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 【审理】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 【审结日期】2020.07.29
【案件字号】(2020)皖12民终255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汝峰叶志强张利 【审理法官】汝峰叶志强张利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吴莉 【当事人】吴莉 【当事人-个人】吴莉
【代理律师/律所】贺利萍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韦国超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贺利萍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韦国超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贺利萍韦国超
【代理律所】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 【级别】中级人民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 1 / 9
【被告】吴莉
【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证明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上诉称涉案借款并未约定利息,但根据吴莉在一审时提供的通话录音和微信聊天记录,再结合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足以认定涉案200万元借款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因此,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审判决借款本息是否计算错误,因、吴莉并未约定还款是先偿还本金还是先偿还利息,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当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对该给付应当按先息后本的顺序予以抵充。本案中,两笔合计200万元的还款均未注明系偿还本金还是利息,应当先冲抵利息,本案中,吴莉认可支付利息至2015年10月21日,亦认可于2019年5月22日偿还160万元,2019年7月3日偿还40万元。截至2019年5月22日尚欠吴莉借款本金200万元,利息1万元(200万元×2%×41=1万元),扣除已偿还的160万元,尚欠借款本金200万元,利息4万元。截至2019年7月3日,欠吴莉借款本金200万元,利息96000元(200万×2%÷30×42+4万=96000元),扣除已偿还的40万元,尚欠借款本金1696000元,一审判决计算错误,本院予以纠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安徽省临泉县人民(2020)皖1221民初233号民事判决。 2 / 9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吴莉借款1696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
7月4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 三、驳回吴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358
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2711.22元,负担20000元,吴莉负担2711.2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2 18:15:03
【一审查明】一审认定事实:吴莉与系朋友关系,2015年4月21日,向吴莉借款200万元,并由出具借条一张,双方约定,借款月息2分。吴莉当天通过邮政储蓄银行卡转账150万元给,通过建设银行卡转账50万元给。仅按照约定支付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2015年10月21日止的利息,即每月向吴莉支付现金4万元。2017年3月19日,将2015年4月21日借条抽回后重新向吴莉出具数额为200万元借条。2019年3月13日,应请求,吴莉再次通过银行转账借给100万元,2019年5月22日,通过其女刘玙璠向吴莉账户支付260万元,其中100万元为偿还吴莉2019年3月13日借款100万元,余款160万元为支付2015年4月21日借款利息,截至2019年5月22日,仍欠吴莉2015年4月21日借款200万元,借款200万元利息120110元。2019年7月3日,支付给吴莉40万元,该40万元按照先支付利息,后偿还本金的顺序,截至当天,尚欠吴莉借款本金1775343元。因未及时支付借款本息,吴莉诉至。 【一审认为】一审认为:尚欠吴莉借款1775343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偿还吴莉借款1775343元,利息为1775343元×24%÷365×184=214792元(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9年7月4日计算至2020年1月3日,之后利息按借款本金1775343元,年利率24%,自2020年1月4日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本息合计为199013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九十二条 3 / 9
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吴莉借款本金1775343元、利息214792元(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9年7月4日计算至2020年1月3日,之后利息按借款本金1775343元,年利率24%,自2020年1月4日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本息合计为1990135元。二、驳回吴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58元,由负担。 致,本院认证意见同于一审。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驳回吴莉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吴莉担。事实与理由:1.原审判决谈定涉案借款利息为月息2分,缺乏充分有效证据证明。2015年4月21日,给吴莉出具的借条,以及2017年给吴莉重换的借条,双方均未约定利息,借条上也未写明。吴莉提供的录音、微信聊天记录身份不明,来源不清,不能证明涉案借款约定了2分的利息。2.已经偿清了涉案借款200万元,与2019年5月22日通过启女儿的账户转给吴莉260万元,其中160万元是偿还该借款本金,2019年7月3日,又转给吴莉40万元,合计还款200万元,借款已经清偿。退一步讲即便是按照月息2分计算,原判认定及利息,数额计算错误。
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与一审一
、吴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
民事判决书
(2020)皖12民终255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利萍,北京金诚同达(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4 / 9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莉。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国超,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吴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临泉县人民(2020)皖1221民初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驳回吴莉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吴莉担。事实与理由:1.原审判决谈定涉案借款利息为月息2分,缺乏充分有效证据证明。2015年4月21日,给吴莉出具的借条,以及2017年给吴莉重换的借条,双方均未约定利息,借条上也未写明。吴莉提供的录音、微信聊天记录身份不明,来源不清,不能证明涉案借款约定了2分的利息。2.已经偿清了涉案借款200万元,与2019年5月22日通过启女儿的账户转给吴莉260万元,其中160万元是偿还该借款本金,2019年7月3日,又转给吴莉40万元,合计还款200万元,借款已经清偿。退一步讲即便是按照月息2分计算,原判认定及利息,数额计算错误。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吴莉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诉称 吴莉向一审起诉请求:1、请求人民依法判决返还吴莉借款本金人民币1777333元及利息213279.96元(按月息2分暂计算至2020年1月3日,约定利息支付至本金清偿之日止)暂合计1990612.96元;2、与本案相关的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和理由:吴莉与系朋友关系,2015年4月,因生意周转向吴莉借款20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月息2分,并由出具借条一张。吴莉按照约定向履行了支付借款义务,自2015年10月就不再向吴莉履行支付利息义务。2017年3月19日,重新给吴莉出具借条一张。因未及时支付借款本息,吴莉提起本案诉 5 / 9
讼。
一审查明 一审认定事实:吴莉与系朋友关系,2015年4月21日,向吴莉借款200万元,并由出具借条一张,双方约定,借款月息2分。吴莉当天通过邮政储蓄银行卡转账150万元给,通过建设银行卡转账50万元给。仅按照约定支付自2015年4月21日起至2015年10月21日止的利息,即每月向吴莉支付现金4万元。2017年3月19日,将2015年4月21日借条抽回后重新向吴莉出具数额为200万元借条。2019年3月13日,应请求,吴莉再次通过银行转账借给100万元,2019年5月22日,通过其女刘玙璠向吴莉账户支付260万元,其中100万元为偿还吴莉2019年3月13日借款100万元,余款160万元为支付2015年4月21日借款利息,截至2019年5月22日,仍欠吴莉2015年4月21日借款200万元,借款200万元利息120110元。2019年7月3日,支付给吴莉40万元,该40万元按照先支付利息,后偿还本金的顺序,截至当天,尚欠吴莉借款本金1775343元。因未及时支付借款本息,吴莉诉至。
一审认为 一审认为:尚欠吴莉借款1775343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偿还吴莉借款1775343元,利息为1775343元×24%÷365×184=214792元(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9年7月4日计算至2020年1月3日,之后利息按借款本金1775343元,年利率24%,自2020年1月4日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本息合计为199013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吴莉借款本金1775343元、利息214792元(利息按年利率24%自2019年7月4日计算至2020年1月3日,之后利息按借款本金1775343元,年利率24%,自2020年1 6 / 9
月4日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本息合计为1990135元。二、驳回吴莉的其他诉讼请
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58元,由负担。
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与一审一致,本院认证意见同于一审。 本院查明 本院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上诉称涉案借款并未约定利息,但根据吴莉在一审时提供的通话录音和微信聊天记录,再结合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足以认定涉案200万元借款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因此,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审判决借款本息是否计算错误,因、吴莉并未约定还款是先偿还本金还是先偿还利息,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当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对该给付应当按先息后本的顺序予以抵充。本案中,两笔合计200万元的还款均未注明系偿还本金还是利息,应当先冲抵利息,本案中,吴莉认可支付利息至2015年10月21日,亦认可于2019年5月22日偿还160万元,2019年7月3日偿还40万元。截至2019年5月22日尚欠吴莉借款本金200万元,利息1万元(200万元×2%×41=1万元),扣除已偿还的160万元,尚欠借款本金200万元,利息4万元。截至2019年7月3日,欠吴莉借款本金200万元,利息96000元(200万×2%÷30×42+4万=96000元),扣除已偿还的40万元,尚欠借款本金1696000元,一审判决计算错误,本院予以纠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临泉县人民(2020)皖1221民初233号民事判 7 / 9
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吴莉借款1696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7月4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 三、驳回吴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358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2711.22元,负担20000元,吴莉负担2711.2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 汝 峰 审判员 叶志强 审判员 张 利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员 杜思慧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或者查 8 / 9
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
原审人民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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