文件要求,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抓好抓实此项工作。所有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规定组织对接触职业危害的职工进行岗前、岗中、离岗体检,及时掌握本企业职工的身体健康状况,对已出现疑似职业病的职工要及时作出调整,并要进行复查,复查结果要报当地安监部门备案。
所有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场所都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法定检测和做好日常检测,并做好记录,将检测结果以告知牌、告知卡形式进行公示和告知;检测报告要报我镇安监部门备案,各村、社区要做好各项统计工作,全面掌握本辖区的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动态。凡是职业危害超标的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进行治理。
(5)落实职工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职工健康的重要历史记录,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都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为职工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镇安办要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知道和检查力度,确保监护档案符合国家规范。
(6)落实企业内部职工职业健康培训。生产经营单位要把职工的职业健康培训作为重要的基础工作,要通过培训提高职工的自我防护意识。要制定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做好相应的培训记录,建好培训档案。
(7)落实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告知。所有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总局23号令的规定,在职业危害作业场所设置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职业危害警示标识和中文说明,要制作用于公布职业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的告知牌,并在醒目的位置进行张挂。
(8)落实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护用品采购、发放、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各环节的监管;要针对不同的职业危害因素配发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并督促正确穿戴。
(二)强化职业健康“三同时”的监管。
按照中编办、省编办及市编委职能调整的要求,职业健康“三同时”监管职能已经划归安监部门,并且总局正在制定“三同时”审查办法。年12月,市局转发了《市安监督局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200号)的通知,提出了相应的要求,职业健康“三同时”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年,我镇职业健康“三同时”作为职业健康监管的重要工作,力争从源头上控制或减少职业危害。安办认真督促本辖区内企业,按照规定,凡事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都要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并且要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在工程竣工验收阶段,要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危害预评报告、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要报送我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并验收,未进行审查验收的企业不得投入生产。
(三)逐步推进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工作。职业危害现状评价是全面改善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环境的有效途径,要通过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对生产企业进行全面“会诊”,找准治理方向,达到从根本上改善作业场所环境,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职业病防治水平的目的。按照总局23号令的要求,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的评价,这是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生产经营单位的义务。年,我镇所有水泥制造、冶金、皮革、化工、非煤矿山、印刷、机械加工行业,必须完成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工作(新、改、扩项目除外)。完成时间:非煤矿山、印刷行业在7月30日前完成;水泥、冶金、皮革行业在8月30日前完成;化工行业在9月30日前完成;机械行业在10月30日前完成。所有现状评价报告都要报我镇安监部门备案。
(四)、强化职业健康的日常监督执法工作。
年,我镇安办将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分阶段、分行业结合各项工作,把冶金、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材、化工、木质家具制造、皮革、印刷、机械加工等职业危害严重的行业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尤其要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任主体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履行情况、制度建设、作业场所警示标识(标志)、告知牌、个人防护用品、监护档案、“一报两检”情况进行重点督查,对未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生产经营单位一律不准生产,对企业存在职业危害隐患或问题要提出整改意见,限定整改时间;对短时间无法整改完毕的事项,要制定整改方案,并报我镇安监办备案;对拒不执行规定和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坚决予以处罚。
(五)、强化职业健康的宣传、培训工作。
一是要抓好国家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年,国家将颁布新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安监总局将出台一系列的配套法规。为此,各企业要将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列为重要的工作,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结合实际,借助各种方式进行宣传,做到人人皆知。二是继续做好对生产经营单位法人或负责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市安监局将继续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法人或负责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人员未进行培训的分批次进行培训,凡是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法人或负责人、职业健康监督人员未进行培训的的必须参加职业健康培训。
(六)深化职业危害专项治理工作。
镇安办要针对本地实际,确定职业危害较重的行业,持续深入开展职业危害专项治理,对年个别未完成专项治理的企业要跟踪到位,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力保治理工作有序推进,要以专项治理为抓手,全面推进本地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各地区要依据国家总局和省局的统一部署,做到“三个突出”:一是突出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场所、重点工艺、重点环节和重点岗位的治理;二是突出改善工程防护设施。督促企业在工程防护设施上有投入,采用先进工艺和设施,从本质上提升防护水平;三是突出检查企业自查自改情况。
(七)做好职业安全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准备工作。
职业安全卫生许可证的发放是新纳入行政许可的重要内容。。
(八)推进职业健康标准化体系建设。
年,市安监局将积极探索职业健康标准化建设,现正在组织相关专家、工程防护人员等进行调研,并着手制定职业健康标准化暂行标准,确定一到两个具有代表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先期试点,进而形成全市职业健康标准,在适当的时候进行全面推广。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镇、充分认识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站在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高度,及时成立以镇长为组长,分管安全的副镇长为副组长,安监办工作人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把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工作作为的核心工作抓好抓实。安监办的工作人员主动加强业务学习,积极参加各类培训,提高监管素质和执法能力。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按照全面推行安全生产依法行政的总体要求,以构建县、镇(经济开发区)两级安全生产执法体系为目标,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现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逐步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三、委托主体和被委托主体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委托主体,镇、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是被委托主体。
四、委托方式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安全生产相关行政执法职能委托给镇和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并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镇和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接受委托后,履行委托权限内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职能。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开展工作,严格遵守行政执法程序和管理制度,使用加盖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的统一格式的执法文书。
五、委托执法范围和权限
委托执法的范围: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领域及其他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委托执法权限:
(一)监督检查权。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规定,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领导和指导下,在管辖区域内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
1.组织或参与管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对管辖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包括进入其行政办公地点和相应的生产、作业场所或者营业场所;
3.调阅有关资料,包括可能涉及其安全生产情况的所有资料;
4.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包括被检查单位及有关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也包括了解情况的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
5.监控管辖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监控并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6.参与管辖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7、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参与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8.受理管辖区域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事故隐患和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和来信来访。
(二)责令整改和紧急处置权。
1.对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2.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对应当作出当场纠正、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施工)、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决定的,依法采取现场处理措施;对应当作出查封、扣押、临时查封有关场所决定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三)调查取证权。
有权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收集和固定证据;参与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现场审查核实工作。
(四)行政处罚权。
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监管对象给予警告、罚款、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等行政处罚。
(五)提请移送权。
被委托的镇、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安监机构发现或者受理举报的非法、违法行为不属于其职责或者被委托职权范围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属于其他部门行政许可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报告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对涉及依法应当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和岗位证书、关闭等的行政处罚,应提请委托单位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六、工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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