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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通风管理制度[1]

来源:纷纭教育


织金县少普乡 洪水沟煤矿

通防管理制度

2010年

目录

第一部分:通风部分 ........................................................... 0

一、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 0 二、通风系统管理规定 ..................................................... 1 三、通风工作管理规定 ..................................................... 2 四、矿井测风制度 ......................................................... 4 第二部分:防治瓦斯 ........................................................... 5

一、矿井瓦斯防治管理规定 ................................................. 5 二、矿井有害气体检查制度 ................................................. 6 三、瓦斯排放管理规定 ..................................................... 8

一)、瓦斯排放分级管理规定 ............................................ 8 二)、瓦斯排放安全措施应包括以下内容 .................................. 8 三)、排放人员的分工原则 .............................................. 9 四)、安全管理 ........................................................ 9 四、矿井瓦斯检查制度 .................................................... 10

一)、人员配备 ....................................................... 10 二)、瓦斯等级划分标准 ............................................... 11 三)、瓦斯检查地点 ................................................... 11 四)、各点检查次数要求 ............................................... 11 五)、采煤面应检查五个点 ............................................. 12 六)、掘进工作面应检查如下几个点 ..................................... 12 七)、检查管理制度 ................................................... 13 五、瓦斯检查员管理规定 .................................................. 14 六、瓦斯检查员交管理规定 ............................................ 15 七、瓦斯调度管理制度 .................................................... 16 第三部分:防尘 .............................................................. 17

一、矿井综合防尘管理规定 ................................................ 17

一)、管理组织:矿成立综合防尘专项工作领导小组。 ..................... 17 二)、管理办法: ..................................................... 17

(一) 明确责任,强化管理。 ................................................... 17 (二) 明确区域,狠抓落实。根据生产布局及综合防尘条件划分防尘区域: ........... 18 (三) 明确目标,保证实效。无水不作业,消除干燥及煤尘飞扬、杜绝出现煤尘堆积。 . 19

二、防尘系统和设施 ...................................................... 19 一)、防尘制度........................................................... 20 二)、管理制度: ......................................................... 21 三)、绩效考核: ......................................................... 23 三、隔爆水棚安设及检查规定 .............................................. 24

四、防尘员管理规定 .................................................. 25 五、矿井测尘制度 ........................................................ 26 第四部分:防灭火 ............................................................ 27

一、防治井下火灾管理规定 ................................................ 27

一)、消防设施 ....................................................... 27

二)、防火措施 ....................................................... 28 三)、自燃发火的防治 ................................................. 28 四)、灭火措施 ....................................................... 29 二、矿井防火预测预报制度 ................................................ 30 6、经分析化验后有发火征兆的,通防科要制定专项防灭火措施,并尽快实施。 ....... 31

三、煤巷、半煤巷高冒点管理规定 .......................................... 31

一)、高冒点的界定 ................................................... 31 二)、对已产生高冒点的管理规定 ....................................... 32 四、矿井消防材料设备、管理规定和防火制度 ................................ 33 五、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 35

一)、管理组织机构: ................................................. 35 二)、管理规定 ....................................................... 35 (一) 监控(系统)设备的安装、调试、校正、故障处理与维护及回收 ....... 35

第五部分:仪器、仪表 ........................................................ 40

一、通风仪表管理、检验制度 .............................................. 40 二、自救器使用管理规定 .................................................. 41 三、便携式瓦检仪使用及管理规定 .......................................... 42

一、使用范围: ...................................................... 43 二、使用及管理办法: ................................................ 43 三、充电收发和维护的管理规定 ........................................ 44 四、考核与奖惩 ...................................................... 45 四、矿井通风设施管理规定 ................................................ 46 五、局部通风管理规定 .................................................... 47 六、局扇安装和使用规定 .................................................. 49

一)、局扇的安装 ..................................................... 49 二)、局扇的使用 ..................................................... 50 七、巷道贯通及盲巷管理规定 .............................................. 51

一)、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 51 二)、盲巷管理制度 ................................................... 52 三)、对盲道管理要做到以下几点。 ..................................... 52 八、有关通防的机电管理规定 .............................................. 54 九、钻机管理规章制度 .................................................... 55 十、通风设施工操作规程 .................................................. 56

第1条一般规定 ...................................................... 56

第六部分:安全生产责任制 .................................................... 61

一、通风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 61 二、通风科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 62 三、通风工科各工种安全生产责任制 ........................................ 63

(1)通风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 63 (2)通风安全监察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 (3)瓦斯检查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 (4)测风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 65 (5)主通风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 66 (6)巷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 67

(7)防尘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 68 (8)测尘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 69

第六部分:通防专业违章行为 .................................................. 70

(一)严重违章行为 ...................................................... 70 (二)一般违章行为 ...................................................... 72

第一部分:通风部分

一、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1、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结合矿井实际情况,计算全矿及各分区的风量,并将风量合理分配到各工作点,并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及时有效地调节风量。

2、进行矿井风量和风速检查,掌握矿井漏风状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处理。

3、对矿井通风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修和管理;定期测定主要通风机的工况点;检查局部通风机和辅助通风机的工作状况。

4、组织通防安全各项检查工作。包括测定矿内空气成分、温度和矿井气候条件、有害气体含量、空气含尘量等。

5、按要求填写各种通风安全报表,并对各报表进行研究和分析。6、绘制与填写通风系统图,及时掌握矿井通风网路的变化情况,在生产条件变化的情况下及时调整矿井通风系统。

7、进行矿井井巷维护与管理,制订井巷维修计划和安全措施。8、对通风安全仪表进行检查、维修和管理,绘制矿井安全监测控制装置布置图。

9、进行矿井通风构筑物的维修与管理。

10、对全矿消防系统、瓦斯抽放系统、注水防尘系统进行检查、维修和处理,填绘各管路系统(防尘、防火、压风、瓦斯抽放等)图,

根据矿井具体条件,制订矿井防灾变(瓦斯煤尘爆炸、瓦斯喷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火灾、矿井水灾)计划,确定灾变发生时人员抢救与自救措施,以及井下人员的避灾路线,绘制井下避灾路线图、检查和监督各措施的执行情况。

11、有计划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检查与测定,掌握矿井通风阻力情况,对阻力过大的区域采取相应措施。

12、定期进行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的等级鉴定工作;定期进行矿井反风演习;有计划地进行矿井主要通风机的性能测定工作。13、有计划地收集和整理矿井通风的实际资料,为矿井今后的开采提供准确的基础资料。

二、通风系统管理规定

一、矿井必须有完整、的通风系统。改变全矿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二、水平延深及采区开拓从设计上要确保通风系统合理,并在实际施工及生产过程中严格落实。

三、矿井在组织生产、安排生产布局、采掘接续时,首先要考虑通风能力,做到以风定产、定头,避免出现因生产过于集中、追求产量进度,造成的系统不合理、区域风量不足及违规串联通风等现象。 四、严禁串联风、扩散风、老塘风。

五、实行分区通风,采掘工作面都应采用通风系统。 六、非长壁采煤法、残采、回收煤柱、地质构造复杂地段的回

采,无法形成通风系统的不得。

七、矿井井下所有用风地点都必须有风量计算,要明确各用风地点的需风量,实际供风量必须大于需风量,严禁出现微风或无风作业。

八、全矿井风量每旬至少全面测定一次,重点区域经常测定,强化管理。对供风量不足地点要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调整,确保合理供风。

九、矿井回风道失修率不得高于7%,其中严重失修率不得高于3%。并建立井巷管理台帐。

十、加强通风设施管理,矿井有效风量率不得低于85%,正常情况下外部漏风率不得超过15%,风井外部漏风率每年至少测定一次。

十一、反风设施由矿长组织有关部门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检查结果要有记录备查,每年进行一次矿井反风演习。

十二、主要通风机至少每月由矿机电部门检查一次,检查矿井主扇的运转情况、反风设施、电器设备的工作情况。

三、通风工作管理规定

一、每年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矿井通风、瓦斯、煤尘、矿井火灾的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编制好的灾害和计划,必须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二、实行计划管理,矿每年要编制通风、防瓦斯、防煤尘、

防灭火等技措工程计划,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三、通防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确保年度计划完成。 四、每月要根据矿月度生产计划编制月度通风作业计划。内容包括:矿井风量分配、局部通风、防尘、防瓦斯、防灭火、瓦斯检查与监测、通风设施、劳动组织、物资材料等内容。

五、接到巷道开窝通知单后,要根据开窝位置及设计巷道施工长度及时给机电科、生产科下发风机安装通知单,并在井下给定风机安装位置。风机安好后,通防科要及时将风筒接到开窝地点,掘进过程中要及时延接风筒。

六、在接到巷道透窝通知单后,通防科要及时编制透窝调整通风系统措施。巷道透窝后,要及时按调整系统措施调整通风系统,并将该巷道中的所有风袋一次性回收到井上或另一施工地点,机电部门要将该头风机回至井上检修备用。

七、在回采、掘进工作面在回采、掘进过程中,随着工作面的推进,通防科要及时回收延接、工作面巷道的设施。回采工作面回采结束前,通防部门要提前编制好密闭措施。回采面一旦回采完毕,生产科要及时安排回收所有材料和设备,通防科应尽快对已采面进行永久密闭。

八、定期组织矿井通风安全自查,对查出的隐患(问题),落实到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整改,不能整改的要及时汇报。

九、对便携仪、瓦斯传感器要定期用气样校正,确保仪器反应灵敏、准确。

十、矿井各种通风图纸、报表,要及时上报。数据要准确真实可靠。

四、矿井测风制度

一、测风员负责全矿井的风量测定,及时提供井下各地点的风量准确数据。熟练掌握各种风表的使用方法和性能,并按规定做好风表校验工作。

二、每10天至少进行1次全面测风,贯通巷道或调整通风系统时,对受影响范围的所有用风地点进行1次全面测风;对井下各用风地点,应根据需要随时测风。

三、每次测风结果都应及时填写在测风地点记录牌板上,上井后填写到测风台帐上,并报有关部门。

四、通防科根据测风结果进行分析,采取相应措施完善或调整通风系统,确保通风系统稳定可靠。

五、及时编制测风旬报表,并报矿总工程师签阅,同时报生产、安监技术等有关部门,每月初把上月的三旬测风报表报公司。

六、要合理布置测风站,各主要进风巷道均要建立永久测风站,各用风地点应设立临时测风站。测风站应进行编号管理,在测风站内应悬挂测风记录板,数据填写要与现场相符。

七、矿井的实际进风量必须大于矿井的应进风量,但不应超过应进风量的10%;矿井有效风量不低于85%,各用风地点的实际风量必须大于配风量,但不应超过配风量的20%。

八、每月对通风系统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全面掌握井下通风设施设置地点、位置、种类、用途和使用管理状况,确保其稳定可靠,确保井巷风流的稳定。

第二部分:防治瓦斯

一、矿井瓦斯防治管理规定

一、矿井建立瓦斯检查制度,定期进行测定,每班至少检测三次,对本班没有进行工作的工作面每班至少到工作面检查一次。

二、瓦期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报告。即:(1、瓦斯检查员必须按巡回检查图表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将每次检查的结果及时填写在记录记录牌板和手记本上,通知施工单位的现场负责人并签字,各生产工序的瓦斯检查结果通知现场工作人员,如瓦斯超限,根据超限情况通知现场工作人员停止工作或撤人,进行处理。

三、坚持班中汇报制度,每一巡回检查后,在15分钟内向通防值班室汇报,如发现异常情况,必须随时向矿调度室和通防值班室汇报。

四、每一矿井必须从采掘工作,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具体按《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井下各处瓦斯的允许浓度及超限处理措施必须符合《煤矿安

全规程》有关规定。

六、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的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进行处理。

七、井下所有的盲巷、报废巷道和采区都必须打棚栏,挂上警示牌。棚栏和警示牌的位置和质量都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并严加管理。 八、《规程》规定:瓦斯矿井中放炮作业,放炮员、班组长、瓦斯检查员都必须在现场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一炮三检”是指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要认真检查放炮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达到1%时,不准放炮。“一炮三检”正是为了加强放炮前防止瓦斯漏检,避免的瓦斯超限的条件下放炮的主要主要措施。

“三人连锁放炮制” 是指装药前,放炮员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派人警戒,下达放炮命令,并检查顶板与支架情况,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经过检查瓦斯、煤尘合格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放炮员,放炮员发出放炮口哨进行放炮,放炮后三牌各归原主。

九、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总工程审阅。

二、矿井有害气体检查制度

一、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防科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光学甲烷检测仪。

二、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都应纳入检查范围。

三、采掘工作面瓦斯、二氧化碳气体检查次数不能少于3次,本班未进行生产的采掘工作面,瓦斯、二氧化碳气体每班至少检查1次,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的瓦斯、二氧化碳每班不定时检查。

四、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并按制订的巡回检查路线、检查点次进行检查,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坚决班中、班末汇报,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将检查结果记入检查手册。

五、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1次,挡风墙外的瓦斯、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温度每周至少检查1次,并建立盲巷栅栏管理台帐、检查记录。

六、监测探头的检查按《洪水沟煤矿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执行。

七、火区内的有害气体检查,由矿救护队按总工要求的周期、次数进行检查。

八、密闭墙内外气体及温度检查矿救护队每周不少于1次,并每7天对气样进行分析化验1次。

九、矿井空气中的O2、CO、CO2、NO2、SO2、H2S、NH3等有害气体的浓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00条的规定,超过的必须停止作业,消除隐患。

三、瓦斯排放管理规定 一)、瓦斯排放分级管理规定

1、临时停风时间短,瓦斯浓度不超过3%的采掘工作面,经矿值班矿领导口头同意,由通防科值班人员口头传达安全措施,并指定现场瓦检员进行排放。

2、巷道瓦斯浓度达3%及以上,排放风流路线短,直接进入回风系统,不影响其它采掘工作面的。排放瓦斯安全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审查,由矿总工程师签字批准,然后进行排放,排放措施报公司备案。

3、掘进巷道瓦斯积聚或贯通已封闭的停风区,瓦斯浓度超过3%,排放瓦斯路线长,影响范围大,排放瓦斯风流切断其它采掘面安全出口。其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审查,由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二)、瓦斯排放安全措施应包括以下内容

1、计算排放瓦斯量,预计排放所需时间。

2、明确风流混合处的瓦斯浓度,制定控制送入独头巷道风量的方法,严禁“一风吹”。

3、确定排放瓦斯流经的路线,标明通风设施、电气设备的位置。 4、明确撤人范围,指定警戒点位置。

5、明确停电范围、停电地点及断、复电的执行人。

6、明确必须检查瓦斯的地点和复电时的瓦斯浓度。

7、明确排放瓦斯的负责人和参加人员名单及各自担负的责任。 8、文图齐全、清楚,通风设施、机电设备及瓦斯监测传感器等应该上图的,都要准确、不能遗漏。

9、在计划排放瓦斯时,必须派救护队员配用4小时氧气呼吸器,检查排放巷道内气体、支护、积水等情况。然后根据检查提供的实际情况,制定排瓦斯安全措施。

三)、排放人员的分工原则

1、矿总工程师对排瓦斯工作负全面责任,负责措施的审批、贯彻、指挥和组织排放工作。

2、通防科负责瓦斯排放措施的编写和瓦斯排放工作的执行。 3、机电科负责配电点、采区变电所的断送电工作。

4、矿调度室负协调责任,负责有关生产部门停头、撤人到指定地点、并指定警戒人及警戒点设置和撤消工作。

5、安全监察部门负责排放措施的现场监督,对措施不落实或违章排放必须责成停止,并追 查责任,严肃处理。

四)、安全管理

1、必须采取控制排放瓦斯量的措施,确保排出的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非紧急排放时,在排放瓦斯与全风压

风流混合处下风侧5米左右安设瓦斯报警断电仪。

2、凡是受排放瓦斯影响的硐室、巷道和被排放瓦斯的风流切断安全出口的采掘面,都必须停工撤人。在工作面进出口及与排放瓦斯区域相通的道口,都必须指定人员设立警戒,禁止其他人员进入。 3、被排放瓦斯流经巷道内的电器设备,必须指定专人在采区变电所和配电点两处同时切断电源,并设警示牌和设专人看管。 4、排放瓦斯时严禁局扇发生循环风。

5、排放瓦斯浓度达3%及以上时,必须由救护队实施。

6、只有在一切准备工作就绪,经排放瓦斯的组织领导同意后方准开始排放瓦斯。

7、排放结束后,经检查证实,整个独头巷道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小于1%,氧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稳定30分钟后,风流中气体浓度无特殊变化时,才可以恢复局部通机正常供风。 8、独头巷道恢复通风后,必须由电工对独头巷道中的电器设备进行检查,证实完好后,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中的一切电器设备的电源,然后方可通知矿调度室,宣布排放结束,撤消警戒,恢复正常工作。

四、矿井瓦斯检查制度 一)、人员配备

1、瓦检员必须由从事井下采掘工作两年以上,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煤矿生产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在上岗前,必须经过专

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公司有关部门颁发的操作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2、瓦检员的配备必须满足井下安全生产的需要,实行定面定人,并配有足够的替班人员及巡回检查人员。

二)、瓦斯等级划分标准

我矿瓦斯绝对涌出量41m3/min,相对涌出量2.9m3/吨,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高瓦斯矿井,按突出矿井管理。

三)、瓦斯检查地点

1、采掘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中的风流。 2、各采区、水平、一翼回风和矿井总回风流。 3、放炮地点、电动机及其开关附近的风流。 4、机电硐室和其它硐室的风流。

5、密闭、盲巷以及顶板冒落等可能发生瓦斯积聚的地点和部位。 6、局部通风机恢复通风前的停风区、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的风流。

7、根据现场具体情况,临时安排检查的地点。 8、月初计划规定需设点检查的地点。

四)、各点检查次数要求

1、矿井总回风道、水平回风道和水平进风流中测风站每旬检查一次,由测风员执行。

2、进回风流中的机电硐室每班检查一次,由瓦检员执行。 3、密闭墙内外和各高冒点,每旬由负责人检查一次。内容有沼气、二氧化碳、氧气、一氧化碳浓度、温度情况等。

4、采掘面进回风道中长度超过3m的在用硐室每班检查一次,由瓦检员执行。

5、各水平回风道每班检查一次,由瓦检员执行。 6、采掘面每班巡回检查三次,由瓦检员执行。

7、临时停头的采掘面、备用回采面每班巡回检查一次,由瓦检员执行。

8、煤巷、半煤巷高冒点每班检查两次,由瓦检员执行。

9、可能涌出或可能积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的检查次数由矿总工程师决定。

五)、采煤面应检查五个点

1、回风隅角。 2、采煤面下部。 3、采煤面中部。 4、采煤面上部。

5、距采煤面回风出口10米处的回风流中。

六)、掘进工作面应检查如下几个点

1、掘进工作面。

2、距离掘进面50m。 3、工作面回风流。 4、局扇吸风口。 5、局扇开关附近。

七)、检查管理制度

1、瓦检员在检查瓦斯时,必须严格按《瓦检员操作规程》要求执行,每个测点连续测定三次,取其中最大值作为测点的瓦斯浓度。 2、瓦检员按巡回顺序进行巡回检查,检查结果及时填写在记录牌和原始记录上。检查结果要通知现场作业人员。如遇浓度超限,要根据超限情况通知现场工作人员停止作业或撤人或断电,进行处理。 3、坚持班中汇报制度。每一巡回检查15分钟后向通防值班室汇报。如发现异常情况,必须随时向矿调度室和通防科值班人员汇报。 4、矿长、总工程师、采掘区队长、通防科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爆破工及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应携带便携式瓦检仪。

5、井下停工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长期不使用的盲巷必须采用永久密闭。

6、回采工作面上隅角应与工作面切顶线掐齐,或超前进行回料,不得滞后采空区切顶线,防止出现瓦斯积聚。

7、通防值班员必须根据瓦检员检查汇报情况,做好瓦斯日报和通风调度日报,在次日早晨8:00前报送矿总工程师、矿长审阅签字。对重大的通风、瓦斯等问题,通防部门应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并制订

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进行处理。

8、矿长或总工程师不在矿时,由矿长、总工程师指定生产副矿长、副总工程师代签,不得出现无审阅、过期审阅及加盖印章现象。 9、瓦斯日报留通防科存档。

10、瓦斯超限排放,按《瓦斯排放管理规定》执行。 11、每年进行一次全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12、瓦斯监测,按《瓦斯监测系统管理规定》执行。

五、瓦斯检查员管理规定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二、下井前的准备工作,① 携带瓦斯检查证(岗位资格证)、瓦斯检查记录手册、光学瓦斯检定器、温度计、园珠笔、粉笔、瓦斯检查杖、胶管、胶球、自救器以及其他指定的检测仪表等工具。② 检查自救器和各种仪器的完好性能。③ 清除光学瓦斯检定器内的气体,在新鲜风流中定好“零点”。④ 根据班前会领导要求和布置的任务,以及上一班的工作情况确定本班的工作重点、措施和注意事项。 三、瓦斯检查员坚持“三无作业”,即无微风、无瓦斯超限、无空班漏检,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四、要监督好水炮泥的使用、放炮前后的洒水及迎头防尘工作,杜绝煤尘堆积,对违章者有权停止施工。

五、瓦斯检查员要负责好作业点风袋管理工作,减少漏风,杜绝破口,对头面的风袋及时延接,煤巷距迎头不准超过5米,半岩巷头不准超

过7米,每多1米罚款10元。

六、交检修电器设备时,不准停风,需要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否则,发现一次罚款50元。

七、检查瓦斯时,发现瓦斯异常,要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并立即向矿调度室及科值班人员汇报。

八、要坚持“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发现一次不传递“三人连锁”牌,罚50元。

九、严格执行巡回检查、班中汇报制度,不执行制度一次罚款50元。 十、坚持井下现场交制度,否则罚款100元。

十一、认真做好区域内的通防设施检查管理,当发现损坏要及时处理或督促责任人(单位)及时处理,并汇报通防科。

十二、要做好迎头瓦斯监测探头的管理工作,按标准及时安设和移动。

六、瓦斯检查员交管理规定

一、瓦检员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掘进工作面在掘进工作面局扇附近10米内;回采工作面在回采面机巷入口处。特殊情况由矿总工程师决定。

二、交接时,交接人必须在瓦斯检查原始记录上签字,并填写有关注意事项。

三、瓦检员交时间:夜班0:00,早班8:00,中班16:00,前后相差不得超过15分钟。如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交接时,上一个班瓦检员不得擅自离开,必须等下一个班瓦检员到交地点,履行交接手续

后方准离开现场。

四、交时,要交接清楚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本区域内的通风、瓦斯、防尘和生产,有无异常情况。若有异常,处理结果如何,是否需要进一步处理和应采取何种措施。 2、本区域内的“一管四”执行情况。

3、有关领导对某项工作安排的落实情况及还需要进一步落实及请示的内容。

4、人对人交待的内容了解清楚后,双方在对方的册上签字,做到有据可查。

五、交牌板应标明交地点、交时间、人、人、存在隐患(问题)及整改情况,同时将交接情况填入交记录。

七、瓦斯调度管理制度

1、建立通防调度值班室,配足值班人员,对瓦斯进行24小时进行监控或调度。

2、负责接受井下各处通风瓦斯情况的汇报、记录。安排布置各班通风瓦斯工作,解决井下随时出现的通风、瓦斯问题。 3、每日填写通风日报并及时报矿长、总工程师签阅。

4、值班期间,吃住在矿,不准擅离职守。重大问题要及时向通防科长、矿长、矿总工程师汇报,以便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第三部分:防尘

一、矿井综合防尘管理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突出“一通三防”工作在安全生产中的重要位置,落实矿井“一通三防”齐抓共管管理责任,切实搞好“一通三防”专项治理工作,提高矿井“一通三防”工作质量,杜绝瓦斯、煤尘重大事故发生,依据上级矿井“一通三防”质量检查验收标准及有关规定,针对矿井具体情况,特制定矿井综合防尘管理规定。

一)、管理组织:矿成立综合防尘专项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由矿长担任。

副组长:由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安全站长担任。 组 员:由通防副总工程师、安监副站长以及安全、技术、生产、机电、通防等有关同志担任。

办公室设在通防科,通防科长任主任,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二)、管理办法:

(一) 明确责任,强化管理。

1、矿井综合防尘管理由矿长总负责,矿井综合防尘技术管理由总工负责,专项工作落实计划的制定由分管矿长负责,技术科抓好综合防尘工作的组织、协调,安监站负责监督检查各项措施、制度落实执行。

2、明确各单位分管综合防尘的付区长,主抓本单位的综合防尘工作。 3、各单位正职是本单位工作区域内“一通三防”管理第一责任者,必须全力支持分管综合防尘副区长的工作。行政正职必须根据单位综合防尘的需要,提供必需的人力、物力,支持分管副科长落实综合防尘制度;支部必须认真组织全员开展综合防尘专项教育,努力提高全员对综合防尘工作的意识,端正态度,自觉搞好综合防尘。 4、十项安全专业管理分管煤尘专业人员必须对照标准,加强对矿井综合防尘的专项管理,积极开展活动,消除煤尘隐患。

5、机电科负责保证防尘水稳定,防尘三通、闸阀等防尘设施安装,经验收后签字交接,谁使用谁管理。

(二) 明确区域,狠抓落实。根据生产布局及综合防尘条件划分防尘区域:

1、采煤单位:工作面及距工作面50米的进回风道,本单位使用的管、线、设备。

2、掘进单位:距工作面迎头50米内及本单位使用的管、线、设备;溜子运输的掘进工作面,包括溜子头前、后各10米;上、下山掘进、溜煤的包括转载点前、后各10米。

3、机电科:机电硐室、绞车房、变电所,非采、掘单位管理的电缆、2寸以上(含2寸)管道及临时变电所设施、设备等。 4、机电科:本单位管理使用的设施、设备,

5、机电科:属皮机电科管理的皮带上山及转载点前、后各20米,皮带机头前、后各10米,本单位管理、使用的设施、设备、管线等。

6、通防科:矿井内所有隔爆水袋,全矿采、掘、机、运单位责任区以外的所有区域的防尘。

(三) 明确目标,保证实效。无水不作业,消除干燥及煤尘飞扬、杜绝出现煤尘堆积。

二、防尘系统和设施

1、井下防尘用水,可采用地面水源和井下水源。

2、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管路系统。其中主要大巷要铺设6吋管路,采区上下山及采掘面等其它分支巷道要铺设3吋管路。防尘管路必须到达所有的采掘工作面、溜煤眼、转载点。

3、主要运输道、主要回风道、上下山的防尘管路每隔50米,要设一个三通阀门;采煤工作面两道、煤巷掘进工作面、溜子头10米范围内,安装隔爆水棚的地点都要设三通阀门。

4、主副井底车场、采区上下山口、机电硐室、炸药库附近要设三通阀门。

5、掘进工作面、回采工作面两道的防尘铁管,必须达到距迎头或切眼上下出口不大于30m处,管路末端要安装水针,并有不少于30m的洒水软管,回采工作面内用软管跟面推进洒水。

6、各转载点都必须安装喷头,喷头安装的高度、位置以能覆盖转载点扬起的煤尘、不湿电机为准。采掘面溜子头喷头阀门安在溜子开关附近,由溜子司机开关阀门。

7、采煤面两道、掘进工作面、采区回风巷、装煤点下风侧要安装净

化风流水幕,水幕要灵敏可靠。采区进风巷、主要进风大巷,要设置自动喷雾。

一)、防尘制度

1、防尘责任区域的划分,按照《“一通三防”责任区域划分规定》执行。

2、煤巷、半煤巷掘进必须执行湿式打眼,放炮必须使用水炮泥;采掘工作面放炮前后必须由生产单位防尘员对采煤面及距切眼50m范围内的进回风巷、距掘进迎头50m范围内的巷壁洒水,保持巷道无积尘。

3、凡属通防专职防尘人员清尘的巷道,必须认真执行“二、五、十五”冲尘洒水制度。即回采面切眼50m以外的进回风巷、掘进工作面至少每两天洒水一次;采区石门、上下山运输机道及岩巷掘进头50m以外的巷道,至少5天冲冼一次;主要进回风大巷、斜井以及其它通风行人巷道至少15天冲冼一次;个别易产尘地点必须每天洒水一次。 4、凡采高大于1.3m,煤层内在水份含量低于4%的回采工作面都必须执行煤层注水。如因地质构造复杂、残采等原因不能进行注水的,应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5、井下以下地点要设立隔爆水棚。

(1) 矿井两翼与井筒相连通的主要运输大巷和回风大巷。 (2) 相邻采区之间的集中运输巷道和回风巷道。 (3) 相邻煤层之间的运输石门和回风石门。

(4) 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道。 (5) 煤巷掘进巷道。

(6) 煤仓同与其相连的巷道间。

(7) 采用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它地点同与其相连通的巷道间。水棚安设按《煤矿安全规程执行说明》执行。

6、矿井每延伸一个新水平,必须进行一次煤尘爆炸性试验;井上下作业场所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每年至少测定一次;每半月必须对全矿井下产尘地点的全尘和呼吸性粉尘测定一次;每月测尘点次不低于应测点次的90%,粉尘点次合格率不低于90%。

7、采掘头面必须编制“防尘措施设计”,经通防科生产单位负责人、矿总工程师签阅,与采掘作业规程一并贯彻执行。

二)、管理制度:

1、各单位必须确定每小班的专职防尘员,制定综合防尘措施,上报综合防尘办公室并张贴上墙,否则,罚该单位分管副区长50元。 2、坚持“二、五、十五”防尘制度。认真落实对采掘工作面、采区巷道、上、下山及主要大巷全断面洒水灭尘、清尘,否则罚责任单位分管副区长50元、区长50元、单位500元。

3、各单位认真做好井下“8、18、28”矿防尘日活动,凡未开展活动的,罚单位500元。

4、严格落实采掘湿式打眼或干打外喷,但干打外喷时间不得超过3个小班。否则,罚责任单位600元并加罚生产单位分管副区长每次

50元,当班防尘员、当班带班区长各50元。

5、积极开展煤体注水工作,每个回采工作面都必须注水,否则罚通防科分管副科长50元、科长50元、单位500元。

6、严格落实“开风开水”制度,正常情况下溜子转载点或水幕,否则,每人次罚30元。

7、采掘生产必须坚持炮前炮后洒水,放炮使用水炮泥,出货时洒水,架前后喷雾等综合防尘措施,否则对当班放炮员、防尘员各罚30元,无防尘员罚当班班长50元。

8、在作业过程中,凡出现煤尘飞扬,存在浮尘现象的,按区域范围,对责任单位当班副区长及当班防尘员,班长各罚50元,对岗位作业人员罚款50元;凡出现煤尘堆积的,罚单位第一责任者100元,罚岗位作业人员100元,并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9、井下防尘设施即三通、阀门、隔爆棚、净化风流水幕、转载点及溜子头喷雾,水炮泥水针等由通防科安装;防尘管路由机电科安装,安装完工后,由生产科组织安全、生产、通防及使用单位验收合格签字后交付使用单位管理、正常使用。

10、机电科和通防科要及时安设防尘管路设施,按标准安装三通阀门及喷头等,少安一个

三通阀或设施等罚款50元,个数增加,罚款增加。

11、加强管路检查,保证管路供水正常,因管路漏水、阻塞不畅等原因,未及时处理影响防尘的,罚责任单位300元。

12、加强责任区内防尘设施管理和保护,严禁任何人故意破坏综合防

尘设施,本单位责任区内防尘设施损坏后,必须及时通知通防科修复,更换材料费由使用单位支付,属保管不好、被偷盗的及人为损坏的,按设施2倍价格兑现处罚,经查实到人的,除加倍赔偿外,另加 罚100~300元。

三)、绩效考核:

1、活动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人员进行综合防尘专项检查、评分,按月度积分评出前2名和最差1名,对单位分管副区长分别给予100元的奖罚。

2、每月评出优秀防尘员2名,最差防尘员1名,分别给予50元的奖罚。

3、各单位综合防尘绩效纳入《矿井“一通三防”管理上水平竞赛活动》考核,每季度评比一次,评出优胜单位2名;评出最差一名。奖罚按矿文执行。

4、季度公司检查验收,综合防尘达一级,个人全面完成管理职责,领导小组成员及各单位分管副区长各奖100元。

5、凡公司验收检查出问题每一条罚责任单位100元,隐患每一条罚责任单位500元。

6、经鉴定我矿煤尘属III类无爆炸危险性,所有防尘工作由当班瓦检员负责。

三、隔爆水棚安设及检查规定

一、凡是经过鉴定煤尘具有爆炸性矿井或高瓦斯矿井的煤巷掘进工作面都必须安装隔爆设施,其安装位置要求如下: 1、主要隔爆棚应在下列地点设置:

(1) 矿井两翼与井筒相连通的主要运输大巷和回风大巷等巷道。 (2) 相邻采区之间的集中运输巷道和回风巷道。 (3) 相邻煤层之间的运输石门。 2、辅助隔爆应设置在下列地点: (1) 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道。 (2) 采区的煤巷掘进巷道。

(3) 采用通风,并有煤尘爆炸危险的其它巷道。 二、隔爆水棚的装水量及安装要求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每组隔爆水棚的用水量按巷道断面积进行计算,不得少于如下值:主要隔爆400L/m2,辅助隔爆200 L/m2。

2、水棚包括水槽棚和水袋棚,40L及小于40L的水袋所组成的水袋棚,不得作为主要隔爆棚。

3、水袋和水槽都必须符合部标,MT157-87《矿用隔爆水槽、隔爆水袋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经国家质检部门检验合格。

4、水棚的排间距为1.2-3m,主要隔爆棚的棚区长度不得小于30m,辅助隔爆棚的棚区长度不得小于20m。

5、首排(列)水棚与工作面的距离,必须保持在60-200m范围内。 6、水槽棚的水槽应采用横向(长度垂直于巷道走向方向)嵌入式安

装。

7、水棚距顶梁(无支架时为顶板)两帮(支柱)的间隙(纵向投影)不得低于100mm,距巷道轨面不小于1.8m,棚区内的各排水棚的安装高度应保持一致;棚区内的巷道需要挑顶时,其前后20m长度的巷道断面和形状应与其保持一致。 8、水棚应设在巷道的直线段内。

9、水棚与巷道的交叉口、转弯处、变坡点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m。 三、隔爆水棚由通防科设计安装,实行部分移交管理,即: 1、采煤工作面两道隔爆水棚,移交给所在采煤工区。 2、煤巷掘进巷道内的隔爆水棚,移交给所在的掘进工区。 3、皮带机道的隔爆水棚,移交给皮带工区。 4、其余巷道隔爆水棚,由通防科负责管理。

移交过的隔爆水棚,如发现人为损坏,均由被移交单位负责赔偿,但水棚的换水、挪位、回收,均由通防科负责。

四、水棚每周检查一次,发现损坏的应及时给予更换;发现水量不足,要及时添水;发现水槽或水袋内积存煤尘占5%时,应及时清理。每次检查要有记录。

五、通防科应在防尘系统图上标明水棚的种类、准确位置、棚区长度、装水量以及巷道的名称、形状、支护型式和断面积等。

四、防尘员管理规定

一、防尘员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搞好工作。

二、坚持“二、五、十五”洒水清尘制度。做好分管区域内防尘工作。 三、防尘员对分管区域的防尘管路要及时延接,每50米留一个三通,便于洒水防尘。

四、溜煤眼、皮带机头、溜子头,必须装置喷雾降尘设施,每少一个喷雾设施罚款20元。五、掘进工作面迎头50米内有水针,便于装水炮泥,20米内有净化水幕。回采工作面上下两巷安装净化风流水幕,每少一道罚款50元。

六、班后向科里回报并填写防尘洒水记录,一次不回报不填写记录罚款20元。

七、根据自身所负头面的掘进、回采进度,及时安设、移动隔爆设施。并对该区域的隔爆设施负有管理责任。

八、对隔爆设施要经常检查及时充水,发现漏水或数量不足等问题及时更补,否则发现处罚20元。

九、经鉴定我矿煤尘属III类无爆炸危险性,所有防尘工作由当班瓦检员负责。

五、矿井测尘制度

一、测尘员负责全矿井上下的粉尘测定工作。熟悉全矿井生产布局。熟练掌握测尘方法和测尘仪的性能、应测点次。

二、矿井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每半月对全矿应测地点进行一次全面测定。

三、每一工作地点采样个数必须符合《粉尘浓度和分散度测定办法》

规定。采样结果要及时分析,填写测量记录。并填写报表,上报矿有关部门,月底要一次性上报集团公司。

四、粉尘游离二氧化硅的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1次,各接尘作业场所每次测定的有效样品数不少于3个,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

五、仪器应经常保养,定期校验,确保仪器精确灵敏。

六、测尘后,超限地点要汇报通防科及技术科分管工程师,并发出超限整改报告交技术科、安全监察站及矿分管领导。

第四部分:防灭火

一、防治井下火灾管理规定 一)、消防设施

1、井下消防管路要接到所有采掘工作面及硐室门口。

2、必须在井上下设置消防材料库,材料库的材料、工具品种及数量由矿长确定。

3、每一采煤工作面及煤(半煤)巷掘进工作面,最少装备两台灭火器。其它地点灭火器配备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4、健全消防器材检查制度。由矿长、安监部门负责监督落实。矿长应签阅检查记录,检查间隔不超过一个月。失效、失修的灭火器要及时更换。

二)、防火措施

1、井口房和扇风机房附近20米范围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2、入井人员严禁携带烟草、点火物品、穿化纤衣服,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3、尽量不要在井下和井口房内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和井口房内从事这些工作的,必须制定特殊的安全措施,报矿长批准后实施。

4、井下电缆必须为不延燃型,电器设备必须确保防爆、隔爆性能。 5、井底车场、井筒、主要绞车房、机电硐室、炸药库等,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6、炸药、雷管的选择,炮眼的深度及封堵长度、质量,放炮器的使用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严禁违章放炮。

7、井下皮带机要健全综合保护措施,消防管路要贯穿整个皮带机道,三通及消防栓要按规 定安设。

三)、自燃发火的防治

1、各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有防止自燃发火的专门措施。回采工作面回采前通防科必须制订回采工作面的防发火设计及救援预案。 2、在进行开采设计时,必须选择有利于防止自然发火的巷道布置和支护形式。根据自然发火期的长短,回采速度及所采取的防火措施等因素,确定采区和回采工作面的尺寸。两个回采工作面之间必须留设

煤柱,煤柱宽度的设计要符合防火要求。

3、回采工作面结束前一周,通防科必须制订回采工作面的密闭措施;采煤面回采结束后至多一个月,必须对采空区进行密闭,因回收材料不及时,造成不能封闭的,要追究矿生产科及影响单位责任。如因通防科管理不力推迟封闭时间,追究通防科长的责任。

4、必须搞好全矿井自燃火灾的预测预报工作,每周至少观测一次。观测地点:防火墙内外、工作面下隅角、采空区、高冒点及总工程师指定的其他地点。观测内容:气体成份(氧气、沼气、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等)、气温、水温等。特殊情况需增加观测内容,由矿总工程师决定。预测预报情况报矿总工程师签阅,通防科备案。

5、对高冒点要按矿高冒点专项管理规定执行,定期进行防火预测预报。观测要求同4,特殊情况由矿总工程师决定。

四)、灭火措施

1、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矿调度室和现场人员立即通知、引导所有可能受火灾威胁地区的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2、灭火救灾时的通风制度由矿长、总工程师决定,未经矿长、总工程师批准,不得采取反风措施。需要反风时,必须先撤出原进风侧人员。掘进工作面发生火灾时,未经矿总工程师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停开局扇,改变矿井通风系统。

3、在抢救人员灭火及封闭火区时,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一氧化碳、煤尘、其他有害气体和风流变化,严防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

4、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封闭火区,尽量缩小封闭范围,封闭顺序应在火源的进回风侧同时封闭。不具备同时封闭条件时,可采用先封火源进风侧,后封火源回风侧的封闭顺序,一般不得采用“先回后进”的封闭顺序。

5、接火警后,矿要根据情况,成立抢险救灾指挥部或领导小组,启动矿井发火应急救援预案,指挥灭火救灾工作。

二、矿井防火预测预报制度

经有关部门鉴定我矿所开采煤层属III类不易自燃煤层。为了更好的做到矿井煤层自燃发火预测预报管理工作,防止煤炭自燃事故发生,保证矿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1、防灭火预测预报检查及气体取样需送外单位化验应由专职人员执行,不得由其他人员代替。

2、日常预测预报检查地点:防火墙内外、回采面下隅角及回风巷、采空区、高冒点及矿领导指定的其他地点。气体分析取样地点:回采工作面下隅角、发火可疑地点。

3、预测预报及取样分析手段:预测预报检查用比长式CO鉴定管及光学瓦检仪、取样分析用采样管和集气球,收集气样,然后送本单位用色谱仪分析。

4、预测预报检查内容:氧气、二氧化碳、沼气、一氧化碳的浓度、气温、水温等,特殊情况需增加观测内容的,由矿总工程师决定。分析化验内容:氧气、沼气、二氧化碳、一氧化碳、乙烯、氢气等。预测预报及取样化验结果要报矿总工程师签阅,报总工、矿长、通防科长、技术科、救护队各一份。少报一份,罚通防科50元/次。 5、预测预报检查及分析化验周期,经鉴定管检查,CO浓度小于0.0024%的地点,每旬检查并取样分析化验一次;经鉴定管检查CO浓度达0.0024%及以上的地点,每周检查并取样分析化验一次。个别地点根据矿领导要求可缩短周期时间。凡不按规定周期检查的,一次罚通防科50元。

6、经分析化验后有发火征兆的,通防科要制定专项防灭火措施,并尽快实施。

三、煤巷、半煤巷高冒点管理规定

根据矿井煤炭易燃(经化验分析为三类:不易自燃),巷道施工过程中高冒点容易出现、分布广的特点,为做好对高冒点瓦斯及火灾事故的预防和治理工作,杜绝高冒点瓦斯及自燃事故的发生,对高冒点实行规范管理。特制定煤巷、半煤巷高冒点管理规定。

一)、高冒点的界定

凡在煤巷、半煤巷中产生的,冒高超过1米,连续长度达到2米的冒顶区,均为高冒点。应纳入高冒点管理。

二)、对已产生高冒点的管理规定

1、无论是迎头作业工程,还是后部在用巷道系统,只要是在采、掘、责任范围内发生的冒顶,在产生后应及时接顶,防止冒顶区进一步扩大。接顶时必须笆片在上,材料在下,充分暴露。瞒顶隐蔽不予暴露的每处罚责任单位500元;造假顶不予接顶的,罚责任单位500元,并重新予以接顶;接顶不实的,罚400元,并重新予以接实;接顶笆片在下的,罚款200元,并予以拆除暴露,在顶部补装笆片;接顶上、下均装笆片,不充分暴露的,影响散热及释放瓦斯的,罚款100元,并予整改充分暴露。

2、通防科在接到产生高冒点的信息后,应及时安排人员对高冒点进行气体检查,并视气体浓度情况采取措施,确保高冒点内气体不超限,以保证处理高冒点人员的安全。

3、通防科对井下所有高冒点都应进行登记、编号、建立台帐,并挂牌管理,否则缺一项,罚通防科200元。对掘进头施工产生的高冒点,通防科有专人每班检查两次。其它地点产生的高冒点,视气体涌出情况,确定检查次数。救护队每周对所有高冒点进行一次防灭火预测预报检查,每少检查一个点次,罚通防科20元。检查气体应以日报和周报的形式报矿长、总工审阅,并报安全站、技术科。否则,每缺少一次,罚通防科50元。对变化异常的高冒点,应立即报矿调度室和总工程师。

4、通防科在每个高冒点附近15米范围内,要安装带快速接头的供水三通。

5、对产生了CO气体或变化异常的高冒点,应及时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予以消除,CO气体消除前,救护队每天检查监测一次。漏查一次罚款50元。

6、根据高冒点所在环境及发火危险程度,分出等级进行管理。

四、矿井消防材料设备、管理规定和防火制度

1、矿井的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

2、木料场、矸石山、炉灰场距离进风井不得小于80m。木料场距矸石山不得小于50m。不得将矸石山或炉灰场设在进风井的主导风向上侧。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3、进风井口应装设防火铁门,防火铁门必须严密并易于关闭,打开时不妨碍提升、运输和人员通行。如果不设防火铁门,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

4、每一矿井必须在井上、下设置消防库。井上消防库应设在井口附近(但不得设在井口房内),并有轨道与井口运输系统连接;井下消防材料库应设在每一个生产水平的井底车场或运输大巷中,并应装备消防列车。

5、每个消防材料库要备有:灭火器、消防桶、消防水龙带、胶管、密闭木板、黄泥、石灰、砖、砂子、锨、编织袋、铁丝、铁钉、风幛、木锯、斧子等,具体规格、数量参照《矿井防灭火规范》表3、表4,由矿安全办公会根据各矿实际确定。

6、井下爆炸材料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或液

压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应备有灭火器材,其数量、种类参照《矿井防灭火规范》表2执行。

7、所有井下工作人员,都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并熟悉自己工作区域内消防器材的存放地点。

8、消防水池、井下消防管路系统设置及水量、水压要求符合《规程》要求。

9、每季度应对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防火门,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1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10、入井人员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和喷灯焊接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进风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焊接工作,必须制定专门安全措施。

11、井筒、平硐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和主要运输巷、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设备硐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20m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材料支护。在井下和井口房,严禁采用可燃材料搭设临时操作间、休息间。

12、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装入盖严的铁桶内,由专人押运送至使用地点,剩余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运回地面,严禁在井下存放。井下使用过和未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使用过的要由专人定期送到地面处理,不

得乱扔乱放。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或硐室内。

13、井下清洗风动工具时,必须在专用硐室进行,并必须使用不燃性和无毒性洗涤剂。

五、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好瓦斯治理十二字工作方针,进一步抓好全矿的安全生产管理,发挥、利用、管理好我矿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充分发挥好监测系统的监控效能,杜绝矿井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特对我矿监测监控系统作如下规定,希各单位认真执行。

一)、管理组织机构:

矿成立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由总工程师担任,副组长:由通风副总工程师担任,组员:由安监副站长以及安全、技术、生产、通防等有关同志担任。

二)、管理规定

(一) 监控(系统)设备的安装、调试、校正、故障处理与维护及回收

第1条有瓦斯涌出的每一个采掘头面都必须安置甲烷断电仪或甲烷风电闭锁装置。串联通风的被串回采面进风巷,串联通风的 被串掘进面的局部通风机前,回风流中的机电设备硐室的进风巷侧必须设置甲烷传感器。矿井每个采区、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应设置

风巷传感器。主扇风硐应设置压力传感器,自燃煤层矿井,每个采区及总回风巷应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主要扇风机及局部通风机应设置开停传感器。主要风门应设置风门开闭传感器。被控设备开关的负荷侧应设置馈电状态传感器。

第2条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具有故障闭锁功能: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故障时,必须切断该监控设备所有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

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主机或系统电缆发生故障时,系统必须保证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电网停电后,系统必须保证正常工作不少于2小时。

第3条甲烷传感器应布置在巷道的上方,不影响行人行车,安装维护方便,要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毫米,距巷道侧壁不得小于200毫米。

第4条监控设备的安装工作由生产科根据头面安排情况通知通防科做好监控设备安装准备工作,通防科完成准备工作后汇报生产科,由生产科通知机电科和通防科共同完成安装工作,谁延误谁负责。 第5条监控设备的初始安装由通防科和机电科共同完成,机电科 负责交待该头供电系统情况和监控设备的搭火,通防科提供监控设备并配合机电科作好搭火和监控设备安置工作。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制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制开关的负荷侧。

第6条监控设备的前移,在不改变供电线路系统的情况下,由通防科和施工单位共同完成,否则由机电科和通防科共同完成。

第7条采掘头面瓦斯探头的挪位由瓦斯员完成,因移位不及时崩坏探头由瓦斯员赔偿。

第机电科改变供电线路,施工单位维护员维护设备及其他单位触及监控设备时,任何人不准甩掉不用,否则按“三违”处理并处于不低于200元罚款。

第9条监控设备的回收由通防科负责,施工单位完工后要及时通知通防科,通防科要根据生产情况及时回收设备并做好下一个头面监控设备的准备工作。因设备回收不及时造成设备损坏、丢失的,由通防科赔偿。

第10条甲烷传感器的安设位置,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6规定。

第11条监控设备安装完后2天内由通防科负责制作和填写现场监控牌板内容。

第12条监控设备安装完工后,由技术科组织通防、机电和安全部门做好验收工作,不合格的按分工完成整改工作。

第13条系统管理人员监控设备每月定期至少调试、校正一次。甲烷传感器、CO探头等每周必须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调试校正一次,每七天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测试一次,调试前必须先电话通知调度室。对风速和抽风机房负压仪每十天测试对比一次,调试的内容有零点、灵敏度、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指示值等,检查调校(试)

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漏掉一项(次)罚款20元,发现的问题处理不及时每项罚款50元,每次校验有记录可查。

第14条井下连续使用一年的监控仪要运至地面全面检修一次。 第15条每次调试、检修的内容要有记录,每台(个)设备要建立台帐。

第16条井下监控设备出现故障,要在8小时内处理完毕,延迟2小时罚款100元。

第17条通防科要做好监控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要按规定配齐一定数量的备用设备。

第1通防科每月初5号前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填绘好安全生产监控设备布置图和线路图(可合一)、图上应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断电仪、分站、中心站、电源等设备的位置、断电范围、传输线路等,交总工和监控中心各一份。

第19条监控设备安装合格后交使用单位管理,监控设备要摆放整齐,不影响通风行人安全,线路要吊挂平直合理,要经常擦拭。通防分管人员要经常监督检查,当设备出现故障且不能处理时,由通防科负责处理。

第20条当监控地点出现气体超限断电时,必须由瓦斯员现场查明 情况,撤出人员;恢复送电时必须由瓦斯员检查完气体,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气体超限严格按有关管理规定执行,严禁甩开监控或强行送电,否则按严重“三违”处理,并处于500~1000元罚款。 第21条瓦斯员每班至少要和瓦斯探头监测数据、便携仪监测数据对

比一次,发现三者相差超过0.05%时必须向科里情况,并尽可能查明原因。现场先以数据较大者为依据,通防科要安排管理人员查明二者误差原因,并在8小时内复核调校完毕,且把处理结果登记台帐。

(二) 监控值班人员管理规定:

第22条监控主站由通防科管理,调度室监控中心由生产科管理。 第23条监控中心和监控主站必须有专人24小时负责值班,时刻监控井下监控内容变化情况。每班要填写专项记录。

第24条通防科监控主站人员发现井下监控主画面(或模拟图)上内容即:甲烷、一氧化碳、风速、风门、负压等出现异常或报警断电时,要及时向科值班人员汇报,值班人员要及时安排人员处理。发现不及时,超过30分钟未发现或未安排处理,罚款50元;监控主站人员和科值班人员要作好汇报登记记录。要协调的,要及时向调度室人员汇报;调度室值班员要安排及时处理,超过30分钟未安排的,罚调度值班员50元。

第25条调度室监控中心发现监控内容有异常或报警断电时,要查明原因,安排通防科及相关单位及时处理。发现不及时,超过30分钟的按50元罚款,发现问题未安排处理的罚款50元,对监控问题要作好专项记录。

第26条监控主站对井下监控发生的事故要有详细记录,说明原因及回报和交处理情况,无记录又没有说明情况每次罚值班员200元。 第27条监控主站要班班填写好交记录,并详细填写当班监测主要内容与发生不正常情况。

第2调度监控中心对发生CO、CH4超限等异常情况要及时汇报给值班矿长,值班矿长处理不了的,汇报矿总工程师、矿长。 第29条监控主站维护、软件添加及调度室监控中心监控软件添加由通防科负责,调度室监控中心硬件管理由生产科管理。

第30条监控主站及监控中心值班室要保持设备干净卫生,设备要摆放有序。

第31条监控主站及监控中心为要害场所,非值班人员不得入内,上级及检查人员入内必须登入来人记录,其他人员进入监控主站罚监控值班人员20元。

第32条监控硬件维护人员不准任意摆弄、插拔设施,监控微机不准任意调动,出现故障时要通知专业维护人员维护,不准玩游戏上网,不准任意删减软件,专用于监控安全生产,要全天候予以监控,如发现在监控机上玩游戏、上网或做其它不相关的内容罚款100元。 第33条负责监控人员要加强专业学习,熟悉操作程序和日常故障处理,适应现代企业管理需要。

第34条通防科要明确一名副职分管安全监控系统管理,技术科要定期组织通防管理人员对监控系统内外业进行专项检查工作。

第五部分:仪器、仪表

一、通风仪表管理、检验制度

一、矿井必须设立通风安全仪器室,配备专职人员,对通风安全仪器

实行集中管理,定期检查校正。通防部门要设有仪器管理台帐和仪表管理图板,各种仪器、仪表分类记入帐内。仪器应定人使用,不得随意转借他人,用后及时归还仪器室统一管理。

二、仪器仪表要经常校正。光学瓦斯仪、测尘仪、天平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送交有关部门进行强制性计量标定。风表每半年送交有关部门进行强制性计量标定。安全监控设备每月至少进行1次调试、校正。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等采用载体催化元件的甲烷检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仪器所需的药品、电池等要按期更换,充电电池要按仪器说明书按时充放电。一些不常用的通风仪器(表),如空盒气压计、各种压差计等,在进行阻力测定、风机鉴定以前,必须进行全面校正。

三、对全矿所有使用的自救器,通防专管人员每季度要进行称重和气密性校验一次,凡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准使用。

四、 矿山救护队所使用的仪器仪表和设备的调试、校正和维护工作,按《规程》和有关规定执行。

二、自救器使用管理规定

为强化矿井“一通三防”管理,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十条“每一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

自救器”的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经矿研究,对自救器使用及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每一入井人员必须配带自救器,配带前必须参加学习培训,合格后方可配带。

二、每一入井人员必须按号领取自救器,否则责任自负。

三、通防部门对自救器统一编号、单独放置管理,做到自救器号、台帐一致。

四、自救器实行专人专用,下井时必须随身携带,不得乱丢乱放、随意打开,确保完好无损。

五、升井后人员,必须立即将自救器存放在矿灯超市,一次不交者罚款20元。由管理人员三班进行审查。

六、入井人员未配带自救器者,一次罚款100元。

七、经管理人员检查自救器,如发现人为损坏或丢失的一次性罚款100元。因工作原因损坏,须单位领导签字分管领导批准,方可冲帐。 八、通防部门对自救器定期校验,并作好记录、台帐。不按期校验者一台次罚20元。

九、管理员对不合格的自救器,禁止发放使用,否则发现一台次罚20元。

十、外来人员及无自救器牌人员下井时,须持安监站证明、本人签字、记号后发放。

三、便携式瓦检仪使用及管理规定

为强化矿井“一通三防”的管理,切实落实好“一炮三检”制度,

增强放炮安全的可靠性,做好瓦斯管理工作,杜绝重大瓦斯事故发生。经矿研究,对便携式瓦检仪的使用及管理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使用范围: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149条规定:矿长、矿技术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以及采煤、掘进、巷修、通防科长、班组长、爆破工、流动电钳工、辅助二线流动电钳工及所有需动炮动火地点的人员下井时,必须配带便携式瓦检仪。另采煤面下隅角,及排放瓦斯时回风侧必须悬挂便携仪。

二、使用及管理办法:

1、各采掘生产单位当班放炮员入井前,在领取矿灯后,凭牌领取便携式瓦检仪,确认完好后,穿入皮套,避免淋水淋湿。

2、配带的便携式瓦检仪,必须随身携带,不得乱丢乱放,随意拆装、调试,确保完好和正常使用。

3、放炮员到调度室审批火工品发放单时,必须主动出示便携式瓦检仪领取牌,否则值班人员不予审批、盖章。

4、放炮员到炸药库领取火工品,必须同时出示便携式瓦检仪和放炮证,火工品发放工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发放,否则不予发放。 5、瓦检员负责监督迎头便携式瓦检仪的使用,凡放炮员不按要求配带便携式瓦检仪的,有权制止放炮。

6、通防科负责对便携式瓦检仪制牌、编号,编号要人、牌、仪器

固定,负责便携式瓦检仪的存置、保管、发放和充电,并建立健全具有针对性的管理制度,做好服务工作。

7、通防科专人负责对便携式瓦检仪的检修和校验,每7天对便携式瓦检仪的零点、精度、报警点进行一次调校,确保便携式瓦检仪的完好、准确,并编号管理建立健全检修、校验档 案、台帐。

8、凡携带便携式瓦检仪人员,进入工作场所之前必须打开便携式瓦检仪,确保连续监测,放炮时严格执行\"一炮三检\"。

9、瓦检仪报警时,人员必须停止工作,撤离报警区域,并向当班瓦检员及带班干部汇报,当班瓦检员要复查瓦斯,弄准报警情况,发现瓦斯超限要按规程要求上报和处理,并撤出所 人工作人员,停止超限区域人员作业。

10、下井前要认真检查仪器,如有故障,不准领取下井。在井下发现有故障上井后,应给发放人员讲清楚,以便及时调整和维修。

三、充电收发和维护的管理规定

1、便携仪每使用8小时充一次电。

2、便携仪应统一管理,充电、发放和标校由专业人员进行。 3、标校每7天进行一次,按说明书规定进行。当发现测值与固定式传感器有较大差异时应及时标校,找出问题所在。

4、在维修时,应详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更换电子元器件时,保证按原件型号参数选配,不得擅自改变元器件型号的参数。

5、更换电池组和传感元件时,应向生产厂家购买配件,不得随意使用替代件。电池组是经过本质安全检验部门认定的组件,不可随意改用其他电池替代,以免造成恶性事故发生。

6、经过维修的仪器,应重新标校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7、每台便携仪都要建立档案台帐,档案要注明生产日期、购买日期、投入使用日期,校验日期,故障修理日期及原因,零配件更换日期。 8、使用后,要及时清理隔爆网及通气窗口上的煤尘,使用时不得硬性伤害仪器,测量时仪器应按说明书规定的方法进行。

四、考核与奖惩

1、矿通防小组负责日常考核,技术科负责专项检查,每月不定期检查检验,不少于四次有详细记录。对单位管理好、个人使用好的,按矿有关规定进行奖罚。

2、发放室不按规定发放便携式瓦检仪,每人次罚款50元。 3、放炮员不领取便携式瓦检仪入井;不随身携带便携式瓦检仪或乱丢乱放;放炮时不按规定携带的,按严重三违处理。

4、炸药库值班人员对放炮员未核实携带便携式瓦检仪及放炮证而发放火工品的,每人次罚款50元。

5、调度室值班人员未核实便携式瓦检仪牌,而盖章批准发放火工品的,每人次罚款50元。

6、瓦检员对不按规定携带便携式瓦检仪放炮的放炮员不制止,每人次罚款30元。

7、进入工作场所前,携带者不打开便携式瓦检仪的,每人次罚款20元。

8、由于保管不善,造成便携式瓦检仪损坏丢失的,除追究责任外,并赔偿500元。

9、由于检修、校验工作不及时,造成发出的便携式瓦检仪达不到完好标准的,每台次罚检校人员50元,漏校一次罚款50元。 10、凡因充电不足,造成便携式瓦检仪无法正常显示检测、失灵、误报警的,一台次罚充电人员50元。

11、升井后携带便携式瓦检仪不及时交发放室充电,罚款100元。 12、发放人员不负责任,造成便携仪打连勤,且影响正常监测罚款100元。

13、采煤面下隅角不悬挂便携仪罚款100元,悬挂位置不当罚款20元。

14、调离原工作岗位后及时将便携仪牌交到通防科,否则罚款50元。15、如若便携仪牌丢失到通防科补办便携仪牌,否则不得发放便携仪,造成损失及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四、矿井通风设施管理规定

一、矿井通风设施设立的地点、种类、型号等必须按技术措施要求执行。

二、通风设施的安装、维修、拆除等工作由通防科负责。

三、拆除通风设施必须预先通知通防部门,由通防部门派人施工。其他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拆除通风设施。否则按“三违”惩处并追究责任。

四、各生产单位按区域划分,负责本区域内的通风设施的管理工作,损坏设施及时通知通防科处理,材料费由责任单位支付,人为破坏加倍处罚。

五、通风设施安装完毕后,通防科应向矿总工程师或技术科申请验收,质量符合《国有重点煤矿生产矿井质量标准化标准》及公司《通风设施技术规范》之规定,移交给相应生产单位。

六、所有通风设施应挂牌管理,标明设施的种类、编号、管理人等。 七、矿井主要反风设施要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定期检查,由矿长组织有关部门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并有记录可查。

五、局部通风管理规定

一、巷道掘进作业规程中必须包括通风设计说明,对局扇的型号、风筒直径的大小、局扇的安装位置、通风系统情况予以说明。 二、局部扇风机入井前,必须经有关部门进行完好性鉴定。检查局扇防爆间隙是否合乎要求,防爆盖螺丝是否松动或缺少;检查机壳是否完好,有无裂缝,检查局扇进风口有无安全罩。吸风口要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要有衬垫。5.5KW(含5.5KW)以上的局扇要配消音器(低噪音局扇除外)。当发现局扇上述各项存在问题时不准往井下运送。 三、压入式局扇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底板高度大于

0.3米,距回风口不得

小于10米,局扇不得发生循环风现象。

四、应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出口到掘进迎头距离为:煤巷不大于5米,半煤巷不大于7米,岩巷不大于10米。

五、局扇与掘进工作面的电气设备必须装有风电闭锁装置和瓦斯电闭锁装置。

六、低瓦斯矿井中的局扇应采用与采煤面分开供电或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供电。在高瓦斯区域应执行三专供电(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

七、掘进工作面局扇无特殊情况不得停风。因检修等原因停电停风时,必须经矿调度室批准,并通知通防部门,停风区域必须停电、撤人、设栅栏;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10米内风流中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超过0.5%,且局扇供风巷道中瓦斯低于1%,二氧化碳低于1.5%时,方可人工开动局扇。随意或无计划停电停风,不论是否造成瓦斯积聚都要作为未遂事故组织追查,严肃处理。

八、保证井下局扇连续供电通风。局扇高低压供电实现双电源,采区变电所电源从地面变电所或井下变电所直供,且做到两个电源,采区变电所分段运行,每一局扇都设有备用局扇,并做到主备用局扇自动切换;主备局扇供电来自不同的电源。

九、一台局扇只准向一个头供风,不准同时向两个及以上掘进工作面供风,禁止风筒轮回拖动供风。严禁在未贯通的独头巷道中开窝掘进

其它巷道。

十、风筒出口风量要满足掘进工作面要求,不小于40m3/分。并保证整个巷道有害气体不超限,巷道中的风速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配风规定。

十一、风筒质量要求。1、接头严密(手距接头0.1m处感觉不到漏风)。2、无破口(末端20m除外)。3、无反接头,软质风筒要反压边。4、吊挂平直,逢环必挂。5、风筒拐弯处要设弯头或缓慢拐弯,不准拐死弯。6、异径风筒接头要用过渡节,先大后小,不准花接。十二、混合式通风必须将设计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十三、巷道掘进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施工,严禁无设计施工。巷道掘进开窝前三天(特殊情况除外)由生技科下发开窝通知单,通防科接到开窝通知单后,要根据矿井通风系统下发局扇安装通知单,并做好系统调整、风量分配工作。

六、局扇安装和使用规定

为规范管理、明确责任、保证局部通风机的正常运行,达到合理稳定供风的要求,制订本规定。

一)、局扇的安装

1、矿技术科根据生产布局及时向通防科下达施工通知书。 2、通防科接施工通知书后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具体要求及有关规定及时向机电科、生产科发出风机安装位置通知单,风机的安装位

置必须距回风口大于10m,且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风机的吸风量。

3、机电科接通知书后,必须于开工前两日内按通知单要求安装局扇,且运转正常,设施装置齐全、可靠。

4、通防科于开工前一日内必须安装风筒保证正常供风,风筒必须有MA标志。

5、局扇正常投入使用前应由技术科组织矿安全、生产、技术、通防、机电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投入正常使用,并办理移交手续,交给使用单位。

二)、局扇的使用

1、机电科对安装的局扇必须悬挂设备管理牌板,并责任到人管理,每旬必须对局扇的运行情况,消音设施,高压部位等进行全面检查,纳入旬检查范围,并作好专项记录。

2、通防科当班瓦斯检查要随时对局扇的运行,风筒的安装维护,供风质量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确保按需、稳定、连续供风。

3、施工单位的当班带班人员和机电维护员要对局扇的运行情况,供风情况进行检查,出现临时停电停风等故障时,要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并及时汇报矿调度室,局扇恢复送电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瓦斯员在场,维护员操作,长时间停电停风必须由当班瓦斯员同意方可开动局扇瓦斯超限严禁一风吹。

4、局扇的回收,转移由生产科根据生产实际作出安排,机电科具体落实。

5、做好局扇的维修保善工作,要定期进行进厂检修,保证供风效率,下井安装必须有入井通知单和验收合格单。

七、巷道贯通及盲巷管理规定 一)、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1、一般掘进巷道同其它巷道在贯通相距50米前,生技部门必须向矿总工程师报告,并通知生产和通防科;贯通相距20米前,生技部门必须向通防科下达透窝通知单。

2、生技科和通防科必须分别制定巷道贯通安全措施和通风系统调整方案,并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3、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分别报送矿调度室、安全部门和施工单位各一份。

4、临近透窝时,相向或垂直贯通的巷道相距20m时,只准一个工作面向前掘进,另一头停工撤人,保持通风。

5、临近透窝时,每次放炮,都必须对透窝点两侧巷道气体进行检查,只有在沼气浓度都在1%以下时方可放炮。放炮前,两个工作面都必须撤人,并在入口处设专人警戒。

6、贯通老塘老巷时,在距贯通点5米净煤柱时,打超前钻孔探明老塘内的瓦斯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瓦斯浓度超过1%时禁止放炮。 7、在地质构造复杂区域进行贯通工作时,还应按处理破碎顶板、防

止高冒的安全技术措施执行。

8、贯通前系统内所有设施必须提前到位。确保贯通后能立即投入使用。

9、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通防科要立即组织人员进行风流调整,只有在通风系统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10、贯通时,必须由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只有在2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2个工作面入口须有专人设警戒。

11、通防科要做好贯通措施的实施记录备查。

二)、盲巷管理制度

1、盲巷范围的划分,属下列情况之一均为盲巷。

(1) 井下长度超过6米,而又不通风或通风不良的独头巷道。 (2) 密闭墙、挡风墙位置不当,墙外独头部分超过6米的巷道。 (3) 非全负压通风巷道长度超过3米,而又不通风的巷道。 (4) 全负压通风巷道由于冒顶、积水等原因使风路阻塞形成无风或微风状态,未及时修复,不能有效排除瓦斯或有害气体的巷道。

三)、对盲道管理要做到以下几点。

(1) 要从设计上、施工中尽量避免出现任何形式的盲巷。

(2) 与生产无关的报废盲巷或旧巷,必须及时充填或用不燃性材料进行封闭。

(3) 临时停工的地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

(4) 长期停工的独头巷道内沼气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氧浓度低于18%,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及长期不用的盲巷必须在检查后24小时内密闭完毕。

(5) 所有盲巷由救护队员配用氧气呼吸器定期进行检查,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并对栅栏、密闭的质量、密闭内外气体成份(CH4、CO2、CO、O2)、温度等进行检测和分析,救护队及时将检查结果上报矿总工程师,并抄报通防科。发现问题应采取相应措施,妥善处理。 (6) 盲巷栅栏及密闭的施工、维护、拆除,均由通防部门负责,严禁任何人破坏栅栏和密闭。栅栏内的电器设备必须及时撤出,严禁在栅栏内外堆放设备、材料及杂物。

(7) 已密闭的盲巷、密闭前必须打栅栏,挂检查记录牌;设置栅栏的盲巷要挂警标牌和检查

记录牌。除配用氧气呼吸器的救护队员外,严禁其他人员进入栅栏内。 (8) 所有盲巷必须做到四断:即断轨道、断架线、断电缆、断管路。(9) 盲巷要恢复作业时,必须首先由救护队探明情况,根据内部各种气体浓度大小,制定启封排放瓦斯的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

(10) 必须建立盲巷登记卡或盲巷管理台帐,并在通风系统图上标明

盲巷的位置。自然消失的盲巷应及时在登记卡或台帐中予以注销。

八、有关通防的机电管理规定

一、矿井主扇及备用主扇每月由机电科至少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确保主扇运行正常;备用主扇能随时投入运行。抽风机房必须24小时有人值班。

二、矿长每季度组织通防、机电等部门对矿井反风设施至少检查一次,反风设施完好,能满足随时反风的要求。

三、机电科在对运转主扇和备用主扇进行调换时,应预先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及时通知通防科对井下风量进行测定调整。

四、井下局扇全部实行风电闭锁。局扇的安装由机电科负责;局扇位置由通防科给定;日常

使用、维护、移动位置由使用单位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除风电闭锁,不得随意停风。

五、机电部门要按规定组织对井下各种机电设备进行检修,确保设备不产生引爆火源。电缆连接无“鸡爪子”、“羊尾巴”和明接头。 六、机电科要搞好矿灯的日常检修,消灭矿灯失爆现象,严禁任何人在井下私自打开矿灯检修。

七、瓦斯监测设备在入井前,必须进行严格检查,失爆设备禁止下井,监测人员严禁违章操作。

八、通风用机电设备在下井前,必须经全面检修,不得有失爆现象。通防科维护员应按机电设备管理要求对这些设备定期进行检修,确保

设备完好、不漏电、不失爆。

九、机电科对矿井电气设备进行检漏试验时,每天要定时定点试验,试验停电时间不超过3分钟,并通知有通风设备的单位及时复电开动局扇,防止各头面因停电停风造成瓦斯积聚。

九、钻机管理规章制度

1、钻机在井下使用时必须放置在巷道支护完好、无淋水的地方,不使用时要回收到井上钻机库房内。

2、按《维护规程》对钻机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使其经常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3、确保机械、电气能正常运转,杜绝失爆。

4、钻机使用人员必须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没有合格证的人员不准操作钻机。

5、使用钻机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并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

6、使用后要及时打上井检修、维护和保养,对钻杆中的泥水、杂物要清理干净,运转部位

要加注润滑油及机油,对易损部件要检查,及时更换,确保能正常使用。

7、钻杆要分类码放整齐,并存放在台架上,接头部上要涂防锈油脂,以防生锈腐蚀。

8、钻机库房要保持清洁、卫生、整齐,钻机表面无污垢和泥土、灰

尘及锈蚀,确保能随时投入生产使用。

十、通风设施工操作规程 第1条一般规定

1、砌筑风门,调节、密闭的地点应尽量避开动压区,如现场情况不允许,应尽量选在巷道 邦顶较为完好处。

2、通风设施包括风门、密闭、调节、挡风墙、永久栅栏等。 3、通风设施前后5米内支护要完好,无杂物、淤泥、积水。否则要先修复设施处巷道,并清理干净。

4、按工作计划及质量标准施工,并且熟知安全注意事项。

第2条掏槽

1、岩石巷道中要用钎子和大锤,撬掉浮矸和带裂缝矸石,底板处要挖到实茬。

2、煤巷中可用手稿掏到实茬,若顶部空虚,要进行放顶,一直见到实茬为止。

第3条砌墙

1、砌墙时必须挂线,墙面平整(1米直径范围内凸凹高差不大于1厘米),无裂缝(雷管脚线不能插入),无重缝。墙体四周要抹出10厘米的裙边,与墙体要有20厘米砂浆充填。

2、墙体厚度: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墙体厚度至少为50厘米。 3、灰砂配比:通常选择灰砂比为1:4至1:5即可,砖或料石之间

的缝隙要填实。

4、设施处有水流时,要留设反水池。有电缆线、水风管路时,要留设孔洞,不得砌严。

第4条风门的安装

1、风门上下坎要平行,两边框平行,坎框互成直角。

2、门框在砌筑前要架设好,边框要有朝顺风方向倾斜度,与水平角夹角以80°-85°为宜,门框架设牢固。 3、风门四周要包边沿口,板缝要堵死不得漏风。

4、风门挂好后,要进行开关试验,要求开关灵活,关闭严密,无拖地刮地现象。

5、在有溜子的运输道中建风门时,要选择在支架完好,断面较大的地点,风门要尽量留设在无溜子一邦,溜槽上部留20-30厘米高度的口,口上钉单层或多层布帘挡风。

第5条附属设施及管理

1、风门砌好后要挂牌管理,定期检查维护。主要风门要实施闭锁并能自动关闭,一般风门可安连锁,但必须能自动关闭。

2、调节风窗上的调节板只有通风人员根据实际需要,才可进行调节,其它人员不得随意改变调节窗的大小。

3、永久密闭墙上要根据施工措施留设放水孔、观察孔、注浆孔。放水孔、观察孔用直径为1寸长度为1米的防尘管;注浆孔用直径为2寸,长度为1米的防尘管。密闭墙前要挂管理牌、要有检查箱,定期检查,墙前还必须设永久栅栏、揭示警标。

第6条施工安全注意事项

1、砌墙时,要随时观察巷道帮顶变化情况,不得冒险作业。 2、运送设施材料过程中要遵章作业,不得有“三违”现象。上下山运料时,不得采用无控制下放物料,以防意外。人工运料时,必须在上下山运料区段两端设警戒加挡排,严禁运料时行人。

3、在大角度上山砌墙时,要先把墙位置以上地点背严挡牢,连成一体,防止掏槽拆除支护时,上部支护失效脱落矸石伤人。

第五部分:通防计划、设计、措施及其报审制度

一、每一矿井,每年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编制好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必须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二、实行计划管理,各矿每年要编制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等技措工程计划,报经公司审批后实施。

三、通防专项资金计划必须专款专用,确保年度计划完成。每季度应编制实施计划。

四、矿每月、公司每季要有作业计划和通风工作总结。每年要有年度通风工作计划与总结。各项工程应按设计施工,按计划执行,按期完成作业计划,年度\"一通三防\"计划每季度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五、改变全矿井的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并报安全监察部备案;改变矿井一翼、一个水平、一个采区或一个工作面的通风系统时,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其中改变

矿井一翼、一个水平通风系统报公司生产部备案;改变矿井一个采区、一个工作面的通风系统,报矿安全站备案。调整矿井通风系统前,必须编制调整通风系统安全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六、矿井开拓或准备采区时,在设计中必须根据该处全风压供风量和瓦斯涌出量编制通风设计。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在采区开采设计中,必须从巷道布置、开采方法、推进度、煤柱留设、等各方面全面预防煤层的自然发火。必须预先选定构筑防火门的位置,必须明确选定自燃发火观测站或观测点的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确定煤层自然发火的标志气体。制定综合预防煤层自燃发火的措施。

采区设计还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型号、数量、安设位置、断电点、复电点、断电范围等作出明确规定。

七、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必须对采空区、冒落空洞等空隙采取预防性灌浆或全部充填、喷洒阻化剂、注阻化泥浆、注凝胶、注惰性气体、均压等措施,编制相应的防灭火设计。

八、采用放顶煤采煤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厚及特厚煤层时,必须编制防止自然发火的设计。

九、在同一煤层同一水平的两侧、煤层倾角小于35度的火区下部区段、火区下方邻近煤层进行采掘时,必须编制设计,并遵守《规程》第250条的规定。

十、煤体注水工作应根据不同煤体的性质、赋存情况、注水压力等编制煤体注水设计。

十一、巷道贯通,机掘巷道在相距50m前、其它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制定安全贯通和贯通后通风系统调整的安全措施。

十二、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但必须制定串联通风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其它串联通风措施由矿总工审批,但串联通风次数不得超过1次(不允许回采工作面风流串联掘进工作面)。 十三、不应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并制定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

十四、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矿井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

十五、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如果采用混合式,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十六、采掘工作面风流中CH4、CO2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十七、排除采掘头面、硐室等积聚的瓦斯,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十八、各矿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总工程师审阅。对重大通风瓦斯问题,应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十九、矿井每年应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十、安全监控设备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并及时处理。 二十一、生产和在建矿井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对现有生产矿井用可燃性材料建筑的井架和井口房,必须制定防火措施。

二十二、地面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如果消防用水同生产、生活用水共用同一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措施。 二十三、进风井口如果不设防火门,必须有防止烟流进入井下的安全措施。

二十四、在井下主要硐室、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气焊或喷灯焊接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遵守《规程》第223条规定。 二十五、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二十六、制定需矿山救护队执行的排放瓦斯、启封火区、震动爆破、反风演习等安全技术工作的安全措施时,矿山救护队必须参加。 二十七、以上条款,没有明确报审要求的,按矿报审制度执行。

第六部分: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通风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矿行政和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全面一通三防的管理工作,是该科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

2、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各项管理和各项通防管理规定,认真抓好落实、杜绝一通三防事故发生。

3、根据矿井生产布局和生产计划安排,组织有关人员提前编写矿井

年、季、月一通三防工作计划、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4、组织有关人员定期检查各项管理,如监测设备管理检验制度,瓦斯管理综合防尘制度等,完善分析矿井通风系统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措施进行处理,确保矿井通风系统畅通无阻。

5、组织人员认真排查一通三防存在的隐患,及时向矿总工程师,矿长汇报,研究处理意见,认真组织落实。

6、经常深入井下现场了解通防中存在的问题,特别要定期检查矿井死角,发现不安全隐患,立即调动人员彻底解决。

7、根据矿井生产布局,全面合理分配矿井通风质量,严禁矿井超通风能力生产,杜绝不合理通风,加强密闭、高冒点、火区管理监测工作,及时汇报检查结果,发现异常立即停止作业并进行处理。 8、按规定认真落实好年度返风演习计划,认真做好矿井瓦斯鉴定工作。

9、认真制定要害工种培训计划,坚持持证上岗,加强仪器仪表和图牌板管理,做到帐、卡、物相符。

10、切实抓好救护队管理工作,平时加强训练,做到能战能胜,经常熟悉井下情况,努力提高战斗力。

二、通风科副科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矿总工及科长的领导下,对分管业务负直接责任。 2、积极支持和协助科长工作,努力完成科长交给的各项工作。 3、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执行矿工区

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通防管理规定,杜绝一通三防事故的发生。 4、积极参与编写矿井年、季、月度一通三防计划、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5、参与一通三防工作方面管理制度的修改完善。

6、深入井下现场了解通防中存在的隐患,发现不安全隐患,立即汇报处理。

7、参加排查矿井一通三防存在的隐患,并对分管范围内隐患负责落实整改。

8、协助科长按规定认真落实好年度反风演习计划,认真抓好矿井瓦斯鉴定工作。

9、协助科长制定要害工种培训计划,坚持持证上岗,加强仪器仪表和图牌管理,做到帐、卡、物相符。

三、通风工科各工种安全生产责任制 (1)通风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矿总工程师和区长领导下贯彻执行有关通风、瓦斯、矿尘、防灭火工作的方针规定,命令和指示。

2、参加矿开拓设计、采区设计和生产计划的研究。

3、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风量、瓦斯、矿尘、防灭火的测量工作,并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进行落实整改。

4、根据矿下达的生产计划编制相应的通风计划和技术措施。 5、定期组织召开技术分析会,积极参加矿各项技术会议。

6、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各项技术测定,技术革新工作及业务技术学习。 7、组织编制通风报表和各种图纸、牌板等。

(2)通风安全监察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在站长的领导下,负责所在矿通风方面的安全监察工作。2、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安全规定,参与审查通风方面作业规程,施工安全措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3、经常深入现场,检查“一通三防”安全工作,对通防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单位领导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检查解决情况,对不能及时消除的隐患要停止作业,并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

4、参加“一通三防”工程验收、交接和安全质量大检查工作。 5、督促检查“一通三防”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6、参与“一通三防”事故的调查、追查处理工作,督促防范措施的制订与落实。

(3)瓦斯检查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必须熟悉所使用的瓦斯检定器的性能和操作方法,能进行工作。

2、必须熟悉井下所辖区的通风系统、防尘洒水系统和避灾路线、并要检查通风设施和局部通风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汇报。 3、负责所辖区域内按照规定路线、地点、次数进行温度、瓦斯含量

的检查,当发现超限时有权停止该处的工作。并按有关规定报告领导进行处理。 操作规程

4、向值班人领取任务,详细检查自己的工具,携带性能良好的仪器下井。

5、提前下井在规定的地点进行气室的排气工作,并在指定地点交。

6、向上一班瓦斯员了解各检查点的含量情况,看清记录、明确重点,认真做好交接,后按规定路线进行检查。

7、到检查点检查时,要先检查好进退路线和避灾地点,并和放炮员联系好后进行检查。

8、在不同地点检查要采用不同方法进行,并应熟记各检查地点的含量规定和处理准则。

9、瓦斯检定器在井下发生故障应上井送专人维修,禁止自行拆卸。 10、每班结束后,要认真填好记录,送有关领导审签。

(4)测风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负责测定和调配井下各用风场所的供风量,并经常对井下通风、防尘、瓦斯、防火进行检查分析并汇报领导。

2、负责编制通风、矿尘、瓦斯等报表面和测绘制、通风系统图、防尘系统图并管理图牌板。

3、在通风技术员的指导下进行有关的业务技术工作。

4、操作规程

1)、必须会用风表、瓦斯检定器、粉尘测定器、温度计、气压计、负压计等各种安全仪表。

2)、下井须携带完好的仪器及所需工具,不得在井下拆卸和修理仪表。 3)、在井下测风应按有关规定选测点,并视风速选择相应的风表进行测定。每点应反复测定2-3次,取其相近的两次平均值,并认真做好记录。

4)、上井后按规定填制报表。

(5)主通风机司机安全生产责任制

1、熟悉通风机一般构造、工作原理、技术特征和供电系统控制线路,能在一般情况下十分种内顺利倒好备用风机。

2、熟悉全部场所风道和风门的用途,使用方法,能在接到领导反风命令后十分种内将反风操作进行完毕。

3、爱护设备,按时擦车及润滑部分注油,按规定的时间进行巡回检查,如发现本人不能排除的故障,要立即向有关领导汇报。 4、搞好室内卫生,作到窗明几净设备亮,油脂备件合理排,放室内无尘无蛛网,室外杂物清扫光。

5、认真填写运转日志、巡回检查记录、交记录等各项记录,并要保管好工具、材料和各种技术资料。

6、经专业培训合格,取得合格证者方可操作主扇风机持证上岗。 7、检修后要认真检查运行确无问题才能签字验收。

8、备用风机要保持完好状态,每月倒机运行,及时向领导汇报,备用风机一定起备用的作用。

(6)巷修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为了切实加强巷道维修质量,巷修人员必须做到: 1、熟悉井下各条巷道。

2、认真学习巷道维修知识、技能本领。

3、熟练掌握每条巷道的情况,发现巷道出现头号题,禁止人员通行,并且马上处理,如处理不好的及时报告矿有关部门。 4、遇有紧急情况,及时下井维修,确保安全生产。 5、定期对井下各巷道进行检查。 1)操作规定:

1、要备齐性能良好的工具下井。

2、维修井巷支护时,严防顶板冒落伤人和堵人。

3、井巷维修时,不得损坏电气设备,维修完毕必须设置排水沟,并清除杂物。

4、倾斜巷道维修时,必须停止行车。

5、撤掉支架前必须先加固工作地点的支架,架设或拆除支架时在一架未完工之前,不得中止工作。

6、矿物质井停产期间,每班至少派两人同时巡视各巷道。 7、报废的巷道需砌筑密闭,并留泄水孔。

(7)防尘工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职责

1、负责井下防尘设备的安装、维护和回收。 2、保证防尘水源充足。

3、对指定巷道定期清洒、冲洗除尘。 二、操作规程

1、专人管理设备器材和重要工具。 2、工作前必须检查工作场所是否安全。

3、每日坚持防尘设施的巡回检查,保证阀门使用正常。

4、主要巷道辅设安全主干管路,采区两道有分支管咱,每隔50米,100米设“三通”。采掘工作管路到迎头,并保证供水。

5、所有转载点要设喷雾、洒水装置,喷头水呈雾化状态,采煤面两道和掘进头要设水幕,清洒巷道断面不小于80%。 6、所有管路要安装平直、牢固、不得影响行车、行人。

7、采煤面每两天清洒一次,采区送回风巷每五天清洒一次,主要进回风巷十五天清洒一次。 三、清洒巷道应注意以下几点: 1、清洒前应检查管路是否漏水。

2、清洒大巷应自上而下。运输巷道应注意来往车辆和行人。 3、先洒水、打尘。顺风作业。 4、电气设备不得用水冲洗。 四、填写记录

安装防尘设施和清洒巷道,要认真填写好记录。

(8)测尘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为了加强防尘工作管理,提高矿井防尘质量,改善井下生产条件,保证安全生产和职工身体健康,对灰尘加强管理,正常进行测定,为此测尘员必须做到:每天检查一次进尺报表,钻孔结束,组织复查钻孔深度及封孔情况。

9、对机械钻进事故、丢失工具等必须及时汇报,召开事故追查分析会。

10、带领全组学习业务技术,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11、施工的地质孔应按规定及时取芯、排放整齐,并统一编号,供地质人员的鉴定工作。 一、职责

1、定期进行全矿采掘面及产尘点的粉尘测定工作。

2、按《规程》要求对矿井粉尘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提出防尘改进措施。

3、熟悉防尘管路系统。

4、及时准确地填写防尘月报、旬报和测尘记录。

5、必须学会现有测尘仪的原理构造、使用维护主法并能熟练应用。 二、操作规程

1、下井前必须携带完好的仪器,并带好记录工具。 2、测尘滤纸用完后不准在粉尘地点更换。

3、测尘选点,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采掘面在工人进入作业点尚未工作时的作业点选点。 ②采煤面电钻打眼工序:在作业人员回风侧3-5米处选点。 ③采煤面人工攉煤工序:在最后一人的回风侧3-5米处选点。 ④采煤面回柱放顶、移溜工序:在作业人员范围内选点。

⑤掘进面人工装岩在未安装风筒巷道测距矿车4-5米处回风流中选点。

⑥掘进工作面风钻、电钻打眼工序:距作业点4-5米处选点。 ⑦掘进面支护时距作业点4-5米处选点。 4、测尘仪用完后必须及时充电。

第六部分:通防专业违章行为

(一)严重违章行为

1、作业地点风量不足强行生产、作业。

2、矿井、采区(指采区内布置超过2个采煤面,3个掘进面)超通风能力生产。

3、矿井没有完整的通风系统,生产采区、生产水平未实现分区通风,采、掘工作面未实现通风,采区进、回巷未贯穿整个采区,矿井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强行生产。 4、破坏、盗窃、盗用通防设施。

5、人为造成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或任意开停局部通风机造成瓦斯

超限。

6、电绞拉车过风门。 7、两道风门同时打开。

8、瓦检员发现瓦斯超限不责令停止作业并撤出人员汇报处理或拒不执行瓦斯员撤人命令强行作业。 9、瓦斯员脱岗、空班漏检、弄虚作假。

10、在瓦斯、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超限的地点及停风区域强行作业。

11、瓦斯积聚未按规定进行处理、排放瓦斯无安全措施。

12、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未执行综合防突措施或执行不到位。

13、排放瓦斯不执行“断电、撤人、限量”三原则。 14、高瓦斯区域煤巷掘进面使用钢丝绳牵引耙装机。 15、有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未提前进行瓦斯抽放强行回采。 16、突出危险工作面爆破撤人或警戒距离达不到规定,躲炮时间不符合规定。

17、检测监控系统中一个及以上分站或全矿井检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在相关区域强行生产。

18、发现有突出征兆不及时撤离强行作业。 19、井下打开电气设备前未检查瓦斯。 20、临时停风区域不检查瓦斯就送风。 21、无措施进入盲巷、老硐或采空区。

22、不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23、采掘工作面干打眼(煤层水分化验取样打眼除外)。

24、回采工作面煤层未进行注水强行生产(我矿顶、底板岩性不适合注水,已经集团公司批准)。

25、无措施串联通风、扩散老塘通风。

26、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回料不及时造成瓦斯、有毒、有害气体超限。 27、不及时组织、安排、处理、汇报重大“通防”隐患。 28、发现火情和其它重大“通防”隐患不及时汇报。

29、“通防”安措费用投入不到位、不足或“通防”要害工种人员配备不足。

30、救护队员携带的装备不齐全;无措施出动或出动人数不够。 31、救护队员佩带呼吸器时通过口具讲话(除正压呼吸器外)。

(二)一般违章行为

1、瓦斯员不在现场交。

2、“通防”人员携带仪器、仪表不合格或不按操作规程操作。 3、瓦检员填写牌板和手册不一致;井上瓦斯报表、手册、牌板未做到“三对口”。

4、不及时填写瓦斯检查记录、牌板和班组长、爆破员、瓦斯员不签字。

5、台帐、报表、记录弄虚作假。

6、瓦斯传感器挪移不及时、未校对或误差超过规定未及时汇报处理。

7、老峒、盲巷不按规定及时封闭或栅栏不正规。 8、临时板墙钉布帘且只有一道。 9、临时停工地点不设置临时栅栏。 10、未按规定时间封闭采煤工作面。 11、采掘工作面炮前、炮后不洒水防尘。 12、采掘工作面不装专用洒水软管。 13、放炮不使用水炮泥。

14、不定期冲刷巷道,或有煤尘积聚现象。

15、随意关闭转载点防尘三通阀门或不正常使用防尘设施。 16、井下工作地点停风不撤人,无风作业。

17、不按规定组织矿井反风演习和不进行反风设施检查。 18、损坏风筒、喷雾装置、隔爆设施等通防设施。

19、不按规定检查采空区密闭墙的完好情况、墙内外气体情况,温度及压差情况。

20、有毒有害气体泄漏不及时处理。 21、氧气瓶、乙炔瓶存放距离小于规定。 22、风袋损坏未及时补好。

23、风袋口距迎头超过《作业规程》规定。 24、掘进爆破时掐风袋,迎头空风袋。

25、局部通风机未设专人看管及风机、风袋的安装使用不符合规定。 26、开局扇前不检查瓦斯。 27、无计划停风或任意停、开局扇。

28、局扇吸入循环风。

29、维修一道风门时另一道未挂警示牌或无专人看管。 30、风门无联锁装置。 31、风门漏风量超过规定。

32、用车顶撞风门,通过后不随时关闭风门。

33、通风设施周围5米范围内存放杂物、电气设备或作工具房。 34、井巷高冒区不及时处理、没有挂牌管理定期检查。 35、高瓦斯矿井区域或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未挂瓦斯便携仪。 36、采煤工作面回风隅角回料滞后切顶线或未拆除锚杆螺母并剪网。 37、突出危险工作面随意停开压风。

38、防突措施孔、抽放钻孔不按要求施工,钻孔施工时不采取防尘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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