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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来源:纷纭教育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

煤炭工业出版社

关于颁发《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的通知

煤安字(1995)第30号

为认真贯彻《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各项规定,部在1988年制定和颁布了《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在生产实践中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起到厂积极的指导作用。随着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技术的普及和提高。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中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的需要。为此部组织了有关专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进行丁修改。现将修改后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颁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组织贯彻执行。

本《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从1995年5月1闩起执行,原《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

—九九五年元月二十五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

第一节 煤层灾小危险性预测分类和突出危险性划分…………

第二节 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

第三节 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顶测 ………………………………

一、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二、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三、采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

第四节 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

一、远距离和极薄保护层的保护效果检验 …………

二、预抽煤层瓦斯防治突川措施的效果检验…………

三、石门揭煤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

四、煤巷掘进卜作面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

第三章 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第一节 开采保护层…………………………………………

第二节 预抽煤层瓦斯………………………………………

第四章 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第一节 石门和其他岩石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防治突出措施…

第二节 煤层中采掘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

一、煤巷掘进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

二、采煤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

第五章 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 第六章 安全防护措施…………………………………………… 第七章 附则………………………………………………………

附录一 煤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 (突出、压出和

倾出)的基本特征…………………………………………………

附录二 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的基本特征………………

附录三 煤层瓦斯压力测定方法…………………………………

附录四 钻屑指标法………………………………………………

附录五 防突措施有效半径的测定方法 ………………………

附录六 煤的坚固性系数(f)的测定方法…………………………

附录七 瓦斯放散初速度指标(△p)的测定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切实贯彻《矿山安全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靠科学、综合治理的方针和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简称突出)的各项规定,预防突出的发生,防止人身事故,促进煤炭工业的发展,特制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有突出危险的全国煤矿企业、主管部门及有关事业单位。

煤与瓦斯突出是一种复杂的矿井瓦斯动力现象,到目前为止,对各种地质、开采条件下突出发生的规律还没有完全掌握。因此,突出矿井各级领导干部都必须把防治突出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全体职工都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各项规定。

第2条 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包括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的综合措施。

在采用防治突出措施时,应优先选择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如果不具备采取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的条件时,必须采取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为实现防治突出综合措施,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包括计划、技术、财务、器材供应、监督检查等方面有关防治突出的各种管理制度。

第3条 有突出矿井的矿务局及突出矿井的矿长对防治突出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应定期检查、 严衡防治突出工作,解决防治突出所需的劳动力、财力、物力,保证防治突出工作的实施。矿务局、矿的总工:程师对防治突出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防治突出作规划、计划和措施。副局、矿长负责落实所分管的防灾工作。

安全监察及驻矿安全监察处(站)长负责监督检查。矿务局、矿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防治突出作负责。区、队、班组长对管辖内的防治突出工作员直接责任。

防突人员对所在岗位的防治突出工作负责。

突出危害严重的矿务局的科研部门必须把防治突出作为主要内容进行研究。

矿务局应对防突科研经费和人员予以保证。

第4条 开采突出煤层的矿务局、矿都应设置专门机构,负责掌握突出动态和规律。填写突出卡片、积累资料、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治突出措施。

矿务局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将上年度的突出资料报省(区)煤炭局。

第5条 矿井在采掘过程中只要发生过一次煤与瓦斯突出,该矿井即定为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煤层即定为突出煤层。

突出矿井和突出煤层的确定,由所在矿务局提出报告、经部授权的煤炭科研单位鉴定后,报省(区)煤炭局批准,并报部备案。

煤与瓦斯突出分为突出、压出和倾出特征见附录l。

第6条 新建矿井的煤层突出危险性提供基础资料,由部授权的利研单位鉴定种类型,其基本由地质勘探部门在设计任务书中确定,并报上级批准。

新井建设期间,所在矿务局必须根据揭穿各煤层的实际情况,重新验证煤层的突出危险性。经验证与设计任务任中所确定的突出危险性不符时,所在矿务局须提出报告,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已被定为突出的煤层或矿井,在有充分依据确认不再有突出危险的条件下,由所在矿务局提出报告、经原鉴定单位确认和原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将突出煤层或突出矿井改为非突出煤层或非突出矿井,并报部备案。

第7条 突出矿井的鉴定主要是以实际发生的动力现象为依据,按其特征确定所属类型。凡经鉴定属于突出动力现象的,即可定为突出矿井;当其特征不明显时,要在现场考察或实验室中进{亍有关参数测定后,进行综合分析,作出最后鉴定结论。

凡需鉴定的矿井应向主持鉴定的部授权单位提请报告,并提供下列资料:

1.矿井概况。包括矿井地质概况(所属煤田成煤时代、地质构造、煤层赋存情况).矿

井生产概况(开拓方式、开采顺序、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顶板管理方法、生产水平和开采水平的标高与垂深),矿井通风、瓦斯情况(通风方式、风量、瓦斯涌出量、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

2.发生动力现象地点的情况。包括发生动力现象采区的地质资料(断层和褶曲的分布、煤层厚度与倾角的变化),该地点的巷道名称、类别、标高及距地表垂深、发生动力现象地点与邻近层开采的相对位置,该区煤层的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煤的坚固性系数和破坏类型资料等;

3.动力现象发生前后的实况描述和动力现象的主要特征。

鉴定报告主要内容有:

1.矿井基本情况;

2.动力现象发生情况;

3.确定动力现象所属类型的依据;

4.作出是否属于突出矿井的结论;

5.应采取的防治突出措施及管理意见。

鉴定报告的审批程序为:矿务局(或矿)根据部授权单位的鉴定报告正式向省(区)煤炭局申报,经省(区)煤炭局批准后报部备案,审批后的文件应抄送原鉴定单位存档。

第 原定的突出煤层或突出矿井,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未采取任何防突措施、连续5年以上再未发生过突出的,应由所在矿务局组织有关部门和煤炭部授权的科研单位共同进行研究分析、特别要对以往所发生的动力现象进一步核实和定性分析,参照突出危险区域预测资料进行验证,确定为无突出危险后,由所在矿务局提出报告、经原突出矿井鉴定单位和原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将突出煤层或突出矿井改为非突出煤层或非突出矿井,并报部备案。

改定突出煤层或矿井的报告内容包括:

1.矿井概况。包括矿井地质概况(所属煤田、成煤时代、地质构造、煤层赋存情况),矿井生产概况(开拓方式、开采顺序、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顶板管理方法、生产水平和开拓水平的标高及垂深);

2.瓦斯基本参数。瓦斯风化带深度,分水平分区的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煤层透气性系数等;

3.以往所发生动力现象的记录卡片和定性分析意见;

4.煤层突出危险性区域预测验证资料。

第9条 有突出矿井的矿务局和有突出煤层的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年度、季度、月的防治突出措施计划。计划内容应包括:

1.保护层开采计划;

2.抽放煤层瓦斯计划;

3.石门(岩石井巷,以下各条同)揭穿突出煤层计划,包括揭煤时间、地点和防治突出措施等;

4.采掘工作面局部防治突出措施计划;

5.防治突出措施的工程量、完成时间以及所需的设备、材料、资金和劳动力。

年度防治突出措施计划由矿务局、矿的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矿务局、矿长负责审定,副局、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矿务局、矿的计划部门必须把年度、季度、月的防治突出措施计划列入年度、季度、月的生产建设计划。

矿务局、矿的财务、器材供应、劳资部门,都必须把年度、季度、月的防治突出措施计划所需的资金、设备、劳动力相应地纳入财务、器材供应、劳动力计划。

第10条 在新建突出矿井的初步设计或有突出的生产矿井的新水于、新采区的设计中,对突出煤层都必需编制防治突出专门设计。专门设计应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煤方法、通风方式、支护形式、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保护层的选择或预抽煤层瓦斯、局部防治突出措施等内容,报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

新建的突出矿井,必须按国家颁布的有关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对防治突出专门设计部分组织验收。

有突出煤层的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应由矿务局对防治突出专门设计部分组织验收。

在验收中,发现防治突出专门设计中规定的工程和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时不得移交生产。

第11条 突出矿井的巷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主要巷道应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

2.煤层巷道应尽可能布置在卸压范围内,如采用沿空留巷或沿空送巷;

3.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应尽可能减少;

4.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避开地质构造破坏带;

5.突出煤层中的掘进:正作量应尽可能减少;

6.开采保护层的矿井,应充分利用保护层的保护范围;

7.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具有的、可靠的通风系统;

8.在突出煤层中,严禁任何两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第12条 防治突出措施的编制、审批、贯彻、执行、监督检查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防治突出专门机构负责编制防治突出措施,编制日才必须征求有关施工区(队)干部、工厂人的意见。编制后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生产、技术、通风、供应、安监等部门审查,

签署意见后,由矿务局(矿)总工程师批准;

2.防治突出措施的内容,必须有地质资料、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防治突出具体措施及其效果检验方法、安全防护措施以及贯彻执行防治突出措施的责{工制,并附有图表;

3.防治突出措施的施工区(队),在施工前负责向本区(队)厂部、工人贯彻已批准的防治突出措施,贯彻后必须进行考核,合格者方可上岗作业;

4.采掘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防治突出措施的规定,并有准确的记录。如果由于地质条件或其他原因不;能执行所规定的防突措施时,施工区(队)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报矿调度室。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到现场调查,然后由原措施编制单位提出修改或补充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继续施工。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改变已批准的防治突出措施;

5.矿务局和局总工程师每季度至少一次、矿长和矿总工程师每月至少一次组织检查防治突出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6.矿务局、矿防治突出专门机构每月检查一次防治突出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将检查结果相应地向矿务局和总工程师、矿长和矿总工程师汇报,发现问题,立即解决;

7.矿务局、矿在进行安全大检查时,必须检查防治突出措施的编制、审批和贯彻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8.有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严禁使用风镐落煤。

第13条 地质勘探单位在防治突出工作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地质勘探单位必须查明矿床瓦斯地质条件,在井田地质报告中必须提供确定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墓础资料。基础资料应包括煤层赋存条件及其稳定性、煤的结构类型及工业分析、煤层围岩性质及厚度、构造类型及其特征、煤层瓦斯含量、煤层瓦斯成分、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指标、水文地质情况、火成岩侵入形态及其分布,以及勘探过程中钻孔透煤时的瓦斯涌出动力现象(顶钻、夹钻、喷孔等)。在井田地质报告书中,应附有瓦斯地质图;

2.地质勘探单位组织会审新建矿井的煤层突出危险性评价时,必须有所在矿务局总工程师、防治突出专门机构、安监部门和部授权的煤炭科研单位参加,确定新建矿井的煤层突出危险性。会审报告中必须附有各单位、部门的审查意见。

第14条 突出矿井地测部门在防治突出工作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矿井地测部门与防突专门机构和通风部门必须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可与采掘工程图合用),图中应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有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等地质资料,作为突出危险性区域预测和制定防治突出措施的依据;

2.采掘工作面距保护区边缘30m以前,矿井地测部门必须向有关采掘区提交采掘工作面临近未保护区通知单(见表1),并报告矿总工程师。采掘区负责人接到通知单后必须签收,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3.在突出煤层顶底板岩巷掘进时,地测部门必须定期验

证提供的地质资料,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防止误穿突出煤层。

第15条 开采突出煤层或石门揭穿突出煤层时,每个采掘工作面的专职瓦斯检查工必须随时检查瓦斯,掌握突出预兆。当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工有权停止作业,并协助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同时报告矿调度室。

第16条 矿务局、矿安全监察机构必须对本《细则》的执行情况行使监察权。

安全监察员负责监督执行本《细则》中各项规定;参加防治突出专门设计及其措施的审查;监督防治突出设计和措施实施;监督防治突出措施费用的使用;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并行使违章罚款或提出其他处理意见;对突出隐患,要求在限期内予以解决;对威胁安全生产可能造成突出事故的作业场所,令其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第17条 突出矿井的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防治突出知识的培训,熟悉突出的预兆和防治突出的基本知识,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矿务局对防突人员要年审考核,合格上岗。

对各类人员的培训要求是:

1.突出矿井的井下工人,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有关突出的规章制度,防治突出的基本知识(突出预兆、防治突出措施和安全防护措施等);

2.在突出煤层中工作的区(井)长、队长应由从事突出煤层采掘工作不少于3年的人员担任;

3.对在突出矿井工作的区(井)长、队长、班组长、防突人员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有关突出的规章制度、突出发生的规律、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以及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方法和安全防护措施等;

4.矿长、矿总工程师培训的主要内容为防治突出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知识、突出发生的规律以及有关防治突出的规章制度等。

第1 突出矿井和有突出矿井的矿务局,必须把防治突出作为安全培训的主要内容。

矿长、矿总工程师由省(区)煤炭局负责组织培训。

矿务局、矿的安全培训部门应会同防治突出专门机构及通风、地测和安监部门编制防治突出教材和组织培训师资。

第19条 突出记录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次发生突出后,矿防治突出专门机构必须指定专人进行现场调查,作好详细记录,

收集资料,并填写突出汜录卡片(见表2)。记录卡片数据应准确,附图应清晰,并注明主要尺寸;

2.强度大于1000t的突出,必须附有专题调查报告,分析突出的发生原因,总结经验教训;

3.每年应对全年的突出记录卡片进行系统分析总结,由矿务局写出报告,于次年第——季内将填写好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基本情况调查表(见表3)和矿井突出现象汇总表(见表4)连同总结资料一并报省(区)煤炭局。

第20条 煤与二氧化碳突出按照本《细则》有关煤与瓦斯突出的各项规定执行。岩石与二氧化碳突出、岩石与瓦斯突出的管理和防治措施,可根据具体情况,并参照本《细则》有关煤与瓦斯突出的各项规定执行。

第二章 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

第一节 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分类和突出危险性划分

第21条 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分为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简称为区域预测,以下各条同)和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包括石门和竖、斜井揭煤工作面,煤巷掘进工作面和采煤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预测,简称工作面预测,以下各条同)。

区域预测应预测煤层和煤层区域的突出危险性,并应在地质勘探、新井建设、新水平和新采区开拓或准备时进行。

工作面预测是预测工作面附近煤体的突出危险性,应在正作面推进过程中进行。

第22条 在地质勘探、新井建设、矿井生产时期应进行区域预测,把煤层划分为突出煤层和非突出煤层。

第23条 突出煤层经区域预测后叮划分为突出危险区、突出威胁区和无突出危险区。

在突出危险区域内,工作面进行采掘前,应进行工作面顶测。采掘—工作面经预测后,可划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和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第24条 突出煤法在开采过程中,如果已确切掌握煤层突出危险区域的分布规律。并且有可靠的预测资料,山矿总工程师确定煤层在不同区域的突出危险程度。经局总:工程师批准后,在确认的无突出危险区内,可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

在突出威胁区内,根据煤层突出危险程度,采掘工作面每推进30~100m,应用工作面预测方法连续进行不少于两次区域预测验证,其中任何一次验证为有突出危险时,该区域应改划为突出危险区。只有连续两次验证都为无突出危险时,该区域仍定为突出威胁区域。

第25条 在突出危险工作面进行采掘作业前,必须采取防治突出措施。采取防治突出措施之后,还要进行措施效果检验,经检验证实措施有效后,方可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进行采掘作业。每执行一次防治突出措施作业循环(包括措施、措施效果检验、采掘作业)后,须

再进行工作面预测,如预测为无突出危险时,还必须再执行防治突出的措施,只有连续2次预测为无突出危险时,该工作面方可视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在无突出危险工作面进行采掘作业时,可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但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节 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第26条 确定新建矿井煤层突出危险性时,地质勘探部门必须提供初步预测资料。初步预测资料的内容见本《细则》13条之l的规定。

设计新矿井前,编制设计任务书的单位应根据地质勘探部门提供的矿井突出危险性的基础资料,并参照邻近矿井突出情况和预测煤层突出危险性指标, 与部授权的煤炭科研单位共同确定矿井突出危险性,方可将矿井突出危险性列入设计任务书中,报上级批准后,作为新矿井的设计依据。

预测煤层突出危险性的指标可用煤的破坏类型、瓦斯放散初速度指标(△p)、煤的坚固性系数(f)和煤层瓦斯压力(p),其判断煤层突出危险性的临界值,应根据矿井的实测资

料确定,如无实测资料时,可参考表5、表6所列数据划分,

只有全部指标达到或超过其临界值时方可划为突出煤层。

注:煤的破坏类型司参考表6确定。

第27条 新井建设时期,应由施工单位测定煤层瓦斯压力(p)、瓦斯放散初速度指标(△p)、煤的坚固性系数(f)等基本参数,并根据揭穿各煤层的实际情况,重新验证煤层的突出危险性。如果验证结果与设计任务书中所确定的煤层突出危险性不符,所在矿务局应与部授权的煤炭科研单位共同重新确定煤层突出危险性,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2 突出煤层中的区域预测可采用瓦斯地质统计法或综合指标法进行,预测结果报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

第29条 采用瓦斯地质统计法进行区域预测时,应根据已开采区域确切掌握的煤层赋存和地质构造条件与突出分布的规律,划分出突出危险区域与突出威胁区域。划分突出危险区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上水平发生过一次突出的区域,下水平的垂直对应区域应预测为突出危险区;

2.根据上水平突出点分布与地质构造的关系,确定突出点距构造线两侧的最远距离线,并结合地质部门提供的下水平或下部采区的地质构造分布,按照上水平构造线两侧的最

图1 用瓦斯地质统计法向下推测下水平或

下部采区的突出危险区域示意图

1-断层;2-突出点;3-上水平或上部采区突出点在断层两侧的最远距离线;4-推测的下水平或下部采区在断层两侧的最远距离线;5-推测的下水平或下部采区的突出危险区域

远距离线向下推测下水平或下部采区的突出危险区域(图1);

3.未划定的其他区域为突出威胁区。

第30条 采用综合指标法对煤层进行区域预测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岩石工作面向突出煤层至少打两个测压钻孔,测定煤层瓦斯压力。测压方法见附录三;

2.在打测压孔的过程中,每米煤孔采取一个煤样,测定煤的坚固性系数(f);

3.将两个测压孔所得的坚固性系数最小值加以平均作为煤层软分层的平均坚固性系数;

4.将坚固性系数最小的两个煤样混合后,测定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指标(△p)。

煤层区域性突出危险性,可按下列两个综合指标判断:

D=(0.0075H/f-3)(p—0.74) (1)

K=△p/f (2)

式中 D—煤层的突出危险性综合指标;

K—煤层的突出危险性综合指标;

H-开采深度,m;

p—煤层瓦斯压力,取两个测压钻孔实测瓦斯压力的最大值,MPa;

△p-软分层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指标;

f-软分层煤的平均坚固性系数。

综合指标D、K的突出临界指标值应根据本矿区实测数据确定,如无实测资料,可参照表7所列的临界值,确定区域突出危险性。

如果测压孔所取得的煤样粒度达不到测定f值所要求的粒度时,可采取粒度为1—3mm的煤样进行测定,见附录六。

用综合指标法进行区域预测的记录应按照表8填写。

第三节 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第31条 在突出煤层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

1.在突出煤层的构造破坏带,包括断层、褶曲、火成岩侵入等;

2.煤层赋有条件急剧变化的区域;

3.采掘应力迭加的区域;

4.在工作面预测过程中出现喷孑L、顶钻等动力现象;

5.工作面出现明显突出预兆。

一、 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第32条 石门揭开突出煤层前,应选用综合指标法、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或其它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方法预测工作面突出危险性。

第33条 采用综合指标法预测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可按本《细则》第30条规定进行。

第34条 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预测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在石门工作面距煤层最小垂距为3~10m时,利用探明煤层赋存条件和瓦斯情况的钻孔或至少打两个直径为50~75mm的预测钻孔,在其钻进煤层时,用1~3mm的筛子筛分钻屑,测定其瓦斯解吸指标(△h2或K1)。钻屑瓦斯解吸指标的测定方法可按附录四的规定执行。

钻屑瓦斯解吸指标的突出临界值,应根据实测数据确定;如无实测数据时,可参照表9中所列的指标临界值预测突出危险性。

选用表9中的任一指标进行预测时,当指标超过临界值时,该石门工作面预测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反之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按照钻屑指标法预测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记录应按照表10填写。

二、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第35条 在突出危险区域中掘进煤巷时,可采刚下列方法之一预测煤巷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

1.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法;

2.尺值指标法;

3.钻屑指标法;

4.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方法(钻屑温度、煤体温度、放炮后瓦斯涌出量等)。

第36条 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法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在掘进工作面的较分层中,靠近巷道两帮,各打一个平行于巷道掘进方向,直径42mm、深为3.5m的钻孔(图2);

2.用专门的封孔器封孔, 封孔后测量室长度为0.5m;

3.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的测定必须在打完钻后2min内完成,测定数据按表11填写。

判断突出危险性的钻孔斯涌出初速度的临界值qm应根据实测资料分析确定;如无实测资料时,可参照表12中的

临界值qm。当实测的q值等于或大于临界值qm时,煤巷掘进工作面应预测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实测q值小于临界值qm时,该工作面应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用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法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如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每预测循环应留有2m预测超前距。

第37条 采用R值指标法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在煤巷掘进工作面打2个(倾斜或急倾斜煤层)或3个(缓倾斜煤层)直径为42mm、深为5.5~6.5m的钻孔。钻孔应布置在软分层中,一个钻孔位于巷道工作面中部,并平行于掘进方向,其他钻孔的终孔点应位于巷道轮廓线外2—4m处(图3)。

2.钻孔每打1m,测定——次钻屑量和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测定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时,测量室的长度为l.0m,根据每个钻孔的最大钻屑量和最大瓦斯涌出初速度按式(3)确定各孔的R值:

R= (Smax-1.8) (qmax-4) (3)

式中 Smax—每个钻孔沿孔长最大钻屑量,L/m;

qmax—每个钻孔沿长最大瓦斯涌出初速度,L/m·min。

判断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的临界指标Rm应根据实测资料确定;如无实测资料时,取Rm=6。当任何一个钻孔

中的R≥Rm时,该工作面预测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当R3.采用R指标法时,当预测无突出危险时,每预测循环应留有2m的预测超前距。

第3 采用钻屑指标法预测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应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在煤巷掘进工作面打2个(倾斜和急倾斜煤层)或3个(缓倾斜煤层)直径42mm、孔深8~10m的钻孔,钻孔布置与本细则第37条规定相同;

2.钻孔每打1m测定钻屑量一次,每隔2m测定一次钻屑解吸指标。根据每个钻孔沿孔长每米的最大钻屑量Smax和钻屑解吸指标K1或△h2预测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

采用钻屑指标法预测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时,各项指标的突出危险临界值,应根据现场测定资料确定。如无实测资料时,可参照表13的数据确定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

实测得到的任一指标、SMAX值、K1、值或△h2值等于或大于临界值时,该工作面预测为突出危险工作面;

3.采用钻屑指标法预测突出危险性,当预测为无突出危险时,每预测循环应留有2m的预测超前距。

三、采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第39条 采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可使用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预测方法,沿采煤工作面每隔10一15m布置一个预测钻孔,孔深根据工作面条件选定,但不得小于3.5m。预测方法同本《细则》第35条规定,当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时,每预测循环应留2m预测超前距。

第四节 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远距离和

极薄保护层的保护效果检验

第40条 保护层的开采厚度等于或小于o.5m、上保护层与突出煤层间距大于50m或下保护层与突出煤法间距大于80m时,都必须对保护层的保护效果进行检验。检验应在被保护层中掘进巷道时进行,检验方法按照本《细则》第35条规定的方法进行。如果各项测定指标都降到该煤层突出危险临界值以下,则认为保护层开采有效;反之,认为无效。防治突出专门机构必须按表14填写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单,并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二、 预抽煤层瓦斯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

第41条 预抽煤层瓦斯后,对预抽瓦斯防治突出效果的检验应在煤巷掘进时进行,检验方法按第35条规定的方法进防治突出专业机构必须按表14填写防治突出效果检验并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三、石门揭煤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

第42条 石门防治突出措施执行后,应采取钻屑指标等方法(见本《细则》第34条)检验措施效果。检验孔孔数为4个,其中石门中间一个、并应位于措施孔之间,其它3个孔位于石门上部和两侧,终孔位置应位于措施控制范围的边缘线上。如检验结果的各项指标都在该煤层突出危险临界值以下,则认为措施有效;反之,认为措施无效。防治突出专门机构必须按表14填写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单,并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四、煤巷掘进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

第43条 煤巷掘进:工作面执行防治突出措施后,按本 《细则》第35条规定的预测方法进行措施效果检验。检验孔孔深应小于或等于措施孔,并应布置在两个措施孔之间(图4)。如果测得的指标都在该煤层突出危险临界值以下,则认为措施有效;反之,认为措施无效。当措施无效时,论措施孔还留有多少超前距,都必须采取防治突出的补亢措施,并经措施效果检验有效后,方可采取安全措施施厂。防治突出专门机构必须按表14填写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单,并报矿 总工程师审批。

当检验孔孔深等于措施孔孔深(检验与措施孔孔深均采用钻孔向巷道掘进方向的投影

孔深,简称投影孔深)时,经检验措施有效后,必须留有5m投影子L深的超前距。当检验孔孔深小于措施孔孔深。且两孔投影孔深的差值不小于3m时,经检验措施有效后,可采用2m投影孔深的超前距。

五、采煤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

第44条 采煤工作面采用浅孔注水或松动爆破措施时,可采用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法、钻屑指标法或其它经试验证实有效的方法检验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钻孔应打在措施孔之间,测定方法按本《细则》第35条的规定实施。检验指标小于该煤层突出危险临界值时。则认为防灾措施有效;反之,认为防突措施无效。

在措施效果无效区段,必须采取补充防治突出的措施,并经措施效果检验仃效后,方呵采取安全措施施:工,开应留有不小于2m的超前距。

第三章 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第一节 开采保护层

第45条 在突出矿井开采煤层群时必须首先开采保护层。

开采保护层后,在被保护层中受到保护的地区按无突出煤层进行采掘工作;在未受到保护的地区,必须采取防治突出措施。

第46条 选择保护层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首先选择无突出危险的煤层作为保护层。当煤层群中有几个煤层都可作为保护层时,

应根据安全、技术和经济的合理性,综合比较分析,择优选定;

2.矿井中所有煤层都有突出危险时,应选择突出危险程度较小的煤层作保护层,但在此保护层中进行采掘工作时,必须采取防治突出措施;

3.选择保护层时,应优先选择上保护层.条件不允许时,也可选择下保护层,但在开采下保护层时,不得破坏被保护层的开采条件。

第47条 开采下保护层时,上部被保护层不被破坏的最小层间距离应根据矿井开采实测资料确定;如无实测资料时,可参用式(4)或式(5)确定:

a<60°时,H=K Mcosa (4)

当a≥60°时, H=K Msin(a/2) (5)

式中H—允许采用的最小层间距,m;

M一保护层的开采厚度,m;

a—煤层倾角,度;

K一顶板管理系数。冒落法管理顶板时,K采用10,充填法管理顶板时,K采用6。

第4 划定保护层有效作用范围的有关参数,应根据矿井实测资料确定,报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对暂无实测资料的矿井,可参照下述条文执行:

1.保护层与被保护层之间的有效垂距,可参用表15或用式(6)和式(7)确定。

上保护层最大有效距离:

S上=S上β1β2 (7)

式中 S’下、S’上—下保护层和上保护层的理论有效间距, m。它与工作面长度α和开采深度H有关,可参照表16取值,当α>0.3H时,则取α=0.3H,但α不得于250m;

β1-保护层开采影响系数,

当M≤M0时,β=M/M0 (8)

当M>M0时,β1=1 (9)

M-保护层的开采厚度,m;

M0-开采保护层的最小有效厚度,m0M0可按图5确定;

β2-层间硬岩(砂岩、石灰岩)含量系数,以η表示硬岩在层间岩石中所占有的百分比;

η≥50%时,β2=1一(0.4×100) (10)

η<50%时,β2=1 (11)

2.正在开采的保护层工作面,必须超前于被保护层的掘进工作面,其超前距离不得小于保护层与被保护层层间垂距的两倍,并不得小于30m;

3.对停采的保护层采煤工作面,停采时间超过3个月、且卸压比较充分,该采煤工作

面的始采线、采止线及所留煤柱对被保护层沿走向的保护范围可暂按卸压角56°~60°划定,如图6<2所示;

4.保护层沿倾斜的保护范围,按卸压角划定,如图6b所示。卸压角的大小应采用矿井的实测数据。如无实测数据时,参照表17中的数据确定;

5.矿井首次开采保护层时,必须进行保护层保护效果及范围的实际考察,并不断积累、补充完善资料,以便尽快得出确定本矿保护层有效作用范围的参数。

第49条 开采保护层时,采空区内不得留有煤(岩)柱;特殊情况需留煤(岩)柱时,应经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并将煤(岩)柱的位置和尺寸准确地标在采掘平面图上。每个被保护层的瓦斯地质图上,应标出煤(岩)柱的影响范围,在这个范围内进行采掘工作时,必须采取

防治突出的措施。

第50条 保护层在特殊情况下非留煤柱不可时,必须按照表18填写煤柱记录表。保护层留有不规则煤柱时,必须按照其最外缘的轮廊划出平直轮廓线、并根据保护层与被保护层之间的层间距变化,确定其有效影响范围,在被保护层进行采掘工作时,还应根据采掘瓦斯动态及时修改。

第51条 开采厚度等于或小于o.5m的保护层时,必须检验保护层的实际保护效果。如果保护层的实际保护效果不好,在开采被保护层时,还必须采取防治突出的补充措施。

第52条 在有抽放瓦斯系统的矿井开采保护层时,应同时抽放被保护层的瓦斯。

开采近距离保护层时,必须采取措施严防被保护层初期卸压的瓦斯突然涌入保护层采掘工作面或误穿突出煤层。

第二节 预抽煤层瓦斯

第53条 单一的突出危险煤层和无保护层可采的突出煤层群,可采用预抽煤层瓦斯防治突出的措施,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钻孔应控制整个预抽区域并均匀布孔;

2.预抽煤层瓦斯防治突出措施的有效性指标,应根据矿井实测资料确定,报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在未达到预抽有效性指标的区段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取补充的防治突出措施。

第54条 预抽煤层瓦斯钻孔可采用沿煤层或穿层布置方式。在未受保护的煤层中掘进钻场或掘进打钻所需要的煤巷时,都必须采取防治突出措施。

第55条 采用预抽煤层瓦斯防治突出措施口寸,钻孔封堵必须严密。穿层钻孔的封孔深度应不小于3m,沿层钻孔的封孔深度应不小5m。钻孔孔口抽放负压不应小于13kPa,并应使波动范围尽可能的降低。

第56条 采用预抽煤层瓦斯防治突出措施的有效性指标,应根据矿井实测资料确定。如果无实测数据,可参考下列指标之一确定:

1.预抽煤层瓦斯后,突出煤层残存瓦斯含量应小于该煤层始突深度的原始煤层瓦斯含

量;

2.煤层瓦斯预抽率应大于25%。煤层瓦斯预抽率应用钻孔控制范围内煤层瓦斯储量与抽出瓦斯量(包括打钻时钻孔喷出的瓦斯量、自然排放量)来计算。

达不到上述预抽指标的区域,在进行采掘工作时,都必须采取防治突出的补充措施。采用煤层瓦斯抽出率作为有效性指标的突出煤层,在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参照本《细则》第35条所规定的方法,对预抽效果进行经常复查。

第四章 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第一节 石门和其他岩石井巷揭穿

突出煤层的防治突出措施

第57条 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即石门自底(顶)板岩柱穿过煤层进入顶(底)板的全部作业过程,都必须采取防治突出措施,并编制设计,报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

揭穿突出煤层应按下列顺序进行:

1.探明石门(或揭煤巷道)工作面和煤层的相对位置;

2.在揭煤地点测定煤层瓦斯压力或预测石门工作而突出危险性;

3预测有突出危险时,采取防治突出措施;

4.实施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5. 用远距离放炮或震动放炮揭开或穿过煤层;

6.在巷道与煤层连接处加强支护;

7.穿透煤层进入顶(底)板岩石。

第5 在地质构造破坏带应尽量不布置石门。如果条件许可,石门应布置在被保护区或先掘出石门揭煤地点的煤层巷道,然后再用石门贯通。

石门与突出煤层中已掘出的巷道贯通时,该巷道应超过石门贯通位置5m以上,并保持正常通风。

第59条 石门揭穿突出煤层的设计,必须具有厂列主要内容:

1突出预测方法及预测钻孔布置、控制突出煤层层位和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的钻孔布置;

2.建立安全叮靠的通风系统。并加强控制通风风流设施的措施。在建井初期,矿井尚未构成全风压通风时,在行门揭穿突出煤层的全部作业过程中,与此石门有关的其他工作面都必须停上工作。放震动炮揭穿突出煤层时,与此石门通风系统有关地点的全部人员必须撤至地面,井下全部断电,井口附近地面20m范围内严禁行任何火源;

3.揭穿突出煤层的防治突出措施;

4.准确确定安全岩柱厚度的措施;

5.安全防护措施。

第60条 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打钻控制煤层层位、测定煤层瓦斯压力或预测石门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后两项工作可与控制煤层层位的前探钻孔共用。前探钻孔、测压钻孔可参照图7布置,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2.在石门工作面掘至距煤层10m(垂距)之前,至少打两个穿透煤层全厚且进入顶(底)板不小于o.5m的前探钻孔,并详细记录岩芯资料。

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石门工作面掘至距煤层20m(垂距)之前,必须在石门断面四周轮廓线外5m范围煤层内布置一定数量的前探钻孔,以保证能确切地:掌握煤层

厚度、倾角的变化、地质构造和瓦斯情况等;

3.在石门工作面距煤层5m(垂距)以外,至少打2个穿透煤层全厚的测压(预测)钻孔,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指标与坚固性系数或钻屑瓦斯解吸指标等。为准确得到煤层原始瓦斯压力值,测压孔应布置在岩层比较完整的地方,测压孔与前探孔不能共用时,两者见煤点之间的间距不得小于5m。

在近距离煤层群中,层间距小于5m或层间岩石破碎时,应测定各煤层的综合瓦斯压力;

4.为了防上误穿煤层,在石门工作面距煤层垂距5m时,应在石门:工作面顶(底)部两侧补打3个小自径(42mm)超前钻孔,其超前距不得小于2m。

当岩巷距突出煤层垂距不足5m且大于2m时,为了防止岩巷误穿突出煤层,必须及时采取探测措施,确定突出煤层层位,保证岩柱厚度不小于2m(垂距);

5.石门掘进工作面与煤层之间必须保持一定厚度的岩柱。岩柱的尺寸应根据防治突出的措施要求、岩石的性质、煤层倾角等确定(见表19)。采用震动放炮措施时,石门掘进工

作面距煤层的最小垂距是:急倾斜煤层2m、倾斜和缓倾斜煤层1.5m,如果岩石松软、破碎,还应适当增加垂距。

第61条 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当预测为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必须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经效果检验有效后可用远距离放炮或震动放炮揭穿煤层;若检验无效,应采取补充措施,经措施效果检验有效后,用远距离放炮或震动放炮揭穿煤层。

当预测为无突出危险时,可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但必须采用震动放炮揭穿煤层。

第62条 石门防治突出措施可采用抽放瓦斯、水力冲孔、排放钻孔、金属骨架或其它经试验证明有效的措施,在实施防治突出措施时,都必须进行实际考察,得出符合本矿井

实际的有关参数,对暂无实际考察资料的矿井,可参照表19的规定执行。

1.预抽瓦斯措施的要求是:

(1)煤层透气性较好,并有足够的抽放时间(一般不少于3个月)时,可采用预抽瓦斯措施;

(2)抽放钻孔布置到石门周界外3-5m的煤层内;

(3)抽放钻孔的直径为75-100mm,钻孔孔底间距一般为2-3m;

(4)在抽放钻孔控制范围内,如预测指标降到突出临界值以下,认为防突措施有效。

2.水力冲孔措施的要求是:

(1)在打钻时具有自喷(喷煤、喷瓦斯)现象的煤层可采用水力冲孔措施;

(2)水力冲孔的水压视煤层的软硬程度而定,一般应大于3MPa;

(3)钻孔应布置到石门周界外3—5m的煤层内;

(4)水力冲孔的钻孔布置方式可参见图8所示,冲孔顺序先冲对角孔后冲边上孔,最后冲中间孔;

(5)石门冲出的总煤量不得少于煤层厚度20倍的煤量,如冲出的煤量较少时,应在该孔周围补孔。

3.排放钻孔措施的要求是:

(1)在煤层透气性较好、并有足够的排放时间时,可采用钻孔排放措施;

(2)排放钻孔应布置到石门周界外3~5m的煤层内;

(3)排放钻孔的直径为75~l00mm,钻孔间距根据实测的有效排放半径而定,一般孔底间距不大于2m。钻孔布置可参见图9所示;

(4)在排放钻孔的控制范围内,如果预测指标降到突出临界值以下,措施有效;

(5)对于缓倾斜厚煤层,当钻孔不能一次打穿煤层全厚时,可采取分段打钻,但第一次打钻钻孔穿煤长度不得小于15m,进入煤层掘进时,必须留有5m最小超前距离(掘进到煤层顶(底)板时不在此限)。下一次的排放钻孔参数(直径、间距、孔数)应与第一次相同。

4.金属骨架措施的要求是:

(1)在揭开具有软煤和软围岩的薄及中厚突出煤层时,可采用金属骨架;

(2)在石门上部和两侧周边外0.5—1.Om范围内布置骨架孔;

(3)骨架钻孔穿过煤层并进入煤层顶(底)板至少0.5m,钻孔间距不得大于0.3m,对于软煤要架两排金属骨架,钻孔间距应小于0.2m;

(4)骨架材料可选用8kg/m的钢轨、型钢或直径不小于50mm钢管,其伸出孔外端用金属框架支撑或砌入碹内;

(5)揭开煤层后,严禁拆除金属骨架;

(6)采用金属骨架防治突出措施时,应与抽放瓦斯、水力冲孔或排放钻孔等措施配合使用。

第63条 立井揭穿突出煤层前,在立拌工作面距煤层10m(垂距)处,至少打2个前探钻孔,查明煤层赋仔情况。如果立井工作面附近有地质构造(断层、褶曲或煤层走向与倾角急剧变化等),前探钻孔不得少于3个,并按照本《细则》第32条的规定预测工作面突出危险性。

当预测为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必须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经效果检验有效后,可用远距离放炮或震动放炮揭穿煤层;若检验无效,应采取补充措施并经措施效果检验有效后,用远距离放炮或震动放炮揭穿煤层。

当预测为无突出危险时,可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但必须采用震动放炮揭穿煤层。突出煤层厚度小于0.3m时,立井工作面可直接用震动放炮揭穿煤层。

第条 立井工作面采用排放钻孔措施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立井工作面距煤层5m(垂距)时,必须打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的钻孔,并进行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2.立井工作面距煤层最小垂距为3m时,打直径75—90mm的排放钻孔,钻孔必须穿透煤层全厚,外圈钻孔超出井筒轮廓线外的距离不得小于2m,钻孔间距一般取1.5—2.0m,在控制断面内均匀布孔,钻孔布置可参照同10所示;

3.为加快煤层瓦斯排放,可采用松动爆破等辅助措施。

第65条 立井采用金属骨架防治突出措施时,应符合

1.立井工作面距突出煤层最小垂距为3m时,沿井筒周边打直径75—90mm的钻孔。钻孔呈辐射状布置,并穿透煤层全厚,进入底板岩石深度不得小于0.5m。钻孔见煤处的间距应小于0.3m;

2.向钻孔插入直径50mm的钢管或型钢,然后向孔内灌注水泥砂浆,将骨架外端封周在井壁上;

3.骨架安设牢固后,必须配合其它防治突出的措施,并按本细则第32条的规定进行效果检验。检验证实措施有效后,方可用震动放炮或远距离放炮揭穿煤层。

第二节 煤层中采掘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

第66条 在突出煤层中进行掘进和回采时,都应预测煤层的突出危险性,并根据煤层的突出危险性和具体条件,采取防治突出措施。措施参数应根据矿井实际测定的结果或参照有关资料确定,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67条 在一个或相邻的两个采区中,同一阶段的突出煤层中进行采掘作业时,不得

布置两个工作面相向回采和掘进。

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不得进入本煤层或邻近煤层采煤工作面的应力集中区。

第6 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靠近或处于地质构造破坏和煤层赋存条件急剧变化地带时,都应认真检验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如果措施无效,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一、煤巷掘进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

第69条 在突出危险煤层中掘巷时,应采用超前钻孔、松动爆破、前探支架、水力冲孔或其它经试验证实有效的防治突出措施。

在第一次执行上述措施或无措施超前距时,必须采用浅孔排放或其它防治突出措施,在工作面前方形成5m的执行措施的安全屏障后,方可进入正常防突措施施工,确保执行措施的安全。

第70条 采用超前钻孔作为防治突出的措施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超前钻孔可适用于煤层透气性较好、煤质较硬的突出煤层;

2.超前钻孔直径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和突出情况确定,一般为75—120mm,地质条件变化剧烈地带也可采用直径42mm的钻孔。钻孔超前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5m;

若超前钻孔直径超过120mm时,必须采用专门的钻进设备和制定专门的施工安全措施;

3.钻孔应尽量布置在煤层的软分层中;

4.超前钻孔的控制范围,应控制到巷道断面轮廓线外2~4m(包括巷道断面内的煤层);

5.超前钻孔孔数应根据钻孔的有效排放半径确定,钻孔的有效排放半径必须经实测确定;

6.煤层赋存状态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探明情况,再重新确定超前钻孔的参数;

7.必须按照本《细则》第35条的规定对超前钻孔进行效果检验。如果经检验措施无效,必须补打钻孔或采取其它补充措施;

8.超前钻孔有效排放半径的测定方法可按照本《细则》附录五的规定执行;

9.超前钻孔施工前应加强工:作面支护,打好迎面支架,背好工作面。

第71条 深孔松动爆破措施,可适用于煤质较硬、突出强度较小的煤层。采用深孔松动爆破防治突出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深孔松动爆破的孔径为42mm,孔深不得小于8m。深孔松动爆破应控制到巷道轮廓线外1.5—2m的范围。孔数应根据松动爆破有效半径确定。采用深孔松动爆破防灾措施,在掘进时必须留有不小于5m的超前距;

2.深孔松动爆破的有效影响半径,应进行实测;

3.深孔松动爆破孔的装药长度为孔长减去5.5—6m,每个药卷(特制药卷)长度为1m,

每个药卷装入一个雷管。装药必须装到孔底。装药后,应装入不小于0.4m的水炮泥,水炮泥外侧还应充填长度不小于2m的封口炮泥;

4.在装药和充填炮泥时,应防止折断电雷管的脚线;

5.深孔松动爆破后,必须按照本《细则》第35条的规定进行措施效果检验。如果措施无效,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6.深孔松动爆破时,必须执行撤人、停电、设警戒、远距离放炮、反向风门等安全措施。

第72条 在地质构造破坏带或煤层赋存条件急剧变化处不能按原措施要求实施时,必须打钻孔查明煤层赋存条件,然后采用直径为42一75mm的钻孔进行排放。经措施效果检验有效后,方可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

第73条 水力冲孔可适用:厂有自喷现象的严重突出危险煤层。采用水力冲孔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在厚度3m左右和小于3m的突出煤层,按扇形布置3个孔,在地质构造破坏带或煤层较厚时,应适当增加孔数,孔底间距控制在5m左右,孔深通常为20一25m,冲孔钻孔超前掘进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5m,冲孔孔道应沿软分层前进;

2.冲孔前,掘进:工作面必须架设迎面支架,并用木板和立柱背紧背牢,对冲孔地点的巷道支架必须检查和加固。冲孔后和交前,都必须退出钻杆,并应将导管内的煤冲洗出来,以防止煤、水、瓦斯突然喷出伤人;

3.冲孔后,必须按本《细则》第35条的规定进行效果检验,经检验有效后,方可采取安全措施施工。若措施无效,必须采取补充措施。

第74条 前探支架可用于松软煤层的干巷工作面,以防止工作面顶部悬煤垮落而造成的突出(倾出)。

前探支架一般是向工作面前方打钻孔,孔内插入钢管或钢轨,其长度可按两次掘进长度再加0.5m,每掘进一次,打一排钻孔,形成两排钻孔交替前进,钻孔间距为0.2一0.3m。

第75条 在突出煤层中掘进上山时,应采取超前钻孔、松动爆破、掩护挡板或其他保证作业人员安全的防护措施。

在有突出危险的急倾斜煤层中掘进上山时,除了采取本条文上述规定的防治突出措施外,应采用双上山或伪倾斜上山等掘进方式,并应加强支护。

第76条 在急倾斜突出煤层掘进上LU采用大直径钻孔(直径300mm以上)时,应一次打透—上部平巷;如果不能一次打透,应先将已经打好钻孔的部分刷大到规定的断面,架好支架,背好顶帮,然后继续打钻。当煤质较软(f<0.3)或受设备的时,可打直径75一120mm的超前钻孔。

第77条 在急倾斜突出煤层中采用双上山掘进时,两个上山之间应开联络横贯,横贯间距不得大于10m,上山和横贯只准一个工作面作业。

突出煤层上山掘进工作面同—上部平巷贯通前,上部平巷必须超过贯通位置,其超前

距不得小于5m。贯通放炮前,必须通知上部平巷撤人并保持正常通风。

急倾斜突出煤层上山掘进工作面,应采用抗静电的硬质风筒通风。

第7 突出煤层上山掘进工作面采用放炮作业时,应采用浅炮眼远距离全断面一次爆破。

第79条 在突出煤层的煤巷巾更换、维修或回收支架必须采取预防煤体垮落而引起突出的措施。

二、采煤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

第80条 急倾斜突出煤层厚度大于0.8m时,应优先采用伪倾斜正台阶或掩护支架采煤法。

急倾斜突出煤层倒台阶采煤工作面,各个台阶高度应尽量加大,台阶宽度应尽量缩小,每个台阶的底脚必须背紧背严,落煤后,必须及时紧贴煤壁支炉。

第81条 必须及时维修突出煤层采煤工作面进、回风道,保持畅通。

第82条 在突出煤层中,不得使用综合机械化放顶煤采煤法;特殊情况下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省煤炭局批准。

第83条 开采有突出危险的急倾斜厚煤层时,可利用上分层或上阶段开采后造成的卸压作用,保护下分层或下阶段,但必须掌握上分层或上阶段的卸压范围,以确定其保护范围,使下分层或下阶段的采掘工作面布置在这个保护范围内。

第84条 有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可采用松动爆破、注水湿润煤体、超前钻孔、预抽瓦斯等防治突出措施,并尽量采用刨煤机或浅截深采煤机采煤。

第85条 采煤工作面的松动爆破防治突出措施,适用于煤质较硬、围岩稳定性较好的煤层。松动爆破孔沿采煤工作面每隔2—3m打一个,孔深不小于3m,炮泥封孔长度不得小于1m。措施实施后,必须经措施效果检验有效后,方可进行采煤。采用松动爆破防治突出措施的超前距离不得小于2m。

第86条 采煤工作面浅孔注水湿润煤体措施,可用于煤质较硬的突出煤层。注水孔沿工作面每隔2~3m打一个,孔深不小于3.0m,向煤体注水压力不得低于8MPa。发现水由煤壁或相邻注水钻孔中流出时,即可停止注水。注水后必须经措施效果检验有效后,方可进行采煤。注水孔超前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小于2m。

第五章 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

第87条 在有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的岩层内掘进巷道或揭穿该岩层时,可采取岩芯法或突出预兆法预测岩层的突出危险性。有突出危险时,必须采取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的措施。

第8 采用岩芯法预测工作面岩石与二氧化碳突出危险性时,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在工作面前方岩体内,打直径50~70mm、长度不小于10m的钻孔,取出全部岩芯,并从孔深2m处起记录岩芯中的圆片数。

2.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危险程度,可参照下列方法进行预测:

(1)当取出的岩芯中大部分长度在150mm以上,且有裂缝围绕,个别为小圆柱体或圆片时,应预测为一般突出危险地带;

(2)在取出的lm长的岩芯内,部分岩芯呈现出20~30个圆片,其余岩芯为长50~100mm的圆柱体并有环状裂隙时,应预测为中等突出危险地带;

(3)当lm长的岩芯内具有20一40个凸凹状圆片时,应预测为严重突出危险地带。

(4)岩芯中没有圆片和岩芯表面—亡没有环状裂缝时,应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地带。

第条 采用突出预兆法预测工作面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危险性时,具有下列预兆之一应预测为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危险工作面:

1.岩石呈薄片状或松软碎屑状;

2.工作面爆破后,进尺超过炮眼深度;

3.有明显的火成岩侵入或工作面二氧化碳(瓦斯)涌出量明显增大。

第90条 在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危险的岩层中掘进巷道时,应采取下列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

1.在一般或中等程度突出危险的地带,可采用浅孔爆破措施或远距离多段放炮法,以减少对岩体的震动强度、降低突出频率和强度。采用远距离多段放炮法时,先在工作面打6打掏槽眼、6个辅助眼,呈椭圆形布置,使爆破后形成椭圆形超前孔洞,然后爆破周边炮眼,其炮眼距超前孔洞周边应大于0.6m,孔洞超前距不应小于2m。

2.在严重突出危险地带,可采用超前钻孔深孔松动爆破措施。超前钻孔直径不小于75mm,孔数应不少于3个,孔深应大于40m,钻孔超前工作面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5m。深孔松动爆破孔径60—75mm,孔长15~25m,封孔深度不小于5m,孔数4~5个,其中爆破孔1—2个,其它孔不装药,以提高松动效果;

3.在严重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危险地带中掘进放炮时,在工作面附近应安设挡栏,以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

第六章 安全防护措施

第91条 井巷揭穿突出煤层或在突出煤层中进行采掘作业时,都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安全防护措施包括震动放炮、远距离放炮、避难所、压风自救系统和隔离式(压缩氧和化学氧)自救器等。

第92条 震动放炮的专门设计,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震动放炮必须编制专门设计,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报矿务局备案;

2.震动放炮的炮眼数目,应按照每旷方米石门断面4—5个确定;

3.震动放炮的炮眼布置,根据断面和岩性确定;

4.岩眼不得打入煤层,眼底距煤层应保持0.2m的距离。如果岩眼已打入煤层,必须在眼底的岩石中充填0.2m的炮泥;

5.震动放炮的单位炸药消耗量,应按照正常掘进量的1.5~2倍确定,打穿煤层的

炮眼在煤层段和岩石段应分段装药,并用长0.25m的炮泥隔开;

6.所有炮眼都在炸药与封泥间装1—2个水炮泥,封泥都必须密实地装至孔口;

7.震动放炮必须采用铜脚线的毫秒雷管,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并不得跳段使用。电雷管使用前必须进行导通试验。电雷管的联接可采用串联、串并联或并串联方式,但都必须使通过每一电雷管的电流达到电雷管的引爆电流的两倍。放炮母线必须采用专用电缆,并尽可能的减少接头,以减少放炮母线的电阻,有条件的可采用遥控引爆器;

8.震动放炮工作面,必须具有可靠的凹风系统;

9.震动放炮时,回风系统内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严禁人员作业和通过。

第93条 石门揭穿突出煤层采用震动放炮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工作面必须有可靠的回风系统,必须保证回风系统中风流畅通,并严禁人员通行和作业。在其进风侧的巷道中,应设置两道坚固的反向风门。与该系统相连的风门、密闭、风桥等通风设施必须坚固可靠,防止突出后的瓦斯涌入其他区域;

2.凿岩爆破参数、放炮地点、反向风门位置、避灾路线及停电、撤人、警戒范围等,必须在设计中明确规定;

3.放震动炮由矿总工程师统一指挥,并由矿山救护队在指定地点值班,放炮后至少经30min,由矿山救护队人员进入工作面检查。根据检查结果,确定采取的恢复送电、通风及排除瓦斯等具体措施;

乙为降低震动放炮时诱发突出的强度,应采用挡栏设施。挡栏可用金属、矸石或木垛等构成。金属挡栏是由槽钢排列成的方格框架,框架中槽钢的间隔为0.4m。槽钢彼此用卡环固定,使用时在迎工作面的框架上,再铺上网眼为20X20mm的金属网,然后用木支柱将框架撑成45°的斜面。一组挡拦通常由两架组成,其间距为6—8m。金属挡栏如图11a所示。矸石和木垛挡栏如图11b所示。

挡栏距工作面的距离,可根据预计的突出强度在设计中

确定;

5.揭开煤层后,在石门附近30m范围内掘进煤巷时。必须加强支护,严格采取防突措施。

第94条 震动放炮要求一次全断面揭穿或揭开煤层。

对急倾斜和倾斜的薄煤层,都必须一次全断面揭穿煤层全厚;对急倾斜和倾斜的中厚、厚煤层,一次全断面揭入煤层深度应不小于1.3m;对缓倾斜煤层,应一次全断面揭开岩柱。如果震动放炮未能按要求揭穿煤层,在掘进剩余部分时(包括掘进煤层和进入底(顶)板2m范围内),必须按照震动放炮的安全要求,进行放炮作业。

震动放炮未崩开石门全断面的岩柱和煤层时,继续放炮仍需按照震动性放炮有关规定执行,并需加强支护,设专人检查瓦斯和观察突出预兆;在作业中,如发现突出预兆,工作人员应立即撤到安全地点。

煤层特厚或倾角过小不能一次揭开煤层全厚时,在掘进剩余部分时,必须采用抽放瓦斯、排放钻孔、水力冲孔等防突措施,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1.采用抽放瓦斯、排放钻孔、水力冲孔之前,必须加强巷道及迎面支护,巷道支架背严、背实后,方可进行作业。作业时,必须采取保护工作面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2.放震动炮前,对所有钻孔和在煤体中形成的孔洞都应严密封闭孔口,孔内注满水或以黄上、砂充实。

第95条 突出危险区设置反向风门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反向风门必须设在石门掘进工作面的进风侧,以控制突出时的瓦斯能沿回风道流入回风系统,如图12所示;

2.必须设置两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风门,风门墙垛可用砖或混凝土砌筑,嵌入巷道周边岩石的深度可根据岩石的性质确定,但不得小于0.2m,墙垛厚度不得小于0.8m。门

框和门可采用坚实的木质结构,门框厚度不得小于100mm、,风门厚度不得小于50mm。两道风门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4m;

3.放炮时风门必须关闭,对通过内墙垛的风筒,必须没有隔断装置。放炮后,矿山救护队和有关人员进入检查时,必须把风门打开顶牢;

4.反向风门距工作面的距离和反向风门的组数,应根据掘进工作面的通风系统和石门揭穿突出煤层时预计的突出强

度确定。

第96条 采用远距离放炮时,放炮地点应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或避难所内,放炮地点距工作面的距离根据实际情况由矿务局总工程师确定。放炮员操纵放炮的地点,应配备压风自救系统或自救器。

远距离放炮时,回风系统的采掘工作面及其他有人作业的地点,都必须停电撤人,放炮30min后,方可进入工作面检查。

第97条 突出矿井应在井下设避难所或压风自救系统,根据具体情况,可设置其中之——或混合设置,并要符合下列要求:

1.井下避难所的要求是:

(1)避难所设在采掘工作面附近和放炮员操纵放炮的地点,避难所的数量及其距采掘工作面的距离,应根据具体条件确定;

(2)避难所必须设置向外开启的隔离门,室内净高不得低于2m,长度和宽度应根据同时避难的最多人数确定,但每人使用面积不得少于0.5m2。避难所内支护必须保持良好,并设有与矿(井)调度室直通的电话;

(3)避难所内必须设有供给空气的设施,每人供风量不得少于0.3m3/min。如果用压缩空气供风时,应有减压装置和带有阀门控制的呼吸嘴;

(4)避难所内应根据避难最多人数,配备足够数量的自救器。

2.压风自救系统的要求是:

(1)压风自救系统安设在井下压缩空气管路上;

(2)压风自救系统应设置在距采掘工作面25—40m的巷道内、放炮地点、撤离人员与警戒人员所在的位置以及回风道有人作业处。长距离的掘进巷道中,应每隔50m设置一组

压风自救系统;

(3)每组压风自救系统一般可供5~8个人用,压缩空气供给量,每人不得少于0.1m3/min。

第9 在有突出危险的采区和工作面,电气设备必须有专人负责检查、维护,并应每旬检查一次防爆性能,严禁使用防爆性能不合格的电气设备。

第99条 突出的煤必须及时清理,以防自燃引起瓦斯爆炸。

清理突出煤时,必须编制防止煤尘飞扬、杜绝火源、垮塌以及再次发生事故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100条 对突出孔洞.应充填或支护。发生大型或特大型突出后,一般不应从空洞放出松散煤体,以免造成空洞垮塌,引起再次突出。还应及时砌碹或注浆封闭空洞,以免引起煤的自燃。

第101条 突出矿井每一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隔离式(压缩氧和化学氧)自救器。

第七章 附 则

第102条 矿务局应根据本《细则》的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报省(区)煤炭局批准。

第103条 本《细则》与法规有抵触或本《细则》没有规定的,按国家法规执行。

第104条 本《细则》的修改和解释权属于煤炭工业部。

附录一 煤与瓦斯(二二氧化碳)突出(突出、

压出和倾出)的基本特征

1.突出的基本特征

1)突出的煤向外抛出距离较远,具有分选现象;

2)抛出的煤堆积角小于煤的自然安息角;

3)抛出的煤破碎程度较高,含有大量的煤块和手捻无粒感的煤粉;

4)有明显的动力效应,破坏支架、推倒矿车、破坏;和抛出安装在巷道内的设施;

5)有大量的瓦斯(二氧化碳)涌出,瓦斯(涌出量远远超过突出煤的瓦斯(二氧化碳)含量,风流逆转;

6)突出孔洞呈口小腔大的梨形、舌形、倒瓶形以及其它分岔形等。

2.压出的基本特征

1)压出有两种形式,即煤的整体位移和煤有一定距离的抛出,但位移和抛出的距离都较小;

2)压出后,在煤层与顶板之间的裂隙中,常留有细煤粉,整体位移的煤体上有大量的裂隙;

3)压出的煤呈块状,无分选现象;

4)巷道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增大;

5)压出可能无孔洞或呈口大腔小的楔形孔洞。

3.倾出的基本特征

1)倾出的煤就地按自然安息角堆积,并无分选现象;

2)倾出的孔洞呈孔大腔小,孔洞轴线沿煤层倾斜或铅垂(厚煤层)方向发展;

3)无明显动力效应;

4)倾出常发生在煤质松软的急倾斜煤层中;

5)巷道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明显增加。

附录:二 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

突出的基本特征

1)在砂岩中进行爆破时,在炸药直接作用范围外,发生岩石破坏、抛出等现象;

2)有突出危险的砂岩岩层松软,呈片状、碎屑状,并具有较大的孔隙率和二氧化碳(瓦斯)含量;

3)突出的砂岩中,含有大量的砂粒和粉尘;

4)巷道二氧化碳(瓦斯)涌出量增大,并有明显的动力效应;

5)在岩体中形成孔洞。

附录三煤层瓦斯压力测定方法

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的方法有多种,有用专用的机械装置和液体测压、水泥砂浆封孔测压及下述的粘土测压法。

1)在测压钻孔内插入带有压力表接头的紫铜管,管径为6~8mm,长度不小于7m;

2)将特制的柱状粘土(含自然水分经炮泥机挤压成型的炮泥)送入孔内,柱状粘土末端距紫铜管末端0.2一0.5m,每次送入0.3—0.5m,用堵棍捣实;

3)每堵1m粘土柱打入1个木塞,木塞直径小于钻孔直径10一15mm。打入木塞时应保护好紫铜管,以防折断;

4)在孔口(0.5~1.Om)用水泥砂浆封堵。经24h水泥凝固后,安上压力表测压,并详细记录压力上升与时间的关系,直到压力稳定为止。稳定后的压力即为煤层瓦斯压力。

附录四 钻屑指标法

1)重量法。每钻lm钻孔,收集全部钻屑,用弹簧秤称重;

2)容量法。每钻lm钻孔,收集全部钻屑,用量具测量钻屑体积。

2.钻屑瓦斯解吸指标(简称钻屑解吸指标)的测定方法

1)钻屑解吸指标(A△h2)的测定。

打钻时,在预定的位置取出钻屑,用孔径1和3mm的筛子筛分(φ1mm的筛子在下,φ3mm的筛子在上),将筛分好的φ1一3mm粒度的试样装入MD一2型解吸仪的煤样瓶中,试样装至煤样瓶刻度线水平(10g左右),自钻孔打至该采样段起经3min后,启动秒表,转动三通阀,使煤样瓶与大气隔离,在2min时记录解吸仪的读数,该值即为△Ah2,单位为Pa。

2)钻屑解吸指标(K1)的测定。打钻取样同1),使用仪器为ATY型突出预测仪,测量方法如下:

每钻进2m,取一次钻屑作解吸特征测定。取样时,把秒表、筛子准备好(个lmm的筛子在下,φ3mm的筛子在上),钻孔钻到预定深度时,用组合筛子在孔口接钻屑,同时启动秒表,一面取样,一面筛分,当钻屑量不少于100g时,停止取样,并继续进行筛分,最后把已筛分好的φ1~3mm的煤样装入ATY仪器的煤样罐内,盖奸煤样罐,准备测试。当秒表走到t0时(通常规定t0为1-2min),启动仪器采样键进行测定,经5min后,当仪器显示t。时,用键盘输入t0,按监控键。 仪器显示L0,输入L0,按监控键,仪器进行计算,并显示Fi,此值即为K1值。整个测定完成,可进行下一个煤样的测定。

附录五 防突措施有效半径的测定方法

1.超前钻孔有效排放半径测定方法

使用钻孔流量法测定超前钻孔有效排放半径的步骤如下:

1)沿工作面软分层打3~5个相互平行的测量钻孔,孔径42mm,孔长5—7m,间距0.3—0.5m;

2)对各测量孔进行封孔,封孔时应保证测量室长度为㈠钻孔密封后,立即测量钻孔瓦斯涌小量,并每隔2-10min测定1次,每—测量孔测定次数不得少于5次;

4)在距最边缘测量孔钻孔中心0.5m处,打—个平行于测量孔的超前钻孔(直径是待考察超前钻孔有效排放半径的钻孔直径),在打超前钻孔过程中,记录钻孔长度、时间和各测量孔中的瓦斯涌出量变化;

5)超前钻孔完后,每隔2~10min测定各测量孔的瓦斯涌出量;

6)打完超前钻孔后测定2h;

7)绘制出各测量孔的瓦斯涌出量变化图;

8)如果连续3次测定测量孔的瓦斯涌出量都比打超前钻孔前增大l0%,即表明该测量孔处于超前钻孔的有效排放半径之内。符合本条文本项中上述的测量孔距排放钻孔的最远距离,即为超前钻孔的有效排放半径。

2.其他防突措施参数的测定法

正确选用各种防突措施施工参数是提高措施安全可靠性的首要条件。过去因测定复杂,通常根据经验确定,因而影响了防突措施的防突效果。用钻屑量与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测定防突措施的施工参数(即超前排放钻孔和深孔松动爆破防突措施有效半径的测定),是一种经济、省时省力的好办法。

在没有执行过防突措施的有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在其软分层中先打一个考察孔,测量每米的钻屑量与钻屑瓦斯解吸指标、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钻孔长 8~10m,孔径φ42mm,然后进行扩孔排放或直接装药后松动爆破。按施工要求,确定排放时间,当到达时间后,在该孔附近的软分层中打一与此孔有一定角度的测试孔,测量其每米的钻屑量与钻屑瓦斯解吸指标、钻孔瓦斯涌出初速度。将两个钻孔同一深度范围内所测到的数据和两点之间的间距进行分析,当其小于临界指标值的时,相应两点之最大间距时,确定为该措施的有效影响半径。

附录六 煤的坚固性系数(f)的测定方法

1.仪器设备及用具

捣碎筒,计量筒,分样筛(孔径20mm、30mm和0.5mm个),天平(最大称量1000g,感量0.5g),小锤、漏斗、容器。

2.采样与制样

1)沿新暴露的煤层厚度的上、中、下部各采取块度为10cm左右的煤样两块,在地面打钻取样时应沿煤层厚度的上、中、下部各采取块度为lOcm的煤芯两块。煤样采出后应及时用纸包上并浸蜡封固(或用塑料袋包严),以免风化;

2)煤样要附有标签,注明采样地点、层位、时间等;

3)在煤样携带、运送过程中应注意不得摔碰;

4)把煤样用小锤碎制成20~30mm的小块,用孔径为20或30mm的筛子筛选;

5)称取制备好的试样50g为一份,每5份为一组,共称为取三组。

3.测定步骤

1)将捣碎筒放置在水泥地板或2cm厚的铁板上,放入试样一份,将2.4kg重锤提高到600mm高度,使其自由落下冲击试样,每份冲击3次,把5份捣碎后的试样装在同一容器中:

2)把每组(5份)捣碎后的试样一起倒入孔径0.5mm分样筛中筛分,筛至不再漏下煤

粉为止;

3)把筛下的粉末用漏斗装入计量筒内,轻轻敲打使之密实,然后轻轻插入具有刻度的活塞尺与筒内粉末面接触。在计量筒口相平处读取数l(即粉末在计量筒内实际测量高度,读至毫米)。

当l≥30mm时,冲击次数n,即可定为3次,按以上步骤继续进行其他各组的测定。

当l<30mm时,第一组试样作废,每份试样冲击次数n改为5次,按以上步骤进行冲击、筛分和测量,仍以每5份作一组,测定煤份高度l。

4.坚固性系数的计算

坚固性系数按下式计算

f=20n/l

式中 f-坚固性系数;

n-每份试样冲击次数,次;

l-每组试样筛下煤粉的计量高度,mm。

测定平行样3组(每组5份),取算数平均值,计算结果取一位小数。

5.软煤坚固性系数的确定

如果取得的煤样粒度达不到测定/值所要求粒度(20~30mm),可采取粒度为1—3mm的煤样按上述要求进行测定,并按下式换算:

当f1-3>0.25时,f=1.57f1-3-0.14

当≤0.25时,f=f1—3

式中f1-3-粒度为1—3mm时煤样的坚固性系数。

附录七 瓦斯放散初速度指标(△p)测定方法

1.仪器设备及用具

△p测定仪,真空泵,甲烷瓶(浓度大于95%),分样筛(孔径0.2、0.25mm各一个),天平(最大称量250g,感量0.5g),小锤,漏斗。

2.采样与制样

1)采样。

在煤层新暴露面上采取煤样250g,地面打钻取样时取新鲜煤芯250g。煤样要附有标签,注明采样地点、层位、采样时间等。

2)制样。

将所采煤样进行粉碎,筛分出粒度为0.2一0.25mm的煤样。每一煤样取2个试

样,每个试样重3.5g。

3.测定步骤

1)把2个试样用漏斗分别装入△p测定仪的2个试样瓶中;

2)启动真空泵对试样脱气1.5h;

3)脱气1.5h后关闭真空泵,将甲烷瓶与试样瓶连接,充气(充气压力0.1MPa)使煤样吸附瓦斯1.5h;

4)关闭试样瓶和甲烷瓶阀门,使试样瓶与甲烷瓶隔离;

5)开动真空泵对仪器管道死空间进行脱气,使U型管汞真空计两端汞面相平;

6)停止真空泵,关闭仪器死空间通往真空泵的阀门,打开试样瓶的阀门,使煤样瓶与仪器被抽空的死空间相连并同时启动秒表计时,10s时关闭阀门,读出汞柱计两端汞柱差pl(mm),45s时再打开阀门,60s时关闭阀门,再一次读出汞柱计两端差p2(mm);

4.瓦斯放散初速度指标的计算

1)瓦斯放散初速度指标按下式计算

2)同一煤样的两个试样测出△p值之差不应大则需要重新进行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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