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砌体工程
3.1 说明 3.1.1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和监理人指示的各类砌体工程建筑物。 3.1.2承包人的责任
⑴ 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和监理人指示,负责砌体材料的修琢加工、砌筑、基础和场地清理排水、材料的试验和供应、设备的配置和维修、工程质量的检验和验收等工作,以及提供为完成上述砌体工程所需的全部人工、材料、施工设备和辅助设施等。
⑵ 应负责砌体工程胶凝材料(如水泥砂浆、小骨料混凝土)的试验工作,择优选定其配合比、稠度,并应达到施工图纸要求的强度。
⑶ 应提交砌体工程施工措施计划和施工工艺,报送监理人批准后,方可施工。 3.1.3主要提交件 3.1.3.1施工措施计划
每项砌体工程开工前7天,应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⑴ 施工平面布置图;
⑵ 砌体工程施工方法和程序; ⑶ 施工设备的配置; ⑷ 场地排水措施; ⑸ 质量和安全保证措施; ⑹ 施工进度计划。
3.1.3.2砌体石料的材料试验报告
应在砌体工程开工前7天,将工程采用的各种材料的材料试验成果,报送监理人批准。未经批准的材料,不得使用。
3.1.3.3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
在砌体工程砌筑过程中,应按监理人指示提交施工质量检查记录和报表,其内容包括:
⑴ 砌体材料的取样试验成果;
⑵ 砌体工程基础的质量检查记录; ⑶ 砌体工程砌筑的质量检查记录; ⑷ 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3.1.3.4完工验收资料
应为监理人进行砌体工程的完工验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 ⑴ 砌体工程竣工图; ⑵ 砌体材料试验报告;
⑶ 砌体工程基础的地质测绘资料; ⑷ 砌体工程的砌筑质量报告; ⑸ 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资料。 3.1.4 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
⑴ 《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3-98; ⑵ 《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 ⑶ 《浆砌石坝施工技术规定》(试行)SDl20—84; ⑷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 3.2 砌石工程 3.2.1材料 3.2.1.1砌石体
⑴ 砌石体的石料应采自施工图纸规定或监理人批准的料场的石料。砌石材质应坚实新鲜,无风化剥落层或裂纹,石材表面无污垢、水锈等杂质,用于表面的石材料,应色泽均匀。石料的物理力学指标应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
⑵ 毛石砌体石料外形规格如下: 3.2.1.2砂、碎石
⑴ 砂和砾石的质量符合SDl20—84表2.1.2和表2.1.3的规定。砂浆和小骨料混凝土采用的砂料,要求粒径为0.15~5mm,细度模数为2.5~3.0,砌筑毛石砂浆的砂,其最大粒径不大于5mm。
⑵ 小骨料混凝土采用二级配,碎石粒径为5~20mm。 3.2.1.3水泥和水
⑴ 砌筑工程采用的水泥品种和标号应符合设计及规范的规定,到货的水泥应按品种、标号、出厂日期分别堆存,受潮湿结块的水泥,禁止使用。
⑵ 应按规范规定的用水质量标准,拌制砂浆和小骨料混凝土。对拌和及养护的水质有怀疑时,应进行砂浆强度验证,如果该水制成砂浆的抗压强度低于标准水制成的砂浆28天龄期抗压强度的90%以下时,则此水不能使用。
3.2.1.4胶凝材料(用于砌筑工程的水泥砂浆和小骨料混凝土)
⑴ 胶凝材料的配合比必须满足施工图纸规定的强度和施工和易性要求,配合比必须通过试验确定。施工中需改变胶凝材料的配合比时,应重新试验,并报送监理人批准。
⑵ 拌制胶凝材料,应严格按试验确定的配料单进行配料,严禁擅自更改,配料的称量允许误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水泥为±2%;砂、砾石为±3%;水、外加剂为±l%。
⑶ 胶凝材料拌和过程中应保持粗、细骨料含水率的稳定性,根据骨料含水量的变化情况,随时调整用水量,以保证水灰比的准确性。
⑷ 胶凝材料拌和时间:机械拌和不少于2~3min,一般不应采用人工拌。局部少量的人工拌和料至少拌三遍,再湿拌至色泽均匀,方可使用。
⑸ 胶凝材料应随拌随用。胶凝材料的允许间歇时间应通过试验确定,或参照下表选定。在运输或贮存中发生离析、析水的砂浆,砌筑前应重新拌和,己初凝的胶凝材料不得使用。
胶凝材料的允许间歇时间
砌筑时气温(℃) 20-30 允许间歇时间(min) 普通硅酸盐水泥 90 矿渣硅酸盐水泥及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 20 3.2.2浆砌石体砌筑 3.2.2.1一般要求
⑴ 砌石体应采用铺浆法砌筑,砂浆厚度应为30~50mm,当气温变化时,应适当调整。
⑵ 采用浆砌法砌筑的砌石体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对不能同时砌筑的面,必须留置临时间断处,并应砌成斜搓。
⑶ 砌石体尺寸和位置的允许偏差,不应超过GB50203—98表6.1.6中的规定。 3.2.2.2毛石砌体
⑴ 砌筑毛石基础的第一皮石块应座浆,且将大面向下。
毛石基础扩大部分,若做成阶梯形,上级阶梯的石块应至少压砌下级阶梯的1/2, 相邻阶梯的毛石应相应错缝搭接。
⑵ 毛石砌体的灰缝厚度应为20~30mm,砂浆应饱满,石块间较大的空隙应先填塞砂浆,后用碎块或片石嵌实,不得先摆碎石块后填砂浆或干填碎石块的施工方法,石块间不应相互接触。
⑶ 毛石砌体第一皮及转角处、交接处和洞口处应选用较大的平毛石砌筑。 ⑷ 毛石墙必须设置拉结石。拉结石应均匀分布、相互划开,一般每0.7m2墙面至少应设置一块,且同皮内的中距不应大于2m。
拉结石的长度,若其墙厚等于或小于400mm时,应等于墙厚;墙厚大于400mm时,可用两块拉结石内外搭接,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50mm,且其中一块长度不应小于墙长的2/3。
⑸ 毛石砌体每日的砌筑高度,不应超过1.2m。
⑹ 在毛石和实心砖的组合墙中,毛石砌体与砖砌体间的空隙应用砂浆填满。 ⑺ 毛石墙和砖墙相接的转角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 3.2.2.3浆砌石挡土墙
⑴ 本款规定适用于建筑场地周围的浆砌毛石挡土墙。 ⑵ 采用的毛石料砌筑挡土墙,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毛石料中部厚度不应小于200mm;
② 每砌3~4皮为一个分层高度,每个分层高度应找平一次;
③ 外露面的灰缝厚度不得大于20mm,两个分层高度间的措缝不得小于80mm。 ⑶ 砌筑挡土墙应按监理人要求收坡或收台,并设置伸缩缝和排水孔。 3.2.2.4养护
砌体外露面,在砌筑后12~18h之间应及时养护,经常保持外露面的湿润。养护时间:水泥砂浆砌体一般为14天,混凝土砌体为2l天。
3.2.3水泥砂浆勾缝防渗
⑴ 采用料石水泥砂浆勾缝作为防渗体时,防渗用的勾缝砂浆应采用细砂和较小的水灰比,灰砂比控制在1∶l至1∶2之间。
⑵ 防渗用砂浆应采用425#以上的普通硅酸盐水泥。
⑶ 清缝应在料石砌筑24h后进行,缝宽不小于砌缝宽度,缝深不小于缝宽的2倍,勾缝前必须将槽缝冲洗干净,不得残留灰渣和积水,并保持缝面湿润。
⑷ 勾缝砂浆必须单独拌制,严禁与砌体砂浆混用。
⑸ 当勾缝完成和砂浆初凝后,砌体表面应刷洗干净,至少用浸湿物覆盖保持21天,在养护期间应经常洒水,使砌体保持湿润,避免碰撞和振动。
3.2.4干砌石体砌筑 3.2.4.1一般要求
⑴ 干砌石使用材料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和监理人指示,采用料石或毛石砌筑料。 ⑵ 石料使用前表面应洗除泥土和水锈杂质。
⑶ 干砌石砌体铺砌前,应先铺设一层厚为100~200mm砂砾垫层。铺设垫层前,应将地基平整夯实,砂砾垫层厚度应均匀,其密实度应大于90%。
3.2.4.2干砌石护坡
⑴ 坡面上的干砌石砌筑,应在夯实的砂砾石垫层上,以一层与一层错缝锁结方式铺砌,砂砾垫层料的粒径应不大于50mm,含泥量小于5%,垫层应与干砌铺砌层配合砌筑,随铺随砌。
⑵ 护坡表面砌缝的宽度不应大于25mm,砌石边缘应顺直、整齐牢固。 ⑶ 砌体外露面的坡顶和侧边,应选用较整齐的石块砌筑平整。
⑷ 为使沿石块的全长有坚实支承,所有前后的明缝均应用小片石料填塞紧密。 3.3 质量检查和验收 3.3.1砌石工程质量检查
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款所列项目的质量检查,检查记录应报送监理人。 3.3.1.1原材料的质量检查
⑴ 砌石工程所用的毛石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物理力学性质和外形尺寸的检查。 ⑵ 用于砌石的水泥、水、外加剂以及砂石砾石等原材料应按监理人指示和设计要求及规范规定进行质量检查。
3.3.1.2胶凝材料(包括水泥砂浆和小骨料混凝土)的质量检查。 ⑴ 应按监理人指示定期检查砂浆材料和小骨料混凝土的配合比。
⑵ 水泥砂浆的均匀性检查:定期在拌和机口出料时间的始末各取一个试样,测定其湿容重,其前后差值每立方米不得大于35kg。
⑶ 水泥砂浆的抗压强度检查:同一标号砂浆试件的数量,28天龄期的每200m砌体取成型试件一组3个。
⑷ 小骨料混凝土的抗压强度检查:同一标号的小骨料混凝土试件的数量,2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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龄期的每200m3砌体取成型试件一组3个。
3.3.1.3浆砌毛石砌体质量检查
⑴ 外观检查:砌体砌筑面的平整度和勾缝质量、石块嵌挤的紧密辛苦、缝隙砂浆的饱满度、沉降贯通情况等的外观质量检查。
⑵ 排水孔的坡度和阻塞情况检查。
⑶ 毛石砌筑的尺寸和位置的允许偏差检查:其检查方法按6B50203-98表6.1.6的规定执行。
3.3.2砌体工程验收
⑴ 砌体工程砌筑前进行砌筑体测量放样成果的检查和基础面开挖清理质量的检查和验收。
⑵ 在砌体工程砌筑过程中,按本章“砌石工程质量检查”的规定对砌体工程的各项材料和砌体砌筑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
⑶ 完工验收。每项砌体工程完工后,应按规定向监理人申请完工验收,并按规定向监理人提交完工验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