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企业自我约束,持续发展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安监办字[2003]96号文件精神和陕西省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全资和控股的煤炭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煤炭企业)及生产矿井。
第三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是:坚持安全第一,质量为本,强化过程管理,按照“工作程序化、操作规范化,质量标准化”要求,将精细化管理、企业文化和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相结合,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推动煤炭企业整体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四条 煤炭企业及矿井必须成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领导机构,建立和完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体系和机制。
第五条建立安全质量标准化例会制度,集团公司每年召
开一次,煤炭企业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质量标准化例会。
第六条、建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培训制度,提高职工素质和操作技能。
第七条、建立约束和激励机制,把安全质量标准化纳入煤矿生产技术日常管理工作内
容中,确保各个生产系统、环节、工序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要求;把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进展情况和工作业绩与职工收入和干部的工资、政绩考核、使用联系起来。通过表彰先进、批评落后,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开展。
二、安全质量标准化领导机构和管理体系
第、各煤炭企业及矿井必须成立党政主要领导为组长,各专业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生产、技术业务、安全、财务、党群、工会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领导机构,设立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
第九条、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负责本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安排部署、达标规划制定、组织检查验收及日常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各煤炭企业的技术业务部门在安全质量标准化办公室的指导下负责本业务范围内的质量标准化工作。
第十一条、各煤炭企业要健全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制度、奖罚制度、责任追究制度、职工培训制度、例会制度。
三、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检查验收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制定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十三条、各煤炭企业可依据《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为了便于施工操作和检查验收,可细化标准,但其标准和要求必须高于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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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第十四条、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验收实行定期检查和动态抽查。定期检查,矿井每月进行一次,煤炭企业每季度进行一次,集团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动态抽查,由集团公司或煤炭企业不定期现场检查矿井工程质量、安全质量标准化原始检查资料和各项安全质量标准化制度执行情况。把“三人联签确认开工制度”和生产过程质量管理纳入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和班评估考核内容。
第十五条、煤炭企业动态检查得分占总分比例不得低于40%。
第十六条、煤炭企业对矿井的检查,采煤工作面的覆盖率为100%,掘进工作面的覆盖率为:在籍工作面在5个以内时,覆盖率为100%;在籍工作面在5个以上时,覆盖率不低于80%。其它专业检查覆盖率为100%。
第十七条、检查出的重大安全质量隐患和不合格的采掘工作面,必须落实专人进行整改。重大安全质量隐患不排除、采掘工作面未达到合格品,不得恢复生产。
第十、各级检查人员检查出的问题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检单位,并在记录表、验收表上签名,原始记录必须保存完整,因检查不严格、不细心而出现问题的,要追究检查人员的责任,根据情况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严格《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中达标必备条件和专业保证项目的检查验收,凡不符合标准的,不得进行考核评级。
第二十条、建立健全安全质量标准化台帐和文件资料档案,煤炭企业每半年向集团公司报送一次安全质量标准化报表。年终在向集团公司报送安全质量标准化报表的同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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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上报安全质量标准化先进单位、先进矿井申报材料和工作总结。
四、安全质量标准化培训
第二十一条、各煤炭企业必须制定和完善职工培训制度,加强职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的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在执行《陕西煤业化工集团公司安全培训暂行办法》的同时,也要强化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的培训工作。采取脱产培训和业余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利用知识讲座、知识竞赛、技术比武、岗位练兵等多种形式,搞好职工培训工作。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培训工作以1年为一个培训周期,对职工进行轮训。新招聘职工岗前培训,要把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的培训学习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必须把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贯穿到各项工作制度、作业规程、操作规程中。在组织规程学习时,把安全质量标准化作为重要的学习内容。
第二十六条、重视培训质量培训考核工作,坚持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相结合,对考核不合格的必须进行重新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五、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
第二十七条、各煤炭企业要按照《陕西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矿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暂行)》足额提取安全费用,用于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完善生产系统,改善煤矿安全基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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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各煤炭企业要设立安全质量标准化奖励基金(基金的提取和使用有关规定另文下发)。
第二十九条、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配齐有关的安全保护设备、仪器、仪表、检查用量测器具。
六、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考核和奖惩
第三十条、建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考核、评比制度。集团公司每年一次,煤炭企业每季度一次,矿井每月一次。严格按照安全质量标标准,实事求是,奖优罚劣。
第三十一条、集团公司对考核年度内评比出的安全质量标
准化先进单位和先进矿井进行奖励。煤炭企业、矿井也要相应制定考核奖励办法。
第三十二条、年度内未达到安全质量标准化规划目标,对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并予以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三十三条、检查中发现安全质量标准化出现反复或严重滑坡现象,集团公司将取消先进单位或先进矿井评比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安全质量标准化评比活动办法另文下发,集团公司机关有关人员的奖励和处罚由集团公司制定奖罚细则。
七、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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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属集团公司。
第三十六条、凡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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