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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决算批复暂行办法

来源:纷纭教育


部门决算批复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财务监督,提高预算执行水平,保证决算数据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全省财政决算工作要求等相关财政财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财政局对县一级预算单位的部门决算进行批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部门决算批复按照“核定部门收支、强化财政审查、规范预算执行”的原则,由县财政局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预算单位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对本单位部门决算草案的审查、监督,并应根据要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第六条 各预算单位对本单位部门决算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二、决算草案报送

第七条 县直部门对所属单位决算进行审核,并汇总编制本部门的决算草案,在规定的期限内报县财政局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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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县财政局将全县各部门决算草案进行审核、汇总后上报市财政局审核、备案。全县预算单位部门决算数据汇总上报市财政局后,原则上不再对各预算单位部门决算数据进行调整。

第九条 各预算单位如因审计事项等确需对已报送的部门决算数据进行调整,应将调整数据所依据的财政财务制度及会计核算规定,及调整单位、调整原因、调整金额向县财政局进行详细说明,并报送书面调整文件。

第十条 全县决算草案按法定程序报经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三、决算批复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自县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全县决算草案之日起30日内由县财政局向全县相关主管部门批复部门决算。

第十二条 县各主管部门自县财政局批复本部门决算之日起15日内依据县财政局批复的部门决算数据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部门决算。

第十三条 全县预算单位部门决算批复的内容包括:

(一)财政预算拨款收支。包括部门年度内一般预算拨款收入、支出、结余及纳入预算管理的性基金收入、支出、结余。

(二)预算外资金收支。包括部门年度内预算外资金收入、支出、结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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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税收入征缴。包括部门年度内缴入国库、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

(四)其他需要批复的事项。

第十四条 县级预算单位部门决算按预算科目,以“元”为单位进行批复。

第十五条 部门决算批复后,不得对已核定的结余随意进行科目、项目或金额的调整。

四、附则

第十六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或财政改革、会计制度变更等需进行部门决算批复时限、批复内容、批复格式调整的,从其调整,不影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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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关于2014年部门决算的批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规定,经对你部门(单位)报送的2014年度部门决算进行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定你单位2014 年度一般预算财政拨款收入 元,支出 元,年末结余 元。

二、核定你单位2014年度纳入预算管理的性基金收入 元,支出 元,年末结余 元。

三、核定你单位2014年度预算外资金收入 元,支出 元,年末结余 元。

四、核定你单位2014年度缴入国库(纳入预算管理)非税收入 元,缴入财政专户(纳入预算外管理)非税收入 元。

附表:1.2014年度一般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批复表

2.2014年度纳入预算管理性基金收入支出批复表

3.2014年度预算外资金收入支出批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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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13年度非税收入征缴情况批复表

二0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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