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长才二井二区2014年1月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监管总局令第16号,着力构建我矿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夯实安全管理基础,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制定我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重点是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形成隐患排查治理的常态化、制度化,杜绝重伤以上事故,实现全矿安全生产。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我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
组 长:付宝和(矿长 主要负责人)
副组长:王海民(安全副矿长)、 孙忠波(技术副矿长)成 员:郑全宝(机电副矿长)、 李永华(生产副矿长) 王长仁(技术科长)、 孙玉宝(通风科长) 李祯路(采煤队长)、 张江书(掘进队长) 吴明春(运输队长)、 初战军(安全科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安全科,安全科长初战军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按时上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
三、隐患排查治理程序
(一)、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体系
煤矿企业是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矿长即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报告、治理和防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本矿事故隐患排查工作负责;各分管副矿长对矿长负责,对分管范围内排查的隐患进行治理、验收;安全科负责对本矿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和报告工作。
1、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日常隐患排查体系。
即:总工程师—专业领导—业务科室(通风、技术)—队长—班组长—岗位工。总工程师是隐患排查及措施制定的总负责人。
2、建立以生产副矿长为首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即:生产副矿长—专业领导—队长—班组长—岗位工。生产副矿长是隐患排查治理的总负责人,各专业领导、队长、班组长、岗位工负责各级隐患的治理。
3、建立以安全副矿长为首的隐患排查治理验收体系。
即:安全副矿长—专业领导—安全科管理人员—安全员。安全副矿长负责隐患排查治理的总监督,负责各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验收,确保整改合格。
4、矿长每月组织召开会议,落实治理隐患所需的人员、资金、落实治理措施预案、明确责任人及治理时限,各分管副矿长及部门领导负责整改、落实,安全科具体监督整改、验收。重大隐患实行分级管理,挂牌督办,确保隐患及时整改。(二)、隐患分级排查治理原则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矿井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
1、严格执行“专家查隐患、专业抓治理、安监搞监察”三位一体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严格执行上级部门有关隐患排查管理规定。
2、矿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制度。岗位包括管理人员每班一排查,段队每天一排查,专业(科室)每旬一排查,矿每月一排查。每次排查要有书面记录备查,并由每次组织排查活动的负责人签字。(三)隐患排查治理及报告程序
1、岗位区域界定。各专业、单位根据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管理分工将本专业、单位分管范围全部界定到具体的责任人,责任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要做到不留空隙,责任不得重叠,对单位内界定不清楚的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罚款100—200元。
2、基层单位生产班组在班前会前分工完毕后,必须将井下施工地点所有区域进行划分落实隐患整改责任人(包括零星工程),对于固定地点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一月一界定的方式。
3、隐患排查与处理
各岗位、区队、专业排查出的隐患必须在规定的时间进行整改,隐患到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对整改责任人罚款50—100元。对单位领导罚款100元,由安全科负责验收。
4、矿隐患排查治理及报告程序
矿每月28日前由矿长组织各专业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对本月的隐患排查治理验收情况进行总结、追究,对下月隐患进行排查,排查的隐患项目,必须做到项目、资金、措施及预案、整改时限、责任人“五落实”,安全科负责监督和考核并负责形成专门会议纪要。
认真执行隐患治理档案化管理验收销号制度及报告制度,对未完成的隐患项目,专业、区队要根据每条隐患的完成情况写出分析报告,分析报告要在隐患规定完成日期前经矿隐患排查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同意后,报安全科,其他业务科室及管理人员排查隐患及静态性隐患,需延期完成的,必须经矿隐患排查领导小组组长签字同意后,方准延
期。隐患需要移交其他部门处理的,必须在调度会议上提出,并经主管领导同意。
月度隐患完成情况验收表必须于26日前报安全科,由安全科根据各专业提供的隐患验收申请复查表安排有关人员复验。
四、隐患排查的内容
矿每月组织各专业人员对地面、井下进行一次全方位、全覆盖、高密度的检查,对地面的各类制度、责任制、规定、台账和措施等进行全面排查,对排查的隐患落实责任,抓住重点,强化各项措施。
1、对井下“一通三防”、瓦斯治理方面开展一次全面排查,对“一通三防”制度层面进行系统检查,井下通风系统是否合理;通风构筑物是否完善、可靠;矿井总回风量和各个作业地点实际风量是否满足作业规程规定;是否存在串联通风;采区是否分区通风;重点检查无风、微风作业现象,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安装是否合理,是否“三转二闭锁”。
2、矿井是否建立综合防尘系统且运行正常。瓦斯监测监控完善情况,瓦斯传感器安设位置、数量和校验是否符合规定;瓦斯检查员的配备情况及是否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
3、对自然灾害防治进行全面排查,是否编制“雨季三防”方案并布置落实;排查矿井周围是否存在山体滑坡、塌陷,泄洪沟渠是否畅通等自然灾害威胁,落实暴雨、雷电等可能造成的停风、停电、淹井事故的防范措施。
4、采掘布置情况,矿井采掘生产系统是否完善、可靠,生产布局是否科学合理、采掘接替正常,矿井是否存在非正规采煤方法及超层越界现象,采掘工程平面图是否按规定定期绘制和交换。
5、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各类各类机构的建立情况,隐患整改方案的建立及落实情况,各类档案、台账的建立情况,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及落实情况,对安全培训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6、对机电运输系统进行排查,是否实现双回路供电,井下机电设备完好情况,杜绝电气设备失爆,是否存在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材料和工艺,特别对高压电气失爆、非阻燃电缆下井、斜井提升运输设备保护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重点检查。
7、顶板管理:采掘工作面执行作业规程情况,要严禁空顶作业,采掘工作面支护是否超过作业规程规定。
8、水害防治情况:落实矿井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防治措施,防排水系统是否完善。
9、火工品管理情况:井下火工品是否按规定存放,严格执行火工
品领用、发放和清退制度,爆破作业是否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10、防止“三超”情况:按规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合理制定井下劳动定员,井下作业人数不超过地方及相关部门规定。
11、教育培训情况,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对一线职工的教育培训情况,以及劳动组织、用工情况进行排查。
12、对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机构、队伍健全、物资、设备配备及维修情况进行排查,矿井负责人及调度值班人员熟悉应急救援措施情况,井下人员熟悉避灾路线进行检查。
13、是否有违反第446号令所列的“十五条”重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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