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关于进⼀步做好重污染天⽓条件下
空⽓质量监测预警⼯作的通知
⽂号: 环办[2013]2号颁布⽇期:2013-01-14执⾏⽇期:2013-01-14时 效 性: 现⾏有效效⼒级别: 部门规章
各省、⾃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74个第⼀阶段实施空⽓质量新标准监测的城市环保局:
近⽇,我国部分地区出现重污染天⽓过程,空⽓质量明显下降,有关地⽅环保部门按照去年我部《关于做好秋冬季节空⽓质量监测预警⼯作的通知》(环办函〔2012〕1134号)要求,执⾏新的环境空⽓质量标准,及时发布空⽓质量监测信息,提出针对不同⼈群的健康保护和出⾏建议,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系列防治措施,取得⼀定成效。为有效应对严重空⽓污染,现就进⼀步做好重污染天⽓情况下空⽓质量监测预警⼯作通知如下:
⼀、切实加强空⽓质量监测,确保监测设备稳定运⾏。各级环保部门要进⼀步加强空⽓质量监测,建⽴重污染天⽓条件下空⽓质量监测的值班制度。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要严格执⾏空⽓质量监测的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空⽓质量监测设备的维护和巡检,及时解决出现的各类技术问题,保障监测设备稳定运⾏。已实施空⽓质量新标准的城市,要严格按新标准要求开展六项指标的监测;尚未实施空⽓质量新标准的城市,要做好⼆氧化硫、⼆氧化氮和可吸⼊颗粒物等三项监测指标的实时监测,并做好实施空⽓质量新标准第⼆、三阶段监测⼯作的准备。
⼆、加强部门会商,及时发布空⽓质量监测信息。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与⽓象等相关部门的沟通与联系,做好污染过程的趋势分析和研判,通过⼴播、电视、⽹络和报纸等媒介,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发布空⽓质量信息,保障群众的环境知情权。已实施空⽓质量新标准的城市,要发布包括细颗粒物(PM2.5)在内的六项监测指标的实时监测浓度值和空⽓质量指数(AQI);尚未实施空⽓质量新标准的城市,也要及时发布空⽓质量信息。
三、落实重污染天⽓条件下的应急预案。各地要及时制定并完善重污染天⽓条件下的应急预案,积极采取措施,切实减轻污染影响。根据污染级别,建⽴响应机制。空⽓质量出现重度污染以上级别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或停⽌重点污染源排放、严格控制建筑施⼯扬尘、机动车⾏驶等措施。⿎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共同参与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动,切实减轻污染对⼈民群众健康的不利影响。
四、以防治细颗粒物为重点,切实抓好⼤⽓污染防治⼯作。各地应严格落实批复实施的《重点区域⼤⽓污染防治“⼗⼆五”规划》,以细颗粒物(PM2.5)污染防治为重点,在继续强化⽕电、钢铁、⽔泥等⾏业⼆氧化硫、氮氧化物总量控制基础上,突出抓好⼯业烟粉尘、施⼯扬尘、挥发性有机物和机动车尾⽓污染治理⼯作,在重点地区建⽴最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特别排放限值制度和新建项⽬污染物总量倍量替代制度。京津冀、长三⾓、珠三⾓等重点区域按照联防联控“五统⼀”要求,应建⽴和完善区域⼤⽓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机制,进⼀步增强区域治污整体合⼒。 五、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级环保部门应⾼度重视重污染天⽓条件下的空⽓质量监测预警⼯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作责任制,加强督促检查,保障重污染天⽓条件下空⽓质量监测预警⼯作有序进⾏。我部将适时派出专家,指导地⽅开展空⽓质量新标准监测与信息发布、制定并落实空⽓污染应急预案和⼤⽓污染防治规划以及区域联防联控等⼯作。 特此通知。
环境保护部2013年1⽉14⽇
备注:
本条例⽣效时间为:2013.01.14,截⾄2022年仍然有效最近更新:2021.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