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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规章制度

来源:纷纭教育
社团规章制度

【篇一:学生社团管理规章制度】

学生社团管理规章制度

北京联合大学 旅游学院 ——轮滑社 第一章 总则

轮滑社是由学校内对轮滑运动具有兴趣的在籍学生本着自愿加入的原则组成的一个学生社团,坚持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的宗旨,不计个人回报。社团的所有活动都是免费的,面对全体同学,坚持非盈利的原则。

我社以“保证社员安全为前提下,展开活动” ①锻炼身体,增强体质

②丰富大学的业余生活,增加人际交往

③培养个人兴趣,提升轮滑专业技能”为宗旨

第一条:为加强轮滑社的组织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轮滑社是在北京联合大学旅游学院团委领导下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轮滑社以健身娱乐为目的,旨在推动轮滑运动作为一种体育方式的魅力。同时,倡导一种优秀人才需要健康体魄和良好的学习能力的正确观念。并以此为导向,向会员传递一种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帮助大家以一种健康的心态来面对繁忙的生活和学习。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是我们追求的两大目标。 第二章 组 织 结 构

第四条:社长——是社团的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安排协会的日常工作和活动。每学年注册费用20元。

副社长——协助社长更好的进行社团活动的展开。每学年注册费用20元。

实习副社——新学期伊始,择优选取一到两名新社员参与社团管理,促进社员之间的良好沟通与活动开展。每学年注册费用15元。 1. 公正执行本协会的章程和工作条例。 2. 协调并规范各部门的工作 3. 规范财务管理。

4. 建立协会档案(各项决策、会员档案、会议纪录、活动总结)。 5. 加强会员间的联系和技术交流。

第五条:技术安全部 —— 技术安全部是协会的中坚力量,由会内具有一定带队经验、技术过关、安全意识和责任心强的会员组成。具体权责如下:

1. 外出活动中,技术路段的绝对领导权。 2. 对违纪队员批评教育的权利。 3. 提供对会员最基本的安全培训;

4. 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协助会长并监督会员安全。 5. 服从活动组织者指挥(技术路段除外)

第六条:社团骨干——是社团活动的中心力量,由活动出勤率决定。 第三章 协会安全守则

第七条: 轮滑运动是一项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但是轮滑运动又是一项技巧性的运动。在没有得到技术指导和缺乏安全意识的情况下可能发生一些身体损伤和事故。所以轮滑运动存在不小的损伤系数。为确保每一个参加轮滑社的社员的人身安全,社员必须认真阅读此守则。

1. 练习轮滑前,应先做好准备活动,尤其是手腕和下肢各关及韧带,要充分活动开。

2. 戴好防护用具,如轮滑专用的护腕、护肘、护膝及头盔等。

3. 练习前检查轮滑鞋的螺丝等紧固部件,以免滑行中因设备问题而受伤。

4. 初学者应在规定范围内练习,或尽可能在人少的地方练习,不要任意滑行。初次学习轮滑时,要有滑行熟练的同伴或技术部人员进行辅导。

5. 禁止做危险或妨碍他人的动作,特别是在人多的公共轮滑场内,如几人拉手滑行,在速滑跑道上逆行或与大家滑行方向逆行,在场内横插乱窜,追逐打闹,突然停止等。在公路上滑行时,注意交通安全,在人少车少的地方练习。

6. 活动中高度集中注意力,若发现有障碍物及时避让或减速。

7. 学习轮滑时摔跤是不可避免的,但要学会在摔跤时做自我保护。方法是:当要向前或向侧摔倒时,要主动屈膝下蹲,用双手撑地缓冲,减小摔倒的力量;当要向后摔到时,也要主动屈膝下蹲,降低重心,尽量让臀部先坐下,并且要注意尾骨处,同时低头团身,避免头部向后仰嗑地;摔到时应该尽量避免直臂单手撑地,以防损伤手腕。

8. 夜间练习时要佩带发光条或者反光条等醒目装置,并且要在灯光明亮的地方进行。

9. 运动过后不宜立即休息,宜做些扩胸,高抬腿等运动,及时穿上外套,以防感冒。

10. 患有严重疾病的人(如有心脏病、高血压等)不得参加激烈的轮滑活动,最多可以慢速滑。此外,饮酒后和过度疲劳的人也不得参加轮滑活动。

11. 社员必须严格遵守社团的安全规章制度,服从活动组织者的管理,协会活动期间严禁单独活动,违规者若发生意外,责任自负。

12. 社员在校内外进行非协会活动中若有意外发生,协会将不承担责任。

第四章 社 员

第:普通社员

(一)会员资格:凡在校各院系学生,只要对轮滑有兴趣者均可报名参加轮滑社。每学年注册费10元,对此费用做如下说明: 1.此费用非盈利手段

2.此费用均用于购买社团公用产品(例:平花用的桩,音箱,大型活动时的场地布置,饮用水等,如有剩余,则用来购买奖励物品) 3.此费用均由历届副社保管,必须与个人存款分开

4.此费用收入与支出明细在每学期末公布在社团群里。 (二)会员权利:

1. 在轮滑社内部享有被选举权。

2. 监督轮滑社工作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3. 优先参加轮滑社组织的各种活动。

4. 享有轮滑社为会员提供的其他便利服务和设施。 (三)会员义务:

1. 自觉遵守轮滑社的章程,维护轮滑社以及学校的荣誉。 2. 积极参加轮滑社各种活动以及活动的组织工作。 3. 参加每学期初的轮滑社例会。

4. 积极辅助组织者,以更好的开展社团活动。 (四)关于退社制度

1. 凡每学年注册的社员,向社长说明理由,允许退社,但所缴纳的注册费不予退还。

2. 每学年的注册费不交者视为退社处理,若该社员本不想退社,经核实可以补交

3.每学期大约20周,每周一天的社团活动日,连续六次或累计十次无故缺勤者视为自动退社。 第六章 附 则

第九条:活动场地及形式。

1. 活动地点:校内的空旷场地——旅院小广场

2.活动时间:每周一天社团活动日,无故者不得缺勤。其他时间自由活动。周一到周四,每天下午4:30-22:00,周日不定

3. 活动方式:集体活动,交流轮滑技术动作,外出刷街,定期举行表演,不定期和其他学校的轮滑社联谊。大型活动另行通知

第十条:本章程的解释及修订权属于北京联合大学旅游学院轮滑社。

【篇二:大学生社团规章制度】

大学生社团规章制度

大学生社团规章制度第一章大学生社团规章制度

第一条 社团活动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贯彻,发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结合我院大学生的实际状况,更好的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养,使他们能够“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带领我院更多的大学生挖掘自己的潜能,施展自我才华,同时为了规范我院学生社团的管理,推动学生社团健康有序的发展,进一步增强学生社团在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和丰富学生课余生活等方面的功能,明确学生社团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学生社团成员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和我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 营口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是学院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必须遵守、法律和校纪校规,服从学院党政组织领导和共青团营口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简称:“院团委”)的指导。

第三条 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作为全院各类学生社团的主管部门对各类社团及各项活动进行管理、培育、扶持和监督并提供必要的服务。定期进行社团评估。对于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各项职能工作,各学生社团有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第四条 营口职业技术学院的学生社团按其不同的活动内容可分为学术类、实践类、艺术类和体育类四大类别。社团联合会的主要任务是为社团成员服务,活跃和繁荣校园文化,加强

精神文明建设,并成为我院素质拓展教育的一个重要载体。

第五条 学生社团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活动经费。社团的财务活动必须遵守学校的财务制度和本条例的有关财务规定及实施细则,并进行详细记录,接受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监督和审核。

第六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应是取得营口职业技术学院正式学籍的在校生。学生社团成员享有平等参与社团活动及事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发起、成立和解散

第七条 凡遵守我院有关学生社团管理的规章制度,拥有学院有关部门支持和指导教师,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章程及其他相关制度,有明确的活动宗旨和活动内容的在校学生团体,经院团委和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同意,均可提出成立申请。

第 学生社团的申请分为四类,包括:学术类、实践类、艺术类和体育类。一个学生团体只可以申请一类,经院团委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核登记后方可成立。并应在新成立的学生社团名称前冠以“营口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字样。

第九条 学生社团的发起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 由五名以上的学生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和能力,且 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 组成学生社团成立筹备组,由筹备组专门负责学生社团筹建事宜并确定负责人,筹备组应有专门的财务管理人员。 ? 筹备应完成起草学生社团章程等准备工作。 ? 学生社团章程的内容应包括:

? 学生社团的名称、宗旨及主要任务; ? 学生社团的活动范围;

?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及其权限;

? 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的产生方法及其权限;

? 学生社团章程修改的程序、时间及其他注意事项。 ? 有明确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办法。 ? 申请时总会(社)员二十人以上。 ? 有至少一名教师担任指导教师。

(八) 学生社团的成立应具有可行性,学生社团成立申请书中应做出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十条 登记审核主管机构是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成立社团的,应当向社团联合会呈送申请书一式三份。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 书面申请。

? 社团章程草案。

? 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姓名、年龄、住址、系别、简历、无违纪证明材料和学习成绩证明材料。

? 具体指导教师的基本情况介绍和指导教师书面意见。 ? 注册经费数额及来源。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成立按以下步骤进行:

? 由筹备组向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递交以下材料: ? 学生社团成立申请书一式三份; ? 学生社团财务制度一式三份;

? 学生社团成立第一学期活动计划和今后的发展规划各一份。 ? 递交以上材料

一周内,由院团委和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对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并对暂定的学生社团负责人进行面试审核。

? 审核通过后,由学生社团负责人填写“学生社团成立登记表”,学生社团正式成立。并报院团委处备案。

? 经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尽快上交会旗会标会章(样本)。

? 以上全部通过后,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将向全院宣布此社团成立。 第十二条 在学生社团占 2/3以上成员同意解散后,由学生社团负责人向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解散申请,经批准后该学生社团方予以解散。

【篇三:社会团体管理规定】

社会团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社会团体的管理,保障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发挥社会团体的积极作用,促进特区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区内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对社会团体的管理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社会团体,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本规定,按照一定宗旨和目的自愿结成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 社会团体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第五条 深圳市民政部门是社会团体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社团管理部门),依法对社会团体进行登记、管理和监督。

各区民政部门(以下简称区社团管理部门)在市社团管理部门的领导下承担本行政区内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他行政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社团业务主管部门)依法对与本部门管理职责相关的社会团体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六条 社团管理部门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社会团体的登记和日常管理;

(二)监督社会团体在法律、法规和其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 动;

(三)查处违团体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社团业务主管部门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与本部门管理职责相关的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二)对与本部门管理职责相关的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协助社团管理部门查处与本部门管理职责相关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 成立全市性或跨两个以上区级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市社团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其他社会团体,由所在区的区社团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在登记后十日内报市社团管理部门备案。

全国性、全省性社会团体在特区内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的,持核准登记证,到市社团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第二章 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社会团体的章程。该章程应当载明社会团体的名称、宗旨和任务、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程序及职权、经费来源、章程的修改、终止程序及其他必要事项;

(二)有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有五十名以上发起人。其中发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是在深圳市登记注册或依法设立;发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深圳市常住户口;

(四)有适应工作需要的组织机构; (五)有明确的联络地址和联络人;

(六)有保障其按章程开展活动的合法经费来源。

第十条 申请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除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人民币10万元(或等值外汇)以上的注册资本;但社会团体为基金会的,其基金数额不得少于210万元人民币;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二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五)能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一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社团管理部门不予登记:

(一)其宗旨违反国家、法律、行规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原社会团体被依法撤销不满五年,又重新申请登记的; (三)名称与已登记的社会团体相同的;

(四)发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第十二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向社团管理部门提交相应的 文件、资料和证明。

第十三条 社团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文件、资料和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及是否符合设立条件进行审核。第十四条 社团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登记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第十五条 发起人应当在收到核准登记的通知书之后的一百八十日内,筹备召集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会议,通过团体章程,选举领导机构等。

在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会议召开后十日内,应当持有关会议资料到社团管理部门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书。

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登记证书的颁发日期,为社会团体的成立日期。 社会团体法人经核准登记后,由社团管理部门在报刊上公告。第十七条 社会团体凭其登记证书及社团管理部门开具的证明,依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制发会员证。

社会团体应当将启用的印章、银行帐户和制发的会员证样式报送社团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 社会团体登记证书不得涂改、转让、出借。社会团体登记证书遗失的,社会团体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损毁的,社会团体应当及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换发。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一)变更名称的;

(二)对章程作重大修改的;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四)变更办公地址或者联络地址的。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社团管理部门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和证明。社团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予以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并通知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法人经核准变更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三)项规定所列事项的,由社团管理部门在报刊上公告。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自行解散的;

(二)已完成章程所规定的宗旨或者任务的;

(三)与其他社会团体合并或者因分立而不存续的; (四)其他应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形。

社会团体有前款情形之一而未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社团管理部门可以直接予以注销。

第二十二条 办理注销登记,社会团体应当向原登记机关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债权债务清结的有关证明及其他相应的文件、资料和证明。

第二十三条 对于依法申请注销登记的,社团管理部门收到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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