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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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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

1、对物业管理的范围 2、物业管理的服务事项 3、服务标准 4、服务费用 5、双方权利的义务

6、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7、物业服务用房的使用

8、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使用 9、合同期限 10、 11、 12、

物业服务企业的退出 资料的移交 违约责任等

建设单位向物业公司移交如下资料

1、物业的报建批准文件,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竣工验收资料

2、设施设备的买卖合同复印件及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4、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类建筑物、场地、设施设备的清单 5、物业配套设施的产权清单 6、物业服务用房的清单

7、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害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改变房屋用途,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3、 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违反本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对业主、物业使用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拆除的,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4、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5、 违法搭建建筑物、构造物(违反2、4、5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乡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

6、损害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位

7、 损害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违反6、7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十元以下罚款)

8、损坏树木、园林

9、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

10、 乱丢垃圾、高空抛物

11、 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或者影响邻居采光、通风 12、 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违反8、9、10、11、12项规定的由相

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共用部位是指:属于业主共有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分,(包括、内外承重墙体、梁、板、柱屋面等)、走廊通道、楼梯间、电梯井、物业服务用房、以及房屋外墙面等。

共用设施设备指:物业区域内给排水管道、水箱、加压水泵、电梯、无线、照明设施、供电线路、天然气管道、消防设施、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等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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